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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释义》二十二条里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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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211
时间:
2015-9-21 09:20
标题:
《实施条例释义》二十二条里的一个问题
实施条例释义第68页,“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
实践中,大家都知道涉及这些行业的国企参与投标的,一般都会特别说明允许其分公司参与投标,但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又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这些特殊的行业的国企分公司的问题,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支撑他们能够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9-21 11:20
银行,保险是由于其组织形式造成的,石油石化、电力、电信因为其目前都是实垄断行业。因此比较特殊,因地制宜了。不具备普遍性。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9-21 14:10
68页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内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9-22 10:16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
68页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内容
(2015-09-21 14:10)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5年6月版的
作者:
beargump
时间:
2015-9-22 11:45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企分公司是可以投标的,孙玉宝在15年招标师实务精讲中专门举了例子
作者:
3211
时间:
2015-9-22 13:22
感谢以上各位的回复,我查询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得出以下观点,不知各位有怎样的看法: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以上三条来看,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以是“其他组织”,而“其他组织”就包括了“分支机构”,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能力是由总公司承担的,来参与投标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能力就由其总公司来承担了,因此,具备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参与投标其实并没有实际意义上违背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形。
因此,政府采购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能拒绝“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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