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还有什么权利?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09:36
标题: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还有什么权利?
如果采购人对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澄清么?
还是只有接受一条路?
或者说,接受确认后,签约前可以有澄清权?如果不满可以否定中标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0 10:26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采购人没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对于采购文件、过程、结果的质疑,只能由参与采购活动且认为采购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提出。而且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人依法组建,并且由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如果发现评审过程中有不公平或者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时提出。在评审完成后,除财政部门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不得重新进行评审。采购人也不得采取考察、样品鉴定的方法推翻评审结果。
但我个人认为采购人有审查评审报告的权利,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发现违规评审或者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评审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报告,而不是采取所谓质疑的形式。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如确实发现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标准进行评审或有什么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处理,作出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认定。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一条的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财政部18号令的”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10:3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采购人没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对于采购文件、过程、结果的质疑,只能由参与采购活动且认为采购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提出。而且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人依法组建,并且由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如果发现评 .. (2015-07-30 10:26) 
如果不是评审有问题,而是采购人另外有异议呢?比如担心中标人虚假投标?有没有要求进一步确认澄清的权利?并以此为依据否定中标人?(如澄清不通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10:35
现在的问题是过程没问题,就是采购人不放心。(或者说不满意,想。。。。)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0 11:0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如果不是评审有问题,而是采购人另外有异议呢?比如担心中标人虚假投标?有没有要求进一步确认澄清的权利?并以此为依据否定中标人?(如澄清不通过) (2015-07-30 10:33) 
那是后期履约期间的事情了,当然有明显证据能证明投标人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检举。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如果属实肯定可以认定为中标无效。
而且根据合同法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合同无效情形,自始无效。
如果欺诈手段、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签订合同损害对方利益(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12:5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那是后期履约期间的事情了,当然有明显证据能证明投标人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检举。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如果属实肯定可以认定为中标无效。
而且根据合同法以欺 .. (2015-07-30 11:02) 
假如,采购人证实了投标人虚假应标,程序上怎么走?
先向主管部门汇报,
取消中标人资格
第二人中标
发布更正公告

还是说重招?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12:58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假如,采购人证实了投标人虚假应标,程序上怎么走?
先向主管部门汇报,
取消中标人资格
第二人中标
....... (2015-07-30 12:56)
此时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公告完成。

对了,没收的保证金怎么处理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0 13:0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假如,采购人证实了投标人虚假应标,程序上怎么走?
先向主管部门汇报,
取消中标人资格
第二人中标
....... (2015-07-30 12:56) 
自己去看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18:45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自己去看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2015-07-30 13:02)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采购人给我看招标法条例,说采购人有权要求重审,我怎么答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0 18:59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采购人给我看招标法条例,说采购人有权要求重审,我怎么答复? (2015-07-30 18:45)
政府采购活动首先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所以你业主给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那一条规定内容,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经另有规定 所以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对于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有一定区别 单都不包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那一条 具体你可以看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以及财政部74号令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其中均有详细描述。即使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情况也是有规定的时间限制的,就是评审正式结束之前,汇总评审时,却有需要也是评审现场修正,并计入评审报告。一旦已经评审结束定标了,也不得再重新评审,更何况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
即使是工程招标项目 审查也是有范围的 针对的是中标单位可能有违法行为、财务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导致其履约,标准是原招标文件得标准和方法 不是招标人事后随便定标准 而不是让你组织评委会对中标人所有的部分重新进行审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19:5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活动首先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 .. (2015-07-30 18:59)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是啥情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0 20:52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里都有,自己搜索。评审全部结束定标了肯定不能再重新评审了。其次也不是招标法实施条例里的那些规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09:2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里都有,自己搜索。评审全部结束定标了肯定不能再重新评审了。其次也不是招标法实施条例里的那些规定。 (2015-07-30 20:52) 
采购人跟我说投标人法人签字字体不一致,公章不太像,有虚假嫌疑,要重审,本人来签字盖章。。。。。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09:24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采购人跟我说投标人法人签字字体不一致,公章不太像,有虚假嫌疑,要重审,本人来签字盖章。。。。。 (2015-07-31 09:23) 
这件事就算专家重审也没能力审查真伪啊,又不是公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1 09:3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件事就算专家重审也没能力审查真伪啊,又不是公安。。。 (2015-07-31 09:24)
这不属于财政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况
如果采购人认为他有证据或者坚持可以向相关部门检举报告 由有关部门调查 当然采购人得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而采购人是没权利要求供应商前来质证 或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又不是监管单位也不是公安执法单位 瞎调查什么
你有这个权利调查么 或者说你有这个能力来鉴定吗 乱来 何况只是怀疑 瞎猜 连证据都没  供应商还怀疑你采购人单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或者受贿 一是程序不对 二是民事行为 谁主张谁举证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09:3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里都有,自己搜索。评审全部结束定标了肯定不能再重新评审了。其次也不是招标法实施条例里的那些规定。 (2015-07-30 20:52) 
如果采购人认为评审有问题,比如没看出虚假应标,或者说,就是确实评错了。。那么应该走什么程序?

