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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讨论下 关于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5 15:12
标题: 大家讨论下 关于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大家对于竞争性磋商中的开启时间是怎样理解的,相当于公开招标的开标么
一个类似于开标会议的程序时间点,还是到了这个预先确定的开启时间,所有提交的响应文件都要在这个点开启?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6-15 16:48
我觉得相当于开始时间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6-15 16:55
给你一个案例
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4月28日上午08:30-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号)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4月2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采购磋商时间:2015年4月2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5 17:08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给你一个案例
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4月28日上午08:30-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号)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4月2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采购磋 .. (2015-06-15 16:55) 
全程没有开启时间
这貌似是竞争性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之一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6-20 17:50

        我觉的同一个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开启时间”至少有两个,一个与“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启的是供应商在此之前提交的《响应文件》。一个是最后报价的开启时间,开启的是经过磋商已经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后提交的最终报价文件。

        我想写条款的人之所以没有明确到“首次开启时间”是给公告留有余地,如果项目复杂,磋商和统一“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也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那么这里讲到的开启时间就是后者了。开启的重点是解除了相关文件的密封性,即保密性。

        竞争性磋商首次公告阶段的“开启时间”等同于“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好比与公开招标的开标时间等同于投标截止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性磋商法条中没有开标这个词,我想强调的是不应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拆了文件就唱标,我认为在没有经过磋商环节时各供应商的报价只是起参考作用不具有投标竞争性,而在提交了最终报价文件后则应该公开的定一个最后报价的“开启时间”,在统一的时间内统一拆封最终报价进行唱标。或者当着供应商代表的面或者当着磋商小组的面,这个有待探讨。

        我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一上来就拆文件唱报价持反对意见。对谈判或者磋商后一家一家的报价,用上一家的报价诱导下一家供应商的无良砍价行为也非常反感。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报价)也应该保护。招标公司有的项目经理竟然把细节明目张胆的写在《采购文件》中强制性的说供应商既然投标了就必须服从,被质疑投诉又说是采购人的意思,我也没办法呀之类的话装无辜,丧失专业态度和责任感。现在政府采购项目都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其实到头来谁也脱不了干系,…吁……我又跑题了。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6-29 09:1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设置(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的目的,与74号令比较后发现,完善了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名单的具体方法,(74号令中没有这一条)。
     同时,给实际工作提供了一条思路。那就是
竞争性磋商首次公告阶段的“开启时间”
不一定等同于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公开招标的开标时间等同于投标截止时间
是不同
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供应商库,邀请供应商名单的方法就只有公告和专家及采购人推荐两种方法了。专家及采购人推荐方法,一是采购过程必须请两次专家,二是对于不是太平常的项目,专家是不是就一定能推荐出三分之二以上的供应商。

         通过公告方法邀请供应商名单,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报名的供应商可能有十几家或更多,那么是让这些供应商全部参加谈判呢,还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能拿得出手的方法选取至少3家供应商谈判呢。实际工作中,没有人能有拿得出手得方法(容易引起质疑),而随机抽取的方式一般认为是不可取的。

        
怎么处理呢?将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分开设置,就解决了。大家知道,按照74号令和214号文件 精神,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应由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制定或者确认文件,那么实际工作中都是采取的确认文件的方式。好了,文件提交时间设置为5号下午6:00,开启时间或者谈判时间设为8号上午9:00,那么文件递交截止后6号上午,如果就来了3、4家单位,认为都可以参加谈判或者磋商,那么就直接等8号上午谈判或磋商了,如果报名的有十几家,且不想都让参加的话,那么好了,抽取专家,采取专家推荐三分之二,采购人推荐三分之一的方法,从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中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择少数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磋商。当然这样的话,等于采购过程,抽取了两次专家。



     啰嗦了半天, 不知道说清了没有。请大家拍砖。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29 14:35
如果报名的有十几家,且不想都让参加的话,那么好了,抽取专家,采取专家推荐三分之二,采购人推荐三分之一的方法,从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中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择少数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磋商。

还有这样的?凭什么不让人家交了文件的参加竞搓?这个违法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29 14:5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如果报名的有十几家,且不想都让参加的话,那么好了,抽取专家,采取专家推荐三分之二,采购人推荐三分之一的方法,从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中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择少数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磋商。

还有这样的?凭什么不让人家交了文件的参加竞搓?这个违法吧。。。 (2015-06-29 14:35) 
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的 可以推荐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 但必须是由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来推荐 采购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详见财政部74号令的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这个规定并不好操作 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质疑
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仅仅对于最后报价的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有明确规定,对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采取专家推荐的方式来确定磋商单位并没有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是违规的。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6-29 15:04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这个怎么操作呢?

