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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组织投标人标前现场考察?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29 21:58
标题: 如何组织投标人标前现场考察?
如何组织投标人标前现场考察?

18号令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5条的规定里,单独或分别各是什么意思?我理解单独就是只组织一家。分别是一次组织一家,但是都组织了。这两个都违法。

那我要看现场应该怎么看?只剩下大家一起看一个方法了,可是这又违反26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这里说的很明确了,必须全部组织。

但是没有类似18号令26条的规定。所以不矛盾。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这里没规定如何勘探,所以也不矛盾。

请教如何做才能同时满足18号令的25 26条。还是说这个他人不包括潜在投标人互相之间?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5-6-30 13:09
踏勘是要同时组织一起去,现场不能采用点名的方式,签到表不下单位名称。一般我是按如下方式组织现场踏勘的。
1、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将要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提前一天发送给我,不参加踏勘的单位发送不参加踏勘的函件给我。
2、现场集中时,签到表不下单位名称,只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现场不泄露单位名称及数量,投标人根据现场人数自行猜测的不予解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30 13:15
标题: 回 gcjlzyq 的帖子
gcjlzyq:踏勘是要同时组织一起去,现场不能采用点名的方式,签到表不下单位名称。一般我是按如下方式组织现场踏勘的。
1、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将要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提前一天发送给我,不参加踏勘的单位发送不参加踏勘的函件给我。
2、现场集中时,签到表不下单位名称,只有 .. (2015-06-30 13:09) 
自行猜测也不能免责吧,毕竟代理机构提供了泄露的机会。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5-6-30 14:5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自行猜测也不能免责吧,毕竟代理机构提供了泄露的机会。 (2015-06-30 13:15) 
这是现实情况,感觉有点钻牛角尖了,这个情况对大家都是同等的。
作者: 调皮大脸    时间: 2015-6-30 15:17
同意1楼的观点,
作者: cocacola81    时间: 2015-7-8 14:01
接2楼,本地同行之间都非常熟悉,别说根据人数猜测了,一看出面的人就知道是哪家的了。就算是派技术人员出马也难以避免露底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8 14:11
标题: 回 cocacola81 的帖子
cocacola81:接2楼,本地同行之间都非常熟悉,别说根据人数猜测了,一看出面的人就知道是哪家的了。就算是派技术人员出马也难以避免露底啊。 (2015-07-08 14:01) 
所以到底怎么做才不违法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7-8 15:58
我觉得只要事先约定好集合的时间、地点,到了时间就开始即可,不需要确认是否到齐。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7-8 16:4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所以到底怎么做才不违法啊。。。 (2015-07-08 14:11)
“可以组织”不代表“必须”组织,你可以组织也可以不组织,不组织就是可以做到不违法!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8 18:52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可以组织”不代表“必须”组织,你可以组织也可以不组织,不组织就是可以做到不违法! (2015-07-08 16:42) 
没想到您给出这么个答案。。。无语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7-9 08:23
条例释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确需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招标人可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人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对投标人提出相关保密要求,不得采用集中签到甚至点名等方式,防止潜在投标人在踏勘项目现场中暴露身份,影响投标竞争,或相互沟通信息串通投标。需要说明的是,潜在投标人收到有关踏勘现场的通知后自愿放弃踏勘现场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招标人组织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为了避免嫌疑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代理机构最好不组织探勘现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7-9 08:59
果然理解之中的难处
作者: 一笑而过2006    时间: 2015-7-9 09:01
但是,好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不准到实地现场考察啦,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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