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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如何推进PPP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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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6-26 14:16
标题:
日本如何推进PPP 【转贴】
日本如何推进PPP
日本如何推进PPP
2015-06-26
裴俊巍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公私合作制度发端于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引入日本,通过制度嫁接,并融合英国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日本PFI体系和框架。为了推动PFI的发展,日本专门成立“PFI推进办公室”,作为日本内阁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成员由国家、地方政府及私企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推进日本PFI进程。
日本PFI实践
2015-6-26 14:15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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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大力推动体制改革,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民间资本,较为典型的如先后推动日本国铁、电信电话公社和专卖公社的民营化。PFI项目每年逐渐增加,到2009年6月为止,已经升至350个。在最近几年,PFI项目以40-50个的数量逐年增加,截止2013年,日本PFI共418个项目,已完成招标的有395个。目前为止,大约220个项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此外,PFI项目的领域每一年都在扩张,近几年被广泛应用于监狱、大使馆、医院和飞机场建设。从数量上来看,日本PFI投资规模最大的领域为教育文化、生活福利等促进社会福利的领域,而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最小。
日本PFI项目常见的项目时间期限是17年(2年建设期,15年执行期)和22年(2年建设期,20年执行期)。超过30年和低于10年的项目非常少,因此日本PFI项目的整体时间还是较长的,可以保证民间资本在长期内的经营权。
独特之处
1.
日本
PFI
的类型以
BTO
为主。
在中国典型的BOT模式在日本仅占14%的比例。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水务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民营机构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BTO模式最典型的特征在于:政府可以在项目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控制权,在特许权协议中表现为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
此外,BTO与BOT最大的差别之处还在于:前者涉及课税,而后者不存在此问题。日本PFI之所以以BTO模式为主与其一直以来的“强政府”密切相关,与中国政府相似,日本政府也强调自身对社会的责任,凸显自身的管理职能,因此对PFI项目的控制权较为严格,以便随时对项目进行监管和规制。
2.
日本
PFI
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部门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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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项目中,从公共部门获得收入的项目占所有项目的70%,而通过向使用者收费方式获得收入的仅占5%。对于PFI项目而言,有三种收费模式:分别为政府付费,主要针对非经营性项目;使用者付费,主要针对经营性项目;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经营性项目,当使用者付费不足时,由政府提供一定补贴。日本之所以以政府付费为主与上文提及的BTO模式相关,也与日本政府的管理模式密不可分。日本政府一直强调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即便融入私人因素,依然使用政府付费模式。此外,日本的PFI项目主要集中在福利领域,无法向使用者收费,只能由政府提供福利设施。
3.
日本
PFI
主要由地方政府(
local government
)推动,有大约
75%
的项目是由地方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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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本
PFI
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确保了竞争性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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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BOT模式以来,对项目的交付主要采用审批和谈判方式,极少采用招标投标制度,导致出现了一大批“豆腐渣”工程。随着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在授予特许权和购买公共服务时,逐渐变得更加规范。但依然存在违规操作,无法发挥市场中的竞争作用。因此,日本的经验仍然值得中国学习借鉴。
(本文作者单位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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