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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性质 (付 唐广庆老师 跟帖) [打印本页]
作者: 阿仁 时间: 2015-6-24 14:17
标题: 求教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性质 (付 唐广庆老师 跟帖)
如题,本人在单位担任项目招标工作,本单位招标项目一般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而本人同时又是机电设备地方级评标专家。
近期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说我担任评标专家的工作与单位目前从事的工作冲突,要求我放弃评标专家资格。
请教各位大大,这种情况是否冲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性质是否与个人职业有冲突?谢谢!
作者: 耿工 时间: 2015-6-24 16:23
悲哀啊,评标专家又不是天天去评标,与工作冲突不是本意,领导是要你请客(评审费呀)。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6-25 08:26
需要认真与领导沟通,是否是评标专家会耽误本职工作的原因?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6-25 09:05
这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职员工在工作时间是否可以当评委,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单位领导可以不同意的。评委申请登记表中通常有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栏。
我本人在单位工作时(包括退休后返聘10年),没有申请当评标专家。主要考虑单位有工资,再去当评标专家有点不好意思。
作者: 耿工 时间: 2015-6-25 09:26
如果大家因为本职工作的原因都不去当评委或当专家评标不去评标,那么评标专家库人员就可能满足不了随机抽取的需要,评标委员会就会因为没有专家评委或专家评委人数不够导致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当专家评委也是给社会作贡献的事情,大部分单位领导是不会计较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6-25 12:34
标题: 回 耿工 的帖子
耿工:如果大家因为本职工作的原因都不去当评委或当专家评标不去评标,那么评标专家库人员就可能满足不了随机抽取的需要,评标委员会就会因为没有专家评委或专家评委人数不够导致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当专家评委也是给社会作贡献的事情,大部分单位领导是不会计较的。 (2015-06-25 09:26)
可以了解一下民营企业的领导或部分纪效考核严的国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6-25 20:11
招投标行业以为,那些真正的技术专家是可以随意调用的,这是异想天开的!
现实表明,能随机抽取调用的,大都是离退休人员,或者是“砖家”,或者是在单位比较自由的人士(例如,部门的小头头)。
有一些专家也不愿意参与评标,因为,他们总是被当做犯罪嫌疑人对待!
从所谓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些人来评标的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件怪异的事!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6-26 13:0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招投标行业以为,那些真正的技术专家是可以随意调用的,这是异想天开的!
现实表明,能随机抽取调用的,大都是离退休人员,或者是“砖家”,或者是在单位比较自由的人士(例如,部门的小头头)。
....... (2015-06-25 20:11)
两害取其轻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6-26 13:31
这是一个看似悖论的问题:
投标人参加投标,其员工自然不得当评委;
公务员不能当评委;
就剩下事业单位,若严格考勤,也不能当评委,
所以只剩下退休人员,若年龄太大,对于招标人和代理来说,风险太大。
最终剩下60-70岁的专家(假定不延迟退休)。
现实中,评标时,发现不少在职的人,用惯了word2003,不会用word2007、word2013,那么把宝压退休的人的身上,情何以堪?
曾遇到补抽的商务专家只会评5+5,没有参加过4+1,只好代劳到底
何况现在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评标?
因而,定位要清楚。
社会对专家:不可缺,没有评标专家,招投标就运转不了了;不要因为有专家费就眼红了。
投标企业对专家:至少减少废标的次数。
事业单位对专家:社会贡献。严格讲,专家也是一种社会资源。政府采购是花纳税人的钱,专家把好关,就不会浪费钱。
门槛要维持原状,十年前要求中级就行了,但现在的高级比比皆是,比当年的中级还多,最重要的是专家首先要熟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当评委多年,连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都没有弄清楚。
总之,不要因为有砖家就否定专家,不要因为有失败的政府采购,就否定政府采购制度,当然,没有门槛,鱼龙混珠,就无所谓专家这个群体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6-26 19:09
中国招标的法规是以防止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腐败为基本出发点的,从而限制了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基本的、合法的权益。中国招标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采购招标,已蜕变为防腐招标。但是,遗憾的是,招标本身并无防腐功能,犹如感冒药并不能防治癌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6-27 17:3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中国招标的法规是以防止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腐败为基本出发点的,从而限制了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基本的、合法的权益。中国招标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采购招标,已蜕变为防腐招标。但是,遗憾的是,招标本身并无防腐功能,犹如感冒药并不能防治癌症。
(2015-06-26 19:09)
防腐对象:有权者,在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中,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都是有权者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28 07:55
社会责任所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28 07:56
抽丝剥茧的分析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28 07:57
客观分析的很细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28 07:58
谁碰招投标就怀疑谁,真是悲哀啊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6-30 12:5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谁碰招投标就怀疑谁,真是悲哀啊 (2015-06-28 07:58)
不是怀疑某个人,而是要建立一种对各个有权者群体的腐败防控体系
只有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建立起来,才能真正减少猜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6-30 20:35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不是怀疑某个人,而是要建立一种对各个有权者群体的腐败防控体系
只有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建立起来,才能真正减少猜忌
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能建立起来吗?
