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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证金金额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9-1 13:59
标题: 保证金金额问题
招投标法条例只规定了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是:

7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9部委27号令:
142.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上述两法规生效日期均为2013年5月1日。这是否和条例相矛盾呢?到底保证金能否超过80万元呢?另外工程货物招标是否可以不适用前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9-6 08:49
我自己顶起来,让更多的坛友看到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5-9-6 09:3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有此规定,同样适用哦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9-6 13:25
2楼你说的是2005年3月的七部委27号令,应该不适用了吧。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5-9-6 14:05
楼主对我国的招投标立法进程不太了解!事实是这样滴:
2005年,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第二十七条提出“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部位龟腚)
2012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第二十六条提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国务院龟腚)
2013年,九部委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各自部委的规定进行修改(23号令),你现在看到的七部委的就是2013年修改后的龟腚!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9-6 15:17
x部委有权对国务院规定也就是条例进行修改吗?不是除了招投标法,条例的效力最大吗?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9-7 08:35
谁帮忙给解答一下,谢谢
作者: 葡萄巴巴    时间: 2015-9-7 10:07
中国招投标协会的李小林秘书长讲过,立法的本意是这样的:
实践过程中发现,投资较大的项目,80万的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性不强。故2012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保证金不超过2%,未要求80万上限。
但在实践过程中又发现,对于投资大的项目,可能交几百万上千万的投标保证金,但招标人退还保证金有时并不及时,变相成了投标企业用保证金来垫资。故2013年九部委修改《施工招投标办法》,仍然未改动80万这个上限。
两部法规应该不冲突。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9-7 10:39
条例的效力应该比部委的规定效力大啊?再说了,货物招标可以不适用九部委令吧?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9-9 10:39
我觉得条例的效力应该比部委的规定效力大啊?再说了,货物招标可以不适用九部委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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