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1u: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这里的所有应该是不筛选了啊?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 .. (2015-07-08 13:25)
哟切客闹:文件从头到尾看一遍你不就找到了,你这是对于可以列明采购需求的,还有一种是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须经谈判由谈判小组少数服从多数推荐三家以上方案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程序
如果找不到可以使用搜索“关键词:设计方案 解决方案”
根据74号令的 .. (2015-07-08 13:44)
only1u:发言人随便瞎说。。害人。。 (2015-07-08 13:48)
哟切客闹:你眼睛不好吧 74号令三十三条第二款不就是么
(2015-07-08 16:17)
only1u:我的意思是发言人说的意思可是被理解为都有票选哦。。。 (2015-07-0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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