应该是采购人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然后上级说是重评还是不重评,

我认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力单独立即组织重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1 09:4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如果采购人认为评审有问题,比如没看出虚假应标,或者说,就是确实评错了。。那么应该走什么程序?

应该是采购人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然后上级说是重评还是不重评,

....... (2015-07-31 09:33)
这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况  采购人代理机构都没权利要求重审
重新评审是在评审当天评审结束前的事 你都评审完发通知书了 还扯什么
有证据就向主管部门检举 主管部门调查(那不叫重新评审) 确实违法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处理 一旦认定确实中标单位有违法行为(比如虚假材料、恶意串通、不正当手段排挤其它供应商、或者是评委未按规定标准方法评审、评委有受贿、不正当倾向等影响评审结果的),可以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下一步。基本程序时间你得搞明白
有没有证据 主管部门接受与否那就不好说了 没证据都胡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09:4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况  采购人代理机构都没权利要求重审
重新评审是在评审当天评审结束前的事 你都评审完发通知书了 还扯什么
有证据就向主管部门检举 主管部门调查(那不叫重新评审) 确实违法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处理 一旦认定确实中标单位有违法行为(比如虚假材料、恶 .. (2015-07-31 09:41) 
通知书没发呢,采购人不确认。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09:5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况  采购人代理机构都没权利要求重审
重新评审是在评审当天评审结束前的事 你都评审完发通知书了 还扯什么
有证据就向主管部门检举 主管部门调查(那不叫重新评审) 确实违法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处理 一旦认定确实中标单位有违法行为(比如虚假材料、恶 .. (2015-07-31 09:41)
我的意思是假如真是评错了,比如资格审查有问题,没把好关,

那么这个程序是什么。

是我直接叫委员会来重评,还是采购人先上报,由上级来组织重评。


(现在的情况是合同案例评审时没有一一向业主确认,采购人事后另有佐证认为虚假,这样的话要不要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确认?)
这个确认似乎又不算重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1 09:5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通知书没发呢,采购人不确认。 (2015-07-31 09:48)
通知书不发也不能重新评审,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可以重新评审是明确规定的,评审汇总结束后就不可以了。
采购不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去找采购人麻烦,不找那是采购人的能力和运气,找的话采购人自己解决,承担相应后果和风险。你捉急什么。
有证据就向有关部门检举举报,有权利管理的部门会调查,真是违法行为自然可以认定为中标无效,你采购人拖着又没证据或者说不去检举,你采购人反而是没理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09:5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通知书不发也不能重新评审,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可以重新评审是明确规定的,评审汇总结束后就不可以了。
采购不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去找采购人麻烦,不找那是采购人的能力和运气,找的话采购人自己解决,承担相应后果和风险。你捉急什么。
有证据就向有关部门检举举报,有权利管理 .. (2015-07-31 09:51) 
(现在的情况是合同案例评审时没有一一向业主确认,采购人事后另有佐证认为虚假,这样的话要不要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确认?)
这个确认似乎又不算重评。。。因为重确认的前提是有质疑,采购人的异议还不算质疑。

