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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一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提出异议。。。。 [打印本页]

作者: zw22    时间: 2015-9-25 14:14
标题: 有一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提出异议。。。。
有一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此异议做出了答复,并将此答复移交评委。评委认为评标时接受招标人对投标所提异议的答复属于条例第71条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大家认为这样说对吗?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5-9-25 14:52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招标文件出现原则性问题,继续开标的话,会产生严重后果,则停止也未尝不可。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9-26 14:44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异议还有两种,一种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应该在开标前两天或前十天提出。还有一种是对中标公示的异议,楼主的情况明显不是这种,但如果是的话,应该在公示期内提出。
楼主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做出答复没有问题。
作者: zw22    时间: 2015-9-27 11:25
招标人做出答复应该没问题。暂不说异议的内容 就说评委接受招标人的答复在程序上是否违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9-27 16:44
这个还真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答复是应该现场当时给出的,但是,这个答复一般不会是结果。
首先:是开标现场出现的必须解决的事情,这就不用给评标委员会添麻烦了,该停就停,该请出就请出。做法是告知监督机构,作好记录即可。
第二个:是现场解决不了的事情,即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处理的事情,答复就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出决定。做法是做好记录,交给评标委员会处理。
看楼主描述像是第二种情况,与《条例》第七十一条没有冲突,和明示、暗示没有关系。拿出记录如实反映即可。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9-30 14:02
楼主问的太笼统,无法回答,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zw22    时间: 2015-10-7 18:0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这个还真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答复是应该现场当时给出的,但是,这个答复一般不会是结果。
首先:是开标现场出现的必须解决的事情,这就不用给评标委员会添麻烦了,该停就停,该请出就请出。做法是告知监督机构,作好记录即可。
第二个:是现场解决不了的事情,即应该由评标委员 .. (2015-09-27 16:44)
我也认为  评委即使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结果没有违法,如果不接受对异议的处理结果反而还涉嫌违法。该异议内容如下:其中一家投标人对另一家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经核实属实,但是评委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作者: 新兵    时间: 2015-10-7 19:39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我也认为  评委即使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结果没有违法,如果不接受对异议的处理结果反而还涉嫌违法。该异议内容如下:其中一家投标人对另一家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经核实属实,但是评委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2015-10-07 18:01)


投标人现场提出异议,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予答复,但是评定的结果,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


对于“其中一家投标人对另一家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个异议的理由有待商榷,其中一家投标人怎样知晓并确认另一家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内容的。


还应确认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


无论结果如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真实,是否否决其投标,都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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