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boy:似乎财政部门的处理只有维持原结果和重新招标两种。其实应该有纠正错误或重新评标等。 (2015-09-11 12:35)
liuhaisang:其实法律法规规章很清楚:
18号令“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2015-09-11 13:16)
beargump:个人意见,质疑的时候就应当直接回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的权益未受到损害,质疑无效。压根就不应当进入到投诉环节。听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吴小明讲座时,举到一个例子,具体内容大概如下,评标时有演示环节,一个供应商忘带了一个很小的产品,没有演示,评委还是 .. (2015-09-14 16:55)
kkshadow:这里其实有一个根源性的问题,即:我们现行的很多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等规范性的东西,往往会涉及一些事项、内容、性质、类别等等东西的认定。一旦认定出现不同的理解,会产生很多不同的结果和争议的情况。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有一条 .. (2015-09-16 10:57)
bidboy:另一个是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造成的,排除文字因素,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应该是明确,不应该有各方理解的错误。否则这个招标文件就是不合格的文件。
但现实中往往受到水平或其他干扰,难以达到。 (2015-09-16 11:21)
kkshadow:原则性规定或描述性的东西太多(对于规定的制定者来说,也确实难以一一明确、清楚的列举所有的具体情形),就会造成这样的,甚至出现类似无限求证的情况。 (2015-09-16 13:49)
bidboy:另一个是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造成的,排除文字因素,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应该是明确,不应该有各方理解的错误。否则这个招标文件就是不合格的文件。
但现实中往往受到水平或其他干扰,难以达到。 (2015-09-16 11:21)
kkshadow:说句老实话,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其实施和参与的真正主体,其实就一个,那就是——人!把人管好了,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也不用立那么多法、制定那么多规章规定文件规程什么的了。因为再完善的法规政策制定、再严密的程序规程、再严格的监督管理,终究还是靠人去做的。去做的人出了 .. (2015-10-1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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