[/table]
还是那个观点,规定中没有列明的,可以为,也可以不为。
[table=100%,#ffffff]如果不确定一个 “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的方法,那么就只能让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全部参加谈判或磋商了,这也与立法或者两个文件的出发点(相比较招标方式时间快,灵活)是相违背的。


以上都是个人观点。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29 15:26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这个怎么操作呢?

....... (2015-06-29 15:04) 
你可能搞错了,财政部74号令关于评委专家推荐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是仅仅针对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有特定适用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并没有关联,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有没有如此规定,所以竞争性磋商是不能采取所谓评委推荐确定供应商参与磋商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29 20:5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的 可以推荐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 但必须是由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来推荐 采购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详见财政部74号令的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 .. (2015-06-29 14:57)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无论如何,参加谈判就是提交响应文件了。怎么确定不是问题。

楼主的意思我理解是让10几家参加谈判,提交响应文件之后,专家觉得人多,所以再选34家进行最后谈判。这个程序有问题。
我的意思是,报名的是10几家,但是你可以先让专家选45家,然后让这45家提交响应文件进行谈判。

区别在于提交响应文件的家数。楼主的说法不公平。这只是针对楼主的意图说

再有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这里磋商文件等同于招标文件了,所以获得者就是潜在投标人,理论上不应该有小名单了。就是一个大名单。有多少人买就有多少人参加谈判,不应该再筛选了。10家就10家。

所以,我认为,公告方式如果来的人多,也不能筛选掉。必须都让人家参加谈判。
竞谈和竞搓是一样的。

但是,理论上应该没有10家。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竞争不充分的情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29 21:29
竞谈里根本就没说谈判时间地点,就说了截止时间地点,所以应该是同一个。
竞搓里说有个开启时间地点,这个跟公开招标一样,也是两个,但是实际上是一样的。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6-30 08:24
此贴原意是想问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招标方式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一个时间点没有问题,原因是采购文件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专家没有参与。不存在制定或确认的概念。专家在开标现场,先要阅读招标文件。

而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都提出了一个由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制定或确认采购文件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项目,应该没有先成立小组,由小组制定文件的情况。基本上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是在谈判现场由小组成员进行采购文件的确认。
有的说,通过公告的方式选取供应商,不能进行筛选,应该让所有报名的都参加,由于竞争性不充分,不会有那么多报名的。实际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不是因为竞争不充分才采取这种采购方式。

以下链接是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的一些公告信息,单从公告内容看,大家看看是不是会有十几家都符合报名条件,或者可能都报名的情况。
http://search.ccgp.gov.cn/dataB.jsp?searchtype=1&page_index=3&dbselect=infox&kw=%E7%AB%9E%E4%BA%89%E6%80%A7%E8%B0%88%E5%88%A4&buyerName=&projectId=&start_time=2015%3A06%3A23&end_time=2015%3A06%3A30&timeType=2&bidSort=0&pinMu=0&bidType=0&displayZone=&zoneId=&agentName=


个人观点,从文件规定上,选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磋商,应该没有疑义。至于怎么选,由谁选,这是疑义的地方。如果请一次专家的话,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貌似合理合法,其实经不住推敲。那么请两次专家,第一次先组成小组,由小组来筛选,不管是采取三分之二还是其他科学方式,由小组来筛选 法的层面应该没有问题。报名的供应商没有选中,不是采购人或代理结构决定的,是谈判小组定的。如果这样操作的话,必然有一个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之间的空档。


