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抗议。
投标抗议是指针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或授予合同等方面的抗议。目前,解决投标抗议有两个机构:联邦审计总署(GAO)和联邦索赔法院(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联邦审计总署,即GAO,成立于1921年,是美国国会的一个下属机关,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GAO通过总审计署办公室执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总审计署办公室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进行评估,可以接触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为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提出建议,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此外,GAO还是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最具权威的机构,GAO处理投标争议权力来源于1984年的《合同竞争法》。根据该法以及FAR, GAO有权且只能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形成前(不适当限制竞争)和合同授予阶段(中标决定的合理性)的投诉,并作出建议性决定书。尽管GAO的决定不具有司法判决的强制性, 但是通常都会得到严格执行。GAO的独立、高效和权威,在美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合同官没有及时做出裁决,索赔人可以向合同申诉委员会(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或联邦索赔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给合同官下达必须发出裁决的命令,或者索赔人可以申请直接在合同申诉委员会或联邦索赔法院进行索赔。如果选择了合同申诉委员会,索赔人需要在收到合同官裁决或合同申诉委员会的许可后90天内提出索赔。
加拿大联邦政府采购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大类,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主流。集中采购的执行主体,即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署(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Canada, PWGSC)是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机关。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署于1993年设立,其在政府采购方面主要承担了以下职能:为联邦政府各部门采购物品、机械设备和办公物资。为部门自行采购提供计划、组织、咨询服务。组织各部门货物的采购。为各部门提供印刷服务。为联邦房地产提供建设、维修、维护与咨询服务。为政府各部门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电信服务。为政府各部门提供翻译及其相关的服务。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和透明的原则,PWGSC每年的机构支出情况均向社会公布, 同时接受加拿大财政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总审计长办公室的审计, 审计结果公开。清晰的责权界定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得PWGSC这一大型集中采购机构保持着良好的运转和发展。
(3)通过合同申述解决委员会(Contract Claims Resolution Board,CCRB)解决。通过合同申述委员会解决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是一个经济、快捷但却不太正式的途径。该委员会采取了常识替代(common sense alternative)的争端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力求达到在各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结束纠纷。
(4)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简称CITT)投诉。国际贸易法庭负责解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政府采购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纠纷。在加拿大联邦政府采购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与国际贸易法则有冲突的事项,可提交不属于政府、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纠纷案件仲裁的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进行仲裁。供应商如认为政府采购过程有失公平性、公正性,可以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提起仲裁。国际贸易协定缔约国的供应商均有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提起仲裁的权利。从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裁决结果看,加拿大联邦政府采购部门在仲裁中失败的原因主要有:评估结果失准、未向供应商提供足够的信息、未合法应用ACNA广告等。该法庭做出的裁决效力相当于高等法院。供应商有10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投诉,该时间从供应商知道或通过合理方式推断其已经知道投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之日起算。国际贸易法庭将在135天内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