10多年前,《南方周末》就刊文呼吁:中国需要重建道德!
如果一个人缺乏基本的道德,任何所谓的“腐败防控体系”都是无效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7-2 10:04
关于国际评标专家性质的问题
看了大家的帖子后,对评标专家的使用有感!发表几句谬论!
楼主(不太习惯这样的称谓—请谅!)提出的“国际评标专家”,所以应从国际评标专家说起。本人经历的国外培训,在国内涉外工程项目国际招标,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均不是必须组织专门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而是由业主直接聘请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大多都是年长的专家—咨询费很高,1980年水平是人月平均八万元人民币)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评标会,即作为各方面的顾问,为业主把关。也就是说技术专家评估投标人施工技术、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采购或制造产品技术、质量和供货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济专家评估投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竞争力,以及核定评标价;法律专家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由业主综合评估那个投标人的投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招标项目,并是最为经济的投标。也就说将标授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按照上述中标人的中标条件,评标是极其简单的事情,也就是说,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条件,技术方面的专家评出有经验、有实力和有能力顺利完成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出响应招标文件,并以投标报价计算其评标价,并依据评标价的高低,进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最后由业主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从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谁的评标价最低,谁就是中标人。基于国际工程招标情况,在编制《招标投标法》时,才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即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包括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对其资格条件做了如下规定:“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指技术专家在与招标项目相类似领域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这里并未要求具有熟知招标投标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后者是由法律专家来完成的。
我国目前对技术专家的要求,已经远远脱离了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要求评标专家既是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专家,同时又是熟知我国法律法规的人员。这样的全才有几个?可能吗?不是有人把技术专家说成:“最重要的是专家首先要熟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当评委多年,连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都没有弄清楚。”有的说:“只有招标师,才能胜任评标任务。而技术专家既不懂招标投标又不懂法律法规。”等等,能这样要求技术专家吗?如果要求技术专家熟知招标投标行业和相关法律法规时,可能在技术上也就真成为“砖家”了!
本人认为我国当前在对待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要求上,已经远远偏离《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是要求的技术“砖家”,不是技术专家。也难怪总有人责怪技术专家这不知,那不懂,唯独不讲技术专家应在技术上评定投标人是否能够按期完成合格的招标项目,把好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技术方面的关!
结论:应回归《招标投标法》中对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不能成为技术“砖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02.
高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7-2 10:31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国际评标专家性质的问题
看了大家的帖子后,对评标专家的使用有感!发表几句谬论!
楼主(不太习惯这样的称谓—请谅!)提出的“国际评标专家”,所以应从国际评标专家说起。本人经历的国外培训,在国内涉外工程项目国际招标,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均不是必须组织专门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而是由业主直接聘请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大多都是年长的专家—咨询费很高,1980年水平是人月平均八万元人民币)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评标会,即作为各方面的顾问,为业主把关。也就是说技术专家评估投标人施工技术、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采购或制造产品技术、质量和供货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济专家评估投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竞争力,以及核定评标价;法律专家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由业主综合评估那个投标人的投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招标项目,并是最为经济的投标。也就说将标授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按照上述中标人的中标条件,评标是极其简单的事情,也就是说,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条件,技术方面的专家评出有经验、有实力和有能力顺利完成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出响应招标文件,并以投标报价计算其评标价,并依据评标价的高低,进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最后由业主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从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谁的评标价最低,谁就是中标人。基于国际工程招标情况,在编制《招标投标法》时,才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即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包括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对其资格条件做了如下规定:“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指技术专家在与招标项目相类似领域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这里并未要求具有熟知招标投标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后者是由法律专家来完成的。
我国目前对技术专家的要求,已经远远脱离了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要求评标专家既是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专家,同时又是熟知我国法律法规的人员。这样的全才有几个?可能吗?不是有人把技术专家说成:“最重要的是专家首先要熟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当评委多年,连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都没有弄清楚。”有的说:“只有招标师,才能胜任评标任务。而技术专家既不懂招标投标又不懂法律法规。”等等,能这样要求技术专家吗?如果要求技术专家熟知招标投标行业和相关法律法规时,可能在技术上也就真成为“砖家”了!