现在是采购人发了公函给我,不能不回答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10:29
假如重评了,第一名取消资格,那么是废标还是顺延中标呢?
采购法说出现违法行为就要废标,这个废标是不是要上级来确认一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1 10:33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现在的情况是合同案例评审时没有一一向业主确认,采购人事后另有佐证认为虚假,这样的话要不要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确认?)
这个确认似乎又不算重评。。。因为重确认的前提是有质疑,采购人的异议还不算质疑。

现在是采购人发了公函给我,不能不回答啊。 (2015-07-31 09:59) 
不需要评委认定,虚假材料评委怎么认定,评委是没法调查认定的。这属于监管部门监督调查执法的范围。最后认定为中标无效也只能有监管部门认定,交易中心采购办代理机构采购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调查权不是什么机构都有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10:3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不需要评委认定,虚假材料评委怎么认定,评委是没法调查认定的。这属于监管部门监督调查执法的范围。最后认定为中标无效也只能有监管部门认定,交易中心采购办代理机构采购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调查权不是什么机构都有的。 (2015-07-31 10:33) 
假如重评了,第一名取消资格,那么是废标还是顺延中标呢?
采购法说出现违法行为就要废标,这个废标是不是要上级来确认一下。
36条说废标,后面又说可以顺延。。。和中标无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1 11:46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假如重评了,第一名取消资格,那么是废标还是顺延中标呢?
采购法说出现违法行为就要废标,这个废标是不是要上级来确认一下。
36条说废标,后面又说可以顺延。。。和中标无效。。。 (2015-07-31 10:38)
36条说的是 在招标采购中 有下列问题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释义的解释 招标采购中针对的只是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像你这种已经全部评审结束,招标程序已经完成,处于定标或者是发出通知书、公告的时期已经过了招标采购中这段时间。所以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而且政府采购法三十六中的 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是有特定情形的,根据释义解释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政府采购法释义:本法规定的废标,不是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作无效标处理,而是针对整修招标活动的,废止的是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废标。
  1.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 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12:3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36条说的是 在招标采购中 有下列问题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释义的解释 招标采购中针对的只是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像你这种已经全部评审结束,招标程序已经完成,处于定标或者是发出通知书、公告的时期已经过了招标采购中这段时间。所以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 .. (2015-07-31 11:46) 
多谢,不过释义的法律意义有多大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1 13:2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多谢,不过释义的法律意义有多大呢? (2015-07-31 12:38) 
没多大法律意义,仅供参考
但是从政府采购法的36条字面意思来看 也确实说的是招标采购中,那么招标程序已经结束,评审都结束了,甚至定标发通知书、签订合同了,是否还属于这个招标采购中?我觉得是有差别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1 14:0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没多大法律意义,仅供参考
但是从政府采购法的36条字面意思来看 也确实说的是招标采购中,那么招标程序已经结束,评审都结束了,甚至定标发通知书、签订合同了,是否还属于这个招标采购中?我觉得是有差别的。 (2015-07-31 13:21) 
既然没意义,那么也不能作为依据了。。。
我那另一个关于实施条例释义的疑问同理。
释义不是绝对正确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31 14:33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既然没意义,那么也不能作为依据了。。。
我那另一个关于实施条例释义的疑问同理。
释义不是绝对正确的。 (2015-07-31 14:04)
可以参考,而且释义是对法律的解释 尤其三十条的解释 我认为解释的很明白、很清楚
“招标采购中”
有明确的时期规定 这要不能理解乱扯 我也无话可说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8-7 10:3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自己去看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2015-07-30 13:02) 
不太明确,是废标还是第二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8-7 11:0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不太明确,是废标还是第二名? (2015-08-07 10:3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8-7 13:4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 .. (2015-08-07 11:07) 
没有违法行为呢,直接第二吧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