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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大神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附前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出现不一致时,应该以 [打印本页]

作者: 囧囧4774    时间: 2015-7-1 17:26
标题: 请教大神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附前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出现不一致时,应该以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附前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出现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为准。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证明以哪个为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1 17:43
这个没有法律规定
只能看招标文件的约定了
作者: 囧囧4774    时间: 2015-7-1 17:59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这句话是否可以解释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7-1 18:01
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该采用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正文部分是不允许改动的,如果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应该提出异议,以正文部分为准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7-1 18:05
发改法规[2011]3018号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作者: 囧囧4774    时间: 2015-7-1 18:06
是用工程的标准版本,以正文部分为准,有什么依据不?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5-7-29 16:52
一般我们在招标文件中会有约定的,如果没有的话,一般是做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7-29 17:02
碰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求澄清,说什么都不好使,往往是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的疏忽,改了前面没改后面造成弄的前后不一致了。一定要要求书面澄清。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5-7-29 17:12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该采用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正文部分是不允许改动的,如果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应该提出异议,以正文部分为准
 (2015-07-01 18:01) 
这个我有不同理解,正是因为标准文本正文不允许修改,所以要招标人要修改只能在前附表里修改,所以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前附表为准。

另外前附表是对重要事项的特别强调且其次序也在正文之前。

我所以我理解正文与前附表不一致,应以前附表为准。

当然借用2楼同学的观点,稳妥起见,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列明:本前附表规定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稳准,就万无一失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7-30 08:40
对的,过错方要吃亏些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7-30 08:40
代理常见病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7-30 08:41
正确的做法,就是前附表最末约定优先顺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8-2 11:02
看看有没有这句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投标人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有救就简单了
作者: 福建盛邦    时间: 2015-8-2 12:34
我觉得应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该考虑此事,将需要改动的内容写进《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中,原条款内容和修改后的条款内容都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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