本人认为我国当前在对待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要求上,已经远远偏离《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是要求的技术“砖家”,不是技术专家。也难怪总有人责怪技术专家这不知,那不懂,唯独不讲技术专家应在技术上评定投标人是否能够按期完成合格的招标项目,把好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技术方面的关!
.......
完全赞同唐老的观点!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2 11:13
招标投标法 释义 (原国家计委)说: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条第2款规定了专家的资格条件,即:(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这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人员素质保证。这些条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一致的。如《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即是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仲裁法》第13条)。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等,由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因此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也称人才库,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别设置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或数据库。进入该名单或数据库中的专家,应该是在该领域具备上述条件的所有专家,而非少数或个别专家。
为此,没有设立专家库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库,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还确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更换制度。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1)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色彩是 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现在,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变成了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进而,有的地方,全部排斥招标人。……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7-2 13:35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国际评标专家性 .. (2015-07-02 10:04)
由于参加过财政系统、建设系统、发改委系统等的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审,也参加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同学部的基金以及省市科技项目的评审,甚至参加过职称的评审,所以冒昧地说一下。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审与其他评审有很大差异,主要体现在评审人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事实上,就理论而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就实践而言,本人曾参加某地竞争性谈判,那次政府采购是首轮采购,但供应商分别只有一家,我当场质疑,代理机构提出……我坚持首轮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必须不少于三家,对方说我……日后我投诉到当地采购办,代理机构来电道歉……
曾到邮局寄署名挂号信到某某系统,此后不再像专家收取评标电子密钥的钱和每年的维护费;曾到邮局寄署名挂号信到某某系统,次月,评审专家费增加50%……
若不懂法律法规,就会被忽悠!尤其在Z国,评标专家一定要懂法!!!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7-2 13:4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能建立起来吗?
10多年前,《南方周末》就刊文呼吁:中国需要重建道德!
如果一个人缺乏基本的道德,任何所谓的“腐败防控体系”都是无效的!
(2015-06-30 20:35)
道德不仅靠教育,更要靠法律:新加坡禁止公共场所吃口香糖,香港禁止在公交车、轮船上吃零食、喝饮料,违者罚款1500港币
禁烟场所吸烟在外面要重罚:
香港罚5000港币
新加坡500新币
美国450美元
欧洲某些国家450欧元
……
不是他们的每一个公民的素质高,而是法律条文严,法律执行严,监督严
如果都只有抱怨,永远等不到德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7-2 17:30
一个招标项目的评标,一早上班才通知评委,五、七人在几个小时内将技术、经济、合法性一股脑的量化出来,这个就是目前绝大多数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
都是全能,所以就有了评标专业户。
道是越走越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7-2 17:51
在职技术专家一般很难抽到,抽到也没空。评标专业户都是60-70岁退休人员,随叫随到。
不让招标人自己找专家,你能怎么办?
在职人员评标与本职工作确实是一个矛盾。哪能不影响到工作,哪有不看工作效率还支持占用工作时间的领导?