另外,关于两个文件,个人认为214号文将来肯定会被74号文吸收。
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是2014年2月1日施行。
财库〔
2014
214
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施行。从采购方式分类上,后者属于政府采购法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非招标方式,应该统一于74号令,只是由于出台时间先后的问题,暂时没有归集。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的背景下,财政部18、19、20、74号令都应进行修改,政府采购法也须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30 08:37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此贴原意是想问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招标方式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一个时间点没有问题,原因是采购文件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专家没有参与。不存在制定或确认的概念。专家在开标现场,先要阅读招标文件。

而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都提出了一个由谈 .. (2015-06-30 08:24)
报名的供应商购买了文件,制作了响应文件,然后你把他筛选掉,这个不合理。

筛选应该在出售文件和制作文件之前进行。否则供应商的工作平白就废掉了。不公平。而且你这个筛选还不是基于响应文件的。更没理由在之后进行。事实上,很容易从逻辑上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基于响应文件进行筛选,那就是谈判都参加。如果你不是基于响应文件筛选,那就是资格审查,应该在出售标书之前进行。筛选还要公开筛选原则和方法,不能暗箱操作。不管是不是谈判小组来做,都没有这个特权。
说句不好听的,出售文件,接受标书之后,再进行筛选,就是耍流氓。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6-30 09:3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报名的供应商购买了文件,制作了响应文件,然后你把他筛选掉,这个不合理。

筛选应该在出售文件和制作文件之前进行。否则供应商的工作平白就废掉了。不公平。而且你这个筛选还不是基于响应文件的。更没理由在之后进行。事实上,很容易从逻辑上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基于响应文 .. (2015-06-30 08:37) 
有道理,花钱干活要有回报,不能一句话否定了。
实际工作中,没有接到邀请的供应商是不是也不来呢?比如深圳就有类似通知。
还有基本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来刷人的,有观点是都参加谈判,进行资格候审,在最后报价前,再筛选。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6-30 09:58
条例有种情况例外: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30 10:44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条例有种情况例外: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015-06-30 09:58) 
这是对于谈判之后推荐进入最后报价的特殊规定 而且针对的是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 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的设计或解决方案的情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30 10:46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此贴原意是想问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招标方式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一个时间点没有问题,原因是采购文件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专家没有参与。不存在制定或确认的概念。专家在开标现场,先要阅读招标文件。

而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都提出了一个由谈 .. (2015-06-30 08:24)
在没有修改之前不可妄加断言或主管臆断
现阶段磋商并没有纳入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范围
仅限于单一来源 谈判 询价 即使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三种上述方式 规定内容也不尽相同 现阶段竞争性磋商无法适用于仅针对于谈判和询价的规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30 13:4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在没有修改之前不可妄加断言或主管臆断
现阶段磋商并没有纳入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范围
仅限于单一来源 谈判 询价 即使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三种上述方式 规定内容也不尽相同 现阶段竞争性磋商无法适用于仅针对于谈判和询价的规定
 (2015-06-30 10:46) 
老哥也回复一下我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1 18:09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老哥也回复一下我啊。。。 (2015-06-30 13:46) 
回你啥呢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7-5 11:5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可能搞错了,财政部74号令关于评委专家推荐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是仅仅针对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有特定适用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并没有关联,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有没有如此规定,所以竞争性磋商是不能采取所谓评委推荐确定供应商参与磋商的。 (2015-06-29 15:26)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不是写的很清楚吗?评审专家可以推荐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呀。同时我认为一旦供应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磋商文件》,那么是否参加投标就是他的权利,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筛选供应商。因为法条写的很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3:02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不是写的很清楚吗?评审专家可以推荐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呀。同时我认为一旦供应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磋商文件》,那么是否参加投标就是他的权利,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筛选供应商。因为法条写的很清 .. (2015-07-05 11:57)
你在说些什么?没看清楚之前我们在讨论什么吗,不是邀请供应商的方法,而是针对于竞争性磋商能否由磋商小组在已提交要约的合格供应商中推荐不少于三家参与磋商
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是由谈判小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中推荐不少于三家参与谈判
详见财政部74号令的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table]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3:06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不是写的很清楚吗?评审专家可以推荐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呀。同时我认为一旦供应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磋商文件》,那么是否参加投标就是他的权利,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筛选供应商。因为法条写的很清 .. (2015-07-05 11:57)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第(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7-5 15:04
您的问题:针对于竞争性磋商能否由磋商小组在已提交要约(要约即:投标文件)的合格供应商中推荐不少于三家参与磋商

