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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理解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5 15:52
标题: 我理解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之前有网友针对这一条与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的第五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有不一致、存在矛盾展开过讨论
网址如下: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0632
我现在的理解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并不一定就是政府采购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也可以采取招标这种方式,决定权在于业主,可以委托招标代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招标,当然也可以依法直接发包,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的,还可以采取询价之外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这里的选择方式是多种的。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工程并不等于一定就是依法而不进行招标。
从措词上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74号令 对于适用工程范围很明确固定在“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这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还是有区别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中阐述的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我个人理解是“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九条的第一项、第四项基本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规定
而使用农民工、以工代赈等也可以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当然对于国家秘密、安全等同样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16 14:07
竞争性磋商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适用范围应该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认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16 19:49
政府采购条例管的工程,其实就是除了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之外的其他项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6 21:01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政府采购条例管的工程,其实就是除了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之外的其他项目 (2015-06-16 19:49)

这里针对的是之前网友提出的关于竞争性磋商适用工程范围与采购法实施条例地二十五条有无冲突的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中除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取单一来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
但依据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得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 或竞争性谈判
二者我认为还是有点区别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6-16 22:26
财政部7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而竞争性磋商办法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俩部法规对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的表述类似。然而条例没有将竞争性磋商写入第二十五条可能更多是因为立法的时间,还有可能认为竞争性谈判与单一来源两种方式足够,或者仅仅因为其是一般规范性文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7 00:48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财政部7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而竞争性磋商办法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俩部法规对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的表述类似。然而条例没有将竞争性磋商写入第二十五条可能更多是因为立法的时间,还 .. (2015-06-16 22:26)
我认为依法不招标 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项目有区别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以及实施条例第9条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已经明确乐不需进行招标 但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应采取单一开源 竞争性谈判 不包括竞争性磋商
而依法必须招标以外得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 由业主决定 也可以直接发包 但涉及政府采购工程的应当采取非招标方式 包括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及磋商
依法必须招标以外得项目并不完全等于依法不招标项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6-17 15:2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认为依法不招标 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项目有区别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以及实施条例第9条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已经明确乐不需进行招标 但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应采取单一开源 竞争性谈判 不包括竞争性磋商
而依法必须招标以外得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 由业主决定 也可以直接 .. (2015-06-17 00:48) 
我觉得区别在于依法不招标表明了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选择了不招标,而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项目并未表明是否招标。招标投标法第66条以及实施条例第9条表明的是可以不招标,业主同样可以采用招标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其不采取招标方式即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依法不招标不用说了适用采购条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得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的也应首先适用于采购条例。(条例的效力大于规范性文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7 15:32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我觉得区别在于依法不招标表明了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选择了不招标,而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项目并未表明是否招标。招标投标法第66条以及实施条例第9条表明的是可以不招标,业主同样可以采用招标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其不采取招标方式即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依法不招标不用 .. (2015-06-17 15:26)
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业主非要申请采取招标这种方式 确实可以 也必然是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毕竟有限 局限于那几种特别情况 一旦决定不招标 但是达到了当地采购限额的  就应当按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 但不得使用竞争性磋商
  而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那就多了 可能不属于那三种(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 公众安全 公共利益、国有资金、国外组织政府援助等)必须招标情形的  也可能属于那三种 但没达到招标限额的 这时候如果达到当地采购限额的 应当采取单一来源 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6-18 14:2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业主非要申请采取招标这种方式 确实可以 也必然是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毕竟有限 局限于那几种特别情况 一旦决定不招标 但是达到了当地采购限额的  就应当按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 但不得使用竞争性 .. (2015-06-17 15:32) 
        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不招标即依法不进行招标。(无论什么工程其不招标必然要有法律依据即依法)
        招投标法及条例里规定的不招标的情况其项目首先应该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您的理解是不是条例的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范围即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满足可以不招标的情况。而竞争性磋商办法中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的适用范围即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满足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又包括其他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样的话磋商办法中的适用范围即大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依然会存在矛盾的情况。
        除非条例中的范围限定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满足可以不招标的情况,磋商办法中的范围限定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随着释义的出版应该会有所明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8 14:39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不招标即依法不进行招标。(无论什么工程其不招标必然要有法律依据即依法)
        招投标法及条例里规定的不招标的情况其项目首先应该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 (2015-06-18 14:23)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中并没有说明必须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比如民企工程 业主有自主选择权是否采取招标 还是直接发包(政府采购工程除外)但如果涉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比如专有技术 专利 就根本不需要进行招标了 对于专利招标还有什么意义么
而对于政府采购工程来说 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达到当地采购限额的 就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进行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
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其范围是大于依法不招标项目的,涉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则可以采取 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对于财政部74号令以及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为依法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而在实施条例中却明确区分为依法不进行招标 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6-18 16:1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中并没有说明必须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比如民企工程 业主有自主选择权是否采取招标 还是直接发包(政府采购工程除外)但如果涉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比如专有技术 专利  .. (2015-06-18 14:39) 
        如果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谈论其属于不属于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关于此可以参考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释义。(即招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可不招标情况针对的是强制招标项目)
        咱们在此讨论条例与竞争性磋商办法的区别即有一个前提即项目是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不采用招标即参照政府采购法体系。
        如果竞争性磋商中的范围大于条例的,那么当项目符合条例适用范围时是不是不能再适用竞争性磋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8 17:44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如果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谈论其属于不属于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关于此可以参考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释义。(即招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可不招标情况针对的是强制招标项目)
      &nbs .. (2015-06-18 16:17)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针对招标投标法这一体系来说的
当政府采购工程不采用招标这种方式时 但又达到当地的采购限额 则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需要走非招标采购方式 这时候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走的是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 而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走的是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或磋商
而非政府采购工程 依法不进行招标或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下 都可以直接发包 和政府采购又有何干系呢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必然是比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级低的 所以才会规定适用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与招标法体系并无冲突 针对的还是政府采购工程且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即使招标法66条针对的是强制性招标项目 那么非强制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的是政府采购法体系 如果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完全一模一样的 没有任何区别的话 那么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对于适用政府采购工程的规定即为无效 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取单一来源或谈判的方式 并不包含竞争性磋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22 19:30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如果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谈论其属于不属于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关于此可以参考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释义。(即招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可不招标情况针对的是强制招标项目)
      &nbs .. (2015-06-18 16:1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已经到手  仔细翻一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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