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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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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9-21 17:30
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原网址: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509/t20150921_587658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5〕29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9-22 08:57
深圳的财神大爷们,难道不学习条例释义?问题有点小儿科啊
作者:
lhj67
时间:
2015-9-22 09:13
整体设计的含义是什么?是包括可研、设计、概算编制等全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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