我的答复:不可以。原因如下: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违背三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原则”。

        其次,前辈拿“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进行论断有所不妥,因为74号令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没有竞争性磋商方式,详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2014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时间较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再次,您提到的74号令中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综合理解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即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是在采购人提供谈判文件之前的。所以我理解此处的“确定”类似“推荐邀请”的含义。

        即为74号令第十二条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这里提到的“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即履行了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职责。

        综上所述,我依然认为:一旦供应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那么是否参加投标就是他的权利,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筛选供应商。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7-5 15:24
值得注意的是:74号令和214号令都提到的: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这里也并没有限制各供应商具有同等的谈判或者磋商的机会和权利,法条里明确写到“谈判/磋商结束后”,只不过未入选方案无需提交最后报价而已,我觉的这点是非常具有人性化的,免得浪费未入选方案供应商的时间和各项组价成本。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7:20
那针对于不能列名采购需求由供应商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情况是,由谈判小组少数服从多数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这里有特定的适应情况,不是所有项目都是如此规定。其次是在谈判之后 最后报价之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7:29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您的问题:针对于竞争性磋商能否由磋商小组在已提交要约(要约即:投标文件)的合格供应商中推荐不少于三家参与磋商

我的答复:不可以。原因如下: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 (2015-07-05 15:04)
竞争性磋商当然不可以,清你仔细看看我之前对别人的回复再来回我好么,我认为74好另并不包括磋商,所有磋商不适用于这一条。
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依法可以
你要注意74号令明确规定了邀请供应商的三种方法,最后一种是采购人和谈判或询价小组共同推荐,采购人不得推荐超高50%,而在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种另有规定谈判小组的职责,其中就有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很明显这里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采购人无权参与,与之前的邀请供应商的50%等规定是两回事,两个程序,这里的程序是评审谈判阶段,你可以看看相关规定明确的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首先是编制或确认谈判文件,第二就是选择供应商参与谈判,第三就是审查响应文件,第四是要求供应商澄清,第五是编写评审报告,第六是发现供应商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如果采购人采取的是公告邀请供应商的方式,那么必然不再需要通过采购人和专家来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按你的逻辑,谈判小组该如何履行规定德推荐供应商的职责?其次74好令在用语上将二者严格区分开,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位采购人与“专家”分别推荐,这个专家是不是后面的谈判或询价小组,需不需要随机抽取都没有明确,而后面则明确规定是谈判或询价小组的职责,所以我个人认为二者是🈶本质区别的,当然我本人是不赞成这样操作,容易引起麻烦。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7:30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值得注意的是:74号令和214号令都提到的: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 .. (2015-07-05 15:24) 
那针对于不能列名采购需求由供应商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情况是,由谈判小组少数服从多数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这里有特定的适应情况,不是所有项目都是如此规定。其次是在谈判之后 最后报价之前。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7-5 17:3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那针对于不能列名采购需求由供应商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情况是,由谈判小组少数服从多数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这里有特定的适应情况,不是所有项目都是如此规定。其次是在谈判之后 最后报价之前。 (2015-07-05 17:20)

所以,除此之外的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谈判/磋商的机会均等,提交最后报价的机会也均等,一视同仁,正是体现了“公平原则”

同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或者磋商。这是供应商的权利。

即: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在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后人为筛选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应该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7:42
你理解有误,那所谓的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推荐难道就不存在歧视行为了吗,这种东西更无法评判,仁者见仁,你采取推荐的方式来决定谁参与最后报价程序按你的逻辑本就是歧视行为。
你所提出的依据和你得出的结果没有必然联系
谈判小组德工作程序职责种必然有从合格供应商种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而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如采取前两种之一的,则必然不需要再使用第三种,那么按你的逻辑谈判小组的职责及评审程序的第三条规定岂不是多余
要求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德程序或非法干预评审才是干扰行为,有依据的按照程序办事怎么能与干扰行为相提并论,否则技术方案灯推荐最后报价也是充满干扰的嫌疑,采购人吹吹风,说点什么,评委最后就决定推荐谁,随意方案来说更不好比较,但这是程序规定的,如此操作自然不违规,同理一样。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7-5 18:04
[s:74]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8:24
多一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5 18:27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s:74]

