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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名以上包括3吗?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8 13:15
标题: 3名以上包括3吗?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3名可以吗?还是要4名?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8 13:25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这里的所有应该是不筛选了啊?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74号令里设计了一个“票决制”,即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成员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三家以上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然后这三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哪里74令里写了票选了??? 这个再筛选有依据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8 13:44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这里的所有应该是不筛选了啊?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 .. (2015-07-08 13:25)
文件从头到尾看一遍你不就找到了,你这是对于可以列明采购需求的,还有一种是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须经谈判由谈判小组少数服从多数推荐三家以上方案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程序
如果找不到可以使用搜索“关键词:设计方案 解决方案”
根据74号令的规定这就是谈判小组的权利,方案是没有一个标准的,仁者见仁的问题。不需要解释,也不需要设定一个标准,因为本来就没有标准。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根据民法通则 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包含本数
以外 不满等不含本数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7-8 13:44
民法通则,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包含本数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8 13:46
一搜就neng看到
74号令三十三条第二款
不就是你这条款的下面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8 13:4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文件从头到尾看一遍你不就找到了,你这是对于可以列明采购需求的,还有一种是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须经谈判由谈判小组少数服从多数推荐三家以上方案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程序
如果找不到可以使用搜索“关键词:设计方案 解决方案”
根据74号令的 .. (2015-07-08 13:44) 
发言人随便瞎说。。害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7-8 15:55
民法通则中有关时间数量的规定请参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8 16:1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发言人随便瞎说。。害人。。 (2015-07-08 13:48)
你眼睛不好吧 74号令三十三条第二款不就是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8 18:5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眼睛不好吧 74号令三十三条第二款不就是么
 (2015-07-08 16:17) 
我的意思是发言人说的意思可是被理解为都有票选哦。。。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8 20:43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的意思是发言人说的意思可是被理解为都有票选哦。。。 (2015-07-08 18:53) 
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采购需求明确的 另一种是采购需求不明确 需要经谈判后由供应商提出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然后推荐
前者是全部进入最后报价程序,后者由谈判小组推荐不少于三家进入最后报价
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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