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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的认定标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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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49454956
时间:
2015-8-29 16:03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的认定标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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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条[/table]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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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2、所有国企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table]
推论: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通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编制的采购文件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可自行编制,无需参照政府采购法。[/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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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鄙见,请同行指正。[/table]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8-29 17:15
没看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也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吗,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但是达到当地采购限额,且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也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采购限额的依法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依法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直接采购,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8-31 17:11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也要合法采购。将来审计局要来审计滴
万一将来有人跳出来呢?
所以办事要脚踏实地,睡大觉才安稳。 这就是所谓的 半夜敲门心不惊
作者:
samsontom
时间:
2015-9-10 14:56
此推论有误。只要满足采购法政府采购定义里面的要件,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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