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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人数量的几个规定存在冲突吗? [打印本页]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9-8 10:36
标题: 关于投标人数量的几个规定存在冲突吗?
麻烦解读以下这三个规定有冲突或不一样的地方吗?(不要简单的解释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5-9-8 10:44
广东省那个纯属X淡~~~~~~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9-8 17:46
这个应该就像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法律要求不少于五天。然地方上如果规定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是可以的。5个工作日≥5天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9-9 15:47
根据广东省发改委网站的网页说明
标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 ”,在征求意见稿的“附件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稿)》(花脸稿及条文注释).doc”中已有相关说明, |
个人分析,原规定想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情况下,一方面判定要求重新招标,另一方面,将符合《招标投标法》且同时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情况,将责任推给了招标方案,不能体现项目实际情况;规定的出发点想要增加不同投标方的竞争,但有可能就是招标方案反复调整,如果招标项目市场中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本来就少(比如少于5家),甚至是招标彻底失败,这条规定就有的“画地为牢”的意味了,呵呵;
拓展分析,原四十条的规定中提高的要求,是对招标投标的实质性要求,缺乏足够的法律授权;严格按此实施,必然会对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同的投标人的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干预、效率降低等影响,容易发生相关单位的抱怨、质疑,监督部门将面临全国性的法律与地方规定之间的矛盾,如何“抉择”,作为当事人,肯定是左右为难哦。
相对而言,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中,在重新招标的要求方面,取消了相应的要求,内容要求变成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一致,也就解决了楼主提到的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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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5-9-9 17:00
标题: 回 y254927193 的帖子
y254927193:这个应该就像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法律要求不少于五天。然地方上如果规定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是可以的。5个工作日≥5天 (2015-09-08 17:46)
这是什么逻辑?地方规定就能扩大权力?招标人只要不少于五天就合法,凭什么地方规定就要增加时间,变相的拖延时间,增加招标成本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9-11 10:4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根据广东省发改委网站的网页说明
标题“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附件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稿)》(花脸稿及条文注释).doc”中已有相关 .. (2015-09-09 15:47)
感谢大力,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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