(2015-07-05 18:04)
这是财政部关于74号令答记者问的回复,请你自己看看先,后面的谈判询价小组职责与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第三种方式并不是一个程序,这明确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与采购 i人无关。
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中国政府采购报》:非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但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因此,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选择供应商的来源和评审过程更为灵活,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自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即参与采购活动,这有利于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7-5 19:32
雾 和 霾 萌萌哒分不清楚

我在表达能力有限,文字也显得好苍白

……有所收获……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6 09:1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是财政部关于74号令答记者问的回复,请你自己看看先,后面的谈判询价小组职责与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第三种方式并不是一个程序,这明确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与采购 i人无关。
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中国政府 .. (2015-07-05 18:27)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

这句话里,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该是公告里满足条件的,这个没错。
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意思是,可以有选择,这个也没错。
参加采购活动如何定义?当然是从购买文件开始。

所以你都卖出去文件了,人家也做了响应文件了,这时就算已经参加采购活动了,就不能再筛选了。

正确的做法是,公告资格,来报名,筛选,然后卖文件,响应,谈判。

这样又合理又合法。

老哥你一直坚持先卖文件做响应,后筛选,这个就是大大的不公平。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6 09:39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

这句话里,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该是公告里满足条件的,这个没错。
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意思是,可以有选择,这个也没错。
....... (2015-07-06 09:19)
你要注意74号令明确规定了邀请供应商的三种方法,最后一种是采购人和谈判或询价小组共同推荐,采购人不得推荐超高50%,而在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种另有规定谈判小组的职责,其中就有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很明显这里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采购人无权参与,与之前的邀请供应商的50%等规定是两回事,两个程序,这里的程序是评审谈判阶段,你可以看看相关规定明确的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首先是编制或确认谈判文件,第二就是选择供应商参与谈判,第三就是审查响应文件,第四是要求供应商澄清,第五是编写评审报告,第六是发现供应商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另外自请你仔细看看,对于采购与专家共同推荐的是采购活动,而对于谈判或小组的职责规定的参加谈判或询价,这二者也是有不同的,前者是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是与公告一样的一种要约邀请,而后者直接是确定谁参与谈判或询价,直接进入评审阶段。
如果采购人采取的是公告邀请供应商的方式,那么必然不再需要通过采购人和专家来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按你的逻辑,谈判小组该如何履行规定德推荐供应商的职责?其次74好令在用语上将二者严格区分开,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位采购人与“专家”分别推荐,这个专家是不是后面的谈判或询价小组,需不需要随机抽取都没有明确,而后面则明确规定是谈判或询价小组的职责,所以我个人认为二者是🈶本质区别的,当然我本人是不赞成这样操作,容易引起麻烦。我不是坚持,而是规定如此,现实操作中我不会这样,即使推荐也谁推荐全部符合要求德供应商,财政部负责人也回答记者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并不要求对所有供应商公平,选择供应商参加是谈判或询价小组的权利,甚至不用解释,这不是采购人的权利,因此必然不是邀请供应商时的采购人推荐不超过总数50%德规定,这两个程序财政部对其进行乐严格区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6 09:4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要注意74号令明确规定了邀请供应商的三种方法,最后一种是采购人和谈判或询价小组共同推荐,采购人不得推荐超高50%,而在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种另有规定谈判小组的职责,其中就有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很明显这里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采购人无权 .. (2015-07-06 09:39)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时直接说的是第5条,获取文件。这中间再没有筛选的程序。

我们一直谈的都是公告方式下如何确定最终供应商。而且竞谈和竞搓没有区别。

我再重申一下,先让人家干了工作再筛选就不公平。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告,大名单,所有人都参加。

