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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复评的几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7-24 09:15
标题: 投标文件复评的几个问题
1、当投标人对评标公示或者结果产生异议,异议反映的问题有可能事实存在,是否需要评委对所有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重新评审的评委是使用原来的评委,还是在专家库中重新抽取?如使用原来评委是否还要再次支付评委费用?
2、重新评审发现某一家的投标文件证件过期,评委否决了其投标文件,那么第一次的评标结果的投标人排名是否要重新排序?还是直接剔除这家被否决的,排名照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24 09:2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因此我个人认为只有在违法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才可以选择重新评标 当然也可以重新招标
其他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复评没有法律支持 而且我个人认为不需要所谓复评 最多是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异议事项进行复议核实 仅对于这些提出来有事实依据的异议问题进行核对 投标人没有提出来的问题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问题 招标人怎么能够进行重新评审呢 那不乱套了
如果是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质疑可以请原评委对于质疑事项进行复核 但不得重新评审(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情况除外)
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列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第三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7-24 09:4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因此我个人认为只有在违法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能采取 .. (2015-07-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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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7-24 09:45
1、(1)招标人先确认: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且获悉该问题的手段是否合法。
(2)属实且合法,报告主管部门组织复评。
(3)对于上述问题,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存在瑕疵,则需要支付评审费。
(4)原有评标委员会人员无法到齐,如有的出差在外地,那么只要多数人到齐且意见一致,即可评审,否则需要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2、直接剔除。
若属于施工摇号定标的,应在摇号前公示,处理后再摇号,否则会有新的问题。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7-24 15:23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1、(1)招标人先确认: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且获悉该问题的手段是否合法。
(2)属实且合法,报告主管部门组织复评。
(3)对于上述问题,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存在瑕疵,则需要支付评审费。
(4)原有评标委员会人员无法到齐,如有的出差在外地,那么只要多数人到齐且意见一致,即可 .. (2015-07-24 09:45)
还有摇号定标?简直醉了。干脆直接在全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里直接摇一个来干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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