遇到这种情况,看来只能放弃评标专家的工作了。
可是,今后评标就依靠专业户了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7-3 10:13
很怀念招标人找行业顶级专家当评委的日子。
支持唐老师:
回归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法》中对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的观点。
只是盖个楼的招标项目规定抽取就抽取吧。
复杂的招标项目还是由招标人请真正的行业内顶级的专家吧。
这两种方式,还是让招标人自己决定吧。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7-3 19:46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国际评标专家性 .. (2015-07-02 10:04)
这才是国际上评标的本意,仔细想想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7-3 20:35
论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已全文刊登在《招标与投标》杂志2015年第5期,并已转帖在本论坛: |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2196
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首先将随机抽取引入招投标活动(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是《招标投标法》。让我们来看看,《招标投标法》中的随机抽取是否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并看看现实中的随机抽取是否也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一)《招标投标法》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招标投标法》对随机抽取的对象(评标专家)提出了要求,规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即专家库中同专业的专家基本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在《招标投标法》这个规定中,措词是“可以”,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措词,“可以”一词表明,《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是否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既“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招标投标法》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中引入随机抽取方式是满足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第一,抽取对象(评标专家)无实质性的差异;第二,允许抽取主体(招标人)自愿采用,即,既“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二)现实中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让我们来看看,现实中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是否满足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1.关于第一个基本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但是,众所周知,现实中的专家库中不乏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者。更有甚者,一些退休后的行政管理干部也居然成了“常务评委”。这些“常务评委”在评标中的发言非常规范和一致:“我完全赞同刚才这位专家的意见,我想说的,他都说了,也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此话如此经典,价值数百元至上千元哦!显然,现实中的专家库中的专家不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不具备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2.关于第二个基本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个规定中,《招标投标法》中的“可以”一词被“应当”一词替代了。这仿佛是向着《招标投标法》的方向前进了一步。但是,这一步非同小可,强制性地规定招标人“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这种用“应当”替代“可以”的结果是,不再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二个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就可能不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并可能拒绝对评标结果负责,将招标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评标委员会。
伟大导师列宁同志曾说过:“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三)应努力实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两个基本条件
为能够执行好《招标投标法》关于随机抽取的的规定,我们应该首先在专家库的建设上下大工夫,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规定,建设好专家库。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专家库的有关规定应该有细则,特别是对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规定,应明确起始或结束时间。例如,某人20年前曾经“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但最近20年没有在该领域工作,是否可以进入该领域的专家库呢?
只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建设好专家库,才能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基本上无实质性差异。但是,遗憾的是,现实中的专家库不乏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者。显然,这样的专家库不具备随机抽取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清理已刻不容缓!只有当专家库真正做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那样,才有可能使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做法真正有效,也才有可能使随机抽取方式逐步成为招标人乐于采用的方式,招标人才能对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认同并对评标结果负责。
我们应做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笔者以为,“特殊招标项目”的含义除了招标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外,还应包括专家库中相关专家的数量和质量不满足随机抽取的条件。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做到“糖衣炮弹”无具体的打击目标。但是,少数投标人还会采用“地毯式”轰炸。人们也许还记得,××市的电梯评标专家“窝案”:某电梯制造商“地毯式”行贿了××市专家库中的几乎所有的电梯评标专家。实际上,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某地区的某专业的专家数量可能非常有限,极有可能在“地毯式”轰炸中全军覆没。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有些专业的专家也就那么几个,即便随机抽取,也是“常务评委”。因此,在专家库的建设中,不但要保证专家的质量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还应该确保专家的数量。当专家库的专家质量和/或数量不具备随机抽取的条件时,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允许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在此还需要指出的是,随机抽取等防腐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最有效的防腐是什么?笔者认为,最有效的防腐是: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惩腐、反腐、防腐措施。这一系列惩腐、反腐、防腐措施将使那些有腐败之心的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笔者相信,随着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惩腐、反腐、防腐的深入,总有一天,中国招投标活动中,不再需要强制性的随机抽取。我们应该为这一天的早日到来而努力!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7-3 21:37
有一个客观情况被忽略了,现在采购(招标)的项目越来越多,这对于政策制定者、管理者来说,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7-4 20:55
所以,有些项目根本用不着招标。规模和范围应该修改了。
需要“专家”方能解决的项目,就必须要招标。
需要“砖家”就能解决的项目,就让业主自己买了算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7-7 08:21
涉及招标评标专家的本质问题,精华贴,列入招标理论探讨栏目。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7-20 09:1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中国招标的法规是以防止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腐败为基本出发点的,从而限制了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基本的、合法的权益。中国招标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采购招标,已蜕变为防腐招标。但是,遗憾的是,招标本身并无防腐功能,犹如感冒药并不能防治癌症。
(2015-06-26 19:09)
现实就是现实,有几个标业主没有私利在里面?你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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