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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gzzxlq    时间: 2015-6-17 12:16
标题: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中,对于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有如下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对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以下几种说法: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为:大于成本价,小于等于预算价的投标报价;
2.满足招标文件初步审查要求,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
怎么理解才正确?各位老师和同仁是如何理解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17 12:20
应该是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7 13:26
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不同意版主的意见,与版主探讨一下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7 13:29
如果是初审合格就行,那么打分就是,价格,商务,技术。。。
如果是要满足需求,那么打分就是商务,技术,价格。。。
楼主的3我觉得是正确的选择。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7 13:35
切克闹同学赶紧来答题。。。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6-17 14:28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关键是“相等”二字如何理解: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换句话说,就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作了实质性响应,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7 14:39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我的意见与版主一致  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即可
资格性指的是投标资格 保证金等 符合性指的是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有效性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是要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这是关键一点。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除却资格审查部分(资格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技术 商务 服务等都是用于评分的 分数或多或少的问题 因此你说的技术 商务也要通过评审 我个人认为评分项不是通过项 而是比较择优的过程 评出来谁的分数高 谁的分数低的问题
除非你要求比如技术标得分不得低于多少 否则为无效投标这种实质性否决投标内容 否则无法按你所说得出某某投标人有没有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结果 又不是否决情形 如何认定是否通过呢  评分项得分越多越好 第一名只有一位 剩余都是没通过么 除非你事先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一个及格线 未达及格线的否决投标还差不多
另外该文件中也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因此我认为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 只要通过资格审查的 最低报价即为评标基准价 不得通过后续的所谓其他方式拿掉或去除 哪怕你设定了一个评分项及格线 评分未及格的无效投标 其投标报价如果是最低的 依然是评标基准价 不予变动 而在财政部18号令的评审顺序也必然是先资格审查 后澄清答疑 再比较评价(评分) 最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因此财政部的2007 2号文件指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也必然是对所有投标人最开始的资格审查部分 因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是不得进入后续评审打分的 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必然是无效投标处理 在资格审查之后 所有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比较 此时此刻也不能在通过其他评分标准来去掉最低报价 另外就像18号令规定的那样 综合评分法对于投标文件有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是在符合性审查阶段 而不是在评分阶段 因此说来说去 还是要满足资格审查标准 过了资格审查 哪怕最低报价在后面的评审过程中出现状况 按无效投标处理了 仍然是评标基准价 不得去掉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7 14:51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关键是“相等”二字如何理解: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换句话说,就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作了实质性响应,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2015-06-17 14:28)
详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相等的解释
即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但这里是特定的指向与竞争性谈判 询价等项目 不涉及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另外这是2007年的文件 在2014年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出台后 应当按照74号令的规定执行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7 14:55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骚年 你又搞混了 对于质量相等 指的是“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在政府采购法里原本就针对于特定的评审办法和项目 比如询价 竞争性谈判
与采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完全是两码事 不要混为一谈
在财政部18号令中明确规定了两者的区别(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你拿针对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来理解采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我也是无力吐槽
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的使用反而本就是南辕北辙 不尽相同 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7 15:12
其实我想说 楼主的2和3没有区别
财政部18号令中的初审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对于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在符合性审查阶段 终究算起来还是在资格审查阶段(初审阶段)
其实只要把18号令和财政部2007文件好好看一看 这个问题都不是什么大问题
18号令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的投标文件评审顺序是这样规定的 初审(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澄清答疑、比较评价(评分) 最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财政部2007 2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那么在综合评分法项目中 所谓评审过程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我认为是指资格审查之后的打分阶段的问题 因为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未通过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必然是要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五十六条的第3项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而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后续的评分评审程序 当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投标文件之中 最低报价的自然就是评标基准价 且在这个评审过程中 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哪怕这个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因某种原因 撤回投标文件也好 被否决投标也好 这个基准价也不得予以变动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5-6-17 16:38
为啥不能是1、2、3都满足的最低价呢,如果出现不符合1-3项中任意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再低也不作为基准价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8 08:2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的意见与版主一致  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即可
资格性指的是投标资格 保证金等 符合性指的是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有效性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是要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这是关键一点。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 (2015-06-17 14:39) 
就是嘛,还是你看的仔细,我都没看见。。。多亏你来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18 08:5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竞争性谈判和最低评标价不打分,无需要确定评标基准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18 08:58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你看看18号令有关综合评分法的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18 09:02
标题: 回 郭大路 的帖子
郭大路:为啥不能是1、2、3都满足的最低价呢,如果出现不符合1-3项中任意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再低也不作为基准价的。
 (2015-06-17 16:38) 
请再仔细看看财政部18号令

节选了有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6-18 13:02
经修正的有效报价中的最低价,若无算术修正、也没有折价,那么,评标基准价就是最低的有效报价
作者: aaxx    时间: 2015-6-19 16:18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应该是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投标文件。
这样的投标人的价格在所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中最低的,才是评标基准价。如果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所有的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报价有证据证明是低于成本报价的,不应该做为评标基准价。
比如说某投标人0报价,不能去掉,怎么算价格分
作者: aaxx    时间: 2015-6-19 16:4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的理解应该是不能因为是最低价就去掉(禁止在招标文件中报价限制下限),如果该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和法律要求,就应该是投标无效,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如果机械的理解最低价就一定是要加入计算价格分那么投标人可以钻的空子就很多,一个项目本来实际价格在200万左右,有投标人投20万,这个20万作为评标基准价和170-80万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出来的价格分与实际的状况会有不小出入。这个投标人可以在综合评分的其他项目故意做的很差(或者撤出投标),不会中标,那他就就有保他实际报高价的另一家中标的可能。

我认为参加价格评分的投标人都应该是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也就是谁中标都有能履行合同的能力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9 18:43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aaxx: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应该是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投标文件。
这样的投标人的价格在所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中最低的,才是评标基准价。如果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所有的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报价有证 .. (2015-06-19 16:18)
建议看看财政部18好令关于初审得规定
初审包括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资格条件满足 投标保证金实在资格性审查阶段进行核实
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在符合性审查 如果证明其低于个别成本 作为实质性条款的话 应当在符合性这个阶段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只有满足资格要求 且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后面得评审推荐
所以你说的加个低于成本一旦被否决 是不能进入后续评审的 也不存在成为基准价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19 21:15
3我觉得是正确的选择。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6-20 15:57
要是论坛有语音功能就好了…值得探讨的问题就忍不住要细细的看…慢慢的品

人家追剧我追贴…看的我眼都花了……膜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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