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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帮忙看看,这样处理供货范围多报的情况是否合适 [打印本页]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5-9-21 18:06
标题: 大家帮忙看看,这样处理供货范围多报的情况是否合适
[paragraph]背景:
国企 货物类招标项目
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描述“投标文件提供撤销偏离后价格的,评标价格以撤销偏离后的价格计算
事件:
某一投标人由于按照老版本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造成投标供货范围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按照上述条款,根据该投标人所报设备单价对其评审价做出了调减,并发澄清和该投标人确认了此事。
请问各位坛友,觉得我们这样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希望大家能踊跃说出自己的想法,你的个人意见对我很重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9-22 09:53
建议楼主对“撤销偏离后的价格”的内涵、实施要点进行简介,以便大家统一口径,参与讨论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5-9-22 10:24
我主要是想问对于投标人供货范围多于招标文件供货清单要求供货的,是否能按照投标人所报单价进行核减。
多报的供货范围属于“偏离”,原单价属于“所提供的撤销偏离后的价格”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9-22 11:03
也就是说 你打算采购2个桌子、3个椅子,有采购清单。投标人投的是 8个桌子、9个椅子,还投了3个茶壶。

不理解。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5-9-23 15:41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也就是说 你打算采购2个桌子、3个椅子,有采购清单。投标人投的是 8个桌子、9个椅子,还投了3个茶壶。

不理解。 (2015-09-22 11:03)
是我们打算采购20个桌子、30个椅子,他报22个桌子,33个椅子。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5-9-24 08:55
你在招标文件里面有规定,多报的供货范围是属于偏离吗?

按说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邀约,招标人按照邀约进行承诺,如果招标人修改邀约,就是提出新的邀约,这样是不是有问题。

以上纯属个人理解。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9-24 10:41
可以废他的标,也可以让他澄清一下,承诺一下。都不违反法律。
作者: zrgy_dxh    时间: 2015-9-24 13:11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文规定的话,超范围多报,按对其不利原则,评标价不予扣减。超出范围过多,考虑按实质性不响应做无效标处理。
评标价不等于合同价和中标价。若中标,采购合同执行时,可以按实际数量进行采购,属于合同正常变更(所以如果超出太多就不好按变更执行了,在评标阶段就得砍掉)。
此类问题,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个说明条款来预防。
可以借鉴一下国际招标的做法。

以上供参考。。。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5-9-25 15:16
谢谢楼上给位的发言
我们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描述“投标文件提供撤销偏离后价格的,评标价格以撤销偏离后的价格计算”就是想对于超过招标文件范围供货的,在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属于重大偏离的,可以按其原单价予以扣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向该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响应,以避免最后签合同时缺少法律依据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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