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gzztitc于2007-06-09 11:05发表的: 分析条理清晰 ! 但是,对于红字部分,本人以为有点刺激性,还是欠妥,请楼主三思……
引用第21楼lljt于2007-06-20 20:54发表的: 估计投标人一般不会贸然使用去法院诉讼的办法,这样的公司谁愿意和他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