如果非要筛选,也是在人家干工作之前。

就这两条。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6 09:56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 .. (2015-07-06 09:49)
又是一个不看我之前回复就来扯的,我一直认为磋商不包含在非招标采购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在磋商管理办法中也无此规定,因此磋商除却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设计方案需要小组推荐外,是不能在要约邀请之后再通过磋商小组来确定谁参与磋商。但竞争性谈判喝询价是可以的。具体操作时我个人并不赞同,换成我会推荐全部,避免麻烦,但不代表就不可以这样。
你说不公平,却不公平,财政部回复了这就是和招标方式的区别,并不要求都一样公平
那请问对于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谈判小组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方案进行投票来确定谁参与最后报价就不是筛选了,就完全公平了,还是谈判小组或采购人说了算,方案这种东西更是仁者见仁,怎么可能一样对待,按您的逻辑绝对不公平,所以也可以选择性无视,可这样的规定在不合理,他也是这样规定的,在修改之前只能这样执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8 09:0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又是一个不看我之前回复就来扯的,我一直认为磋商不包含在非招标采购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在磋商管理办法中也无此规定,因此磋商除却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设计方案需要小组推荐外,是不能在要约邀请之后再通过磋商小组来确定谁参与磋商。但竞争性谈判喝询价是可以的。具体操作 .. (2015-07-06 09:56) 
请教如何筛选,算是资格预审吗?也得规定和公示筛选标准吧。能抽签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8 09:24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请教如何筛选,算是资格预审吗?也得规定和公示筛选标准吧。能抽签吗? (2015-07-08 09:04)
74号令不规定了么,谈判或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询价或谈判。财政部也回复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本就与招标采购方式不尽相同,不追求全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这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而采购人(单位)无权参与,谈判或询价小组甚至不需要解释,采购人单位无权参与推荐,我个人认为这就是与74号令
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人可以采取书面推荐不超过50%,剩余由专家推荐的方式来邀请供应商参与的最大区别,
同时我个人在现实操作中,不会进行筛选,而是采取全部推荐参与谈判或询价的办法,避免矛盾和质疑,但是不使用不代表不可以这样操作,只是这样操作的后患麻烦比较大。

财政部回复内容如下:“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中国政府采购报》:非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但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因此,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选择供应商的来源和评审过程更为灵活,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自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即参与采购活动,这有利于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推荐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标准是仁者见仁,如何规定,比如后面的”采购需求无法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由谈判小组推荐不少于三家方案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程序“。这又该如何规定标准,本来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看法不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罢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7-8 10:04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

请教如何筛选,算是资格预审吗?也得规定和公示筛选标准吧。能抽签吗?
我这样理解:有些可以是可以量化的,有标准的,有些则不然;有些可以公开的,有些是不能公开的。
比如:  评审过程能公开吗?有些分值比如报价分等,是死分,是多少就多少。那些设置灵活的活分,不同的专家,不同的水平,不同的立场等等,可能打出的分相差很多,甚至有打高分的,也有打低分的。对不同的公司的技术水平,产品特色,每个专家都有不同的观点。以上都不能公开。
说起标准?邀请招标有个资格审查,但是使用邀请招标的很少。怎么审查,什么标准?确实不好操作。
你提出的买了文件,做了谈判应答文件,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有回报,也应重视。也应该有一个资格审查的时间安排。至于怎么筛选,筛选标准,这是专家们的事,是保密的东西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13 14:1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74号令不规定了么,谈判或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询价或谈判。财政部也回复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本就与招标采购方式不尽相同,不追求全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这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而采购人(单位)无权参与,谈判或询价小组甚至不需要解释,采购 .. (2015-07-08 09:24)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这个不能列明的,应该是供应商提供方案,但是没有标准,怎么判定方案满足或不满足要求呢?大家就算投票也得有个依据啊。

或者说,正因为没有依据才要投票。这么说倒也对哈。

但是,不论哪一种,最后候选人都应该是满足实质性要求的,这个又如何判定呢?因为没要求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8-24 15:48
为什么开启时间不写成开始竞谈时间或开始竞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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