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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磋商方式中,何谓“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打印本页]

作者: 恋恋风尘    时间: 2015-8-3 15:38
标题: 竞争性磋商方式中,何谓“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大家好:
  最近首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代理某项目,对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即“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有些困惑。实践中一般是截止时间到后,当着所有到场响应供应商的面开启响应文件。按照这条内容,我是不是可以先在某一时刻截止前全收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然后让磋商小组打开大伙儿的磋商文件,研究个几天,再组织正式磋商活动?(注:以上只是求证,即使理解正确,我也不会乱用,这种行为一般属于折腾供应商来回奔波,给人骂死了)
  顺便向诸位大神请教一个被困扰良久的问题,即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理解。按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批暄地点,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但实践中,一般都会有根据谈判或磋商情况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情形,如果强词夺理地按字面理解,我岂不是应当拒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我恐怕也无法规定这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倘若供应商凭此质疑程序不合法怎么办?我应怎么答复?或者我在谈判或磋商文件应怎么规定这个“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PS:提出以上问题,其实我觉得自己挺变态的,然而实践中我经常遇到更为变态的质疑)
作者: 恋恋风尘    时间: 2015-8-3 15:50
我是不是应该在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面括号注一下:磋商过程中,按规定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受此限?(感觉表达不爽,请指教)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8-3 16:42
标题: 回 恋恋风尘 的帖子
恋恋风尘:我是不是应该在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面括号注一下:磋商过程中,按规定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受此限?(感觉表达不爽,请指教) (2015-08-03 15:50) 
办法中规定的关于公告中针对的是首次响应文件
不包括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8-4 08:23
曾经看到某一专家对磋商方式的解读。


其中提到开启时间的问题,但是没有说太清楚,说是制定此规定时留下活口。
大意是对于关系民生的重大的需要磋商的项目,如果安排在磋商当天开启文件,一是时间紧,任务重,二是项目重大,根本没有时间看完、看细。他说,应该可以提前开启,有评审小组的人员,对所有提交文件的供应商文件,进行研读,做到磋商时的心中有数。


但是,还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论述或者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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