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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4个无效标都判得荒唐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6-12 11:46
标题: 4个无效标都判得荒唐 【转贴】
4个无效标都判得荒唐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6-11 万玉涛

  近日,一位供应商和记者聊起这么一件事情:“我觉的××中心开标一点都不规范,10月中旬我们单位投了他们组织的一个电力土建工程的标,招标文件规定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达到70分再开商务标,然而开标时只开了商务标报了个价,标底也没报就结束了开标会议。当时经过我们自己计算,我们单位比主要竞争对手分数高了6分多。在8个投标单位中他们排在第五位,我们在第一位,报价比他们低200多万(报价没低于成本价),当时老总很高兴,不过也有些担心。担心是正确的,评标委员会评到晚上。老总的一个参加评标的专家朋友打来了电话,判了4家无效标,把第五的弄中了标。据老总的这位朋友透露,采购人给××中心打了电话——一定让**中标。于是专家们可劲儿地挑投标文件的毛病,结果可能中的投标人无一幸免,均被他们挑到了毛病,采购人的意愿就这样得到了满足。真黑啊!”

  据这位供应商透露,此次招标,位列前4名的投标人被判无效的理由分别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达到××省××杯”的表述有误;B公司公证书的外皮没放入投标文件被视为没有公证;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为暗标,要求每页28行,但C公司在标书的最后一页空出了4行,就是只有24行了,被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D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名字前后不一致,投标文件43页提到此人时,是“×名×”,但57页再次提到时又为“×明×”。

  据了解,此次招标中,招标文件的相应部分共有13款会导致废标的事由。其中,有12条是具体的,只有最后一条是笼统规定——表意不准,评标委员会认为必须作无效标处理的。

  
[业界专家提醒上述案例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起采购虽然没有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委屈的供应商也没揭发,但是如此代理只会作茧自缚:一、对采购人惟命是从;二、轻微差错也判无效标;三、招标文件给专家太大的自由处理空间。

违法要求怎可满足


  针对上述案例中“××中心接到采购人的违规电话后便与评标委员会‘同心协力’、‘想方设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做法,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如此违法违规操作只会断了自己的代理路,这次听了采购人的,下次能不听吗?满足了这个采购人“指定供应商”的要求,能不满足那个采购人的“类似”要求吗?不能对采购人“一如既往”、“一视同仁”,他们一样不高兴。而“迁就”采购人的同时,将会造成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失望。没有供应商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事业又怎能健康地向前推进,甚至连最基本的采购活动都可能难以进行。如根据法律,公开招标需要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如果供应商知道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指定供应商,就不会来作“陪衬”,那政府采购活动怎么进行?采购代理机构的明天又何在?

细微差错岂能轻言无效


  “案例中,××中心判的4个无效标其理由都太荒唐了,‘达到××省××杯’、‘人名同音不同字’之类的笔误既然都没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且不是什么重大失误,完全可以给供应商澄清的机会;至于公证书外皮没放入投标文件就视为没有公证的判法也是很不合理的,招标文件又没让投标人必须把外皮也放入;而“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每页都必须是28行的要求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投标人想表述的内容不可能刚好能整页呈现……案例中的这些问题都只易作适当减分处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部部长如是说。在他看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轻微错误就判无效标会缩小有效竞争的范围,使采购质量大打折扣。

“弹性”规定可能更多方便专家

  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能给自己“回旋”的余地而在招标文件中作“弹性”规定是十分不明智的做法,“方便”自己的同时,可能也会同时“方便”了评标专家。如果评标专家有“自由发挥的空间”,评标现场他们只要想让“某供应商”中标,就是易如反掌的事情,可能会出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掌控的局面。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赋予专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假设”从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来的评标专家可能“借机发挥”而采取相应预案。  
  
编辑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7-6-11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0611131251.html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6-12 17:17
这4个无效标确实比较冤枉,尤其c公司,我刚才都看到窗外下雪了。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6-13 09:31
天那,太黑了吧 [s:6]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6-13 09:33
引用第1楼bidboy2007-06-12 17:17发表的:
这4个无效标确实比较冤枉,尤其c公司,我刚才都看到窗外下雪了。
果真是六月飞雪啊 [s:2]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6-13 09:36
冤枉啊,就算冤死也得下场六月雪哦,不然12315投诉老天爷去 [s:6]
作者: keleleke    时间: 2007-6-25 10:03
评委也太没水平了,不会找别的毛病啊!!!
作者: ypyyp    时间: 2007-6-25 11:11
有点鸡蛋里挑骨头的味道,中标商在下面的工作看来做的比较好,不排除有行贿的嫌疑,别的投标商应该投诉他们,把这次招标活动爆爆光。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6-25 15:23
哎,黑,什么地方都是黑的。 [s:6]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6-25 16:50
欲加其罪   何患无词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6-26 08:42
招标代理公司应该遵守自己的本分,不能都听招标人的,应该按法律法规办事,不能做违法的。 [s:7]
作者: 冰雪    时间: 2007-6-26 10:42
只能说,人心大过天
有时候很多东西都是一两个人的力量无法改变的 [s:6]
作者: jnqiu    时间: 2007-7-2 10:02
是有点黑,不过这家供应商也不是好人,能让评标专家帮他探知评标过程及细节,也违法了,都不是好人!

典型狗咬狗!!!!!!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9-24 10:47
采购机构也不好做啊,毕竟人家采购人是你的客户,你能不按照客户的意思去办事?政府采购中心况且这样,奈何招标公司乎?在中国的招标采购中“钱”就是法律,谁也别和钱争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08-9-25 10:24
坚决支持12楼的意见,招标人的意愿不可违,违背了,就失去了客户,来帮就要K你,不得不照做!
难啊!这边公告刚发布,那边企业就已经开始向招标人行贿了,代理机构根本就不知情,开标前才被告知
黑暗啊!
作者: 夏祥国    时间: 2008-9-25 15:37
自掘坟墓!没有出路
作者: ★怎么会★    时间: 2008-11-3 09: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happywater    时间: 2008-11-3 16:35
要解决不公正的问题,首先得让招标代理的腰杆挺起来。

说白了,招标代理机构就是一个弱势群体。
代理费是业主给的,不听他的哪来的客户?而且恶性竞争,代理费打折打得厉害,远远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
还不停地受到他们的压榨,评标地点要选星级宾馆,业主代表动不动派个7~8个人参加,都得好吃好喝好招待,甚至要给他们“专家费”,一个项目下来,赚不到多少钱。就这样,还得接着干,否则业主得罪了,别说吃肉,连汤都没机会喝了。

建议政府在业主报批招标项目时,首先要求他们交一笔保证金到政府监管部门,将来由政府部门直接将代理费支付给招标代理公司,也许能少点恶性竞争,少点业主的干扰。
作者: xhlawyer    时间: 2008-11-19 09:31
有时按法律办事,可能会使招标方付出更大的成本,这时该如何做?
作者: ninger_85710    时间: 2008-11-24 14:40
罢了,罢了,好了,好了,好既是了,了既是好,当你体会这个的时候,一切都好了。
呵呵,玩笑话啦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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