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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多品目(或集成)采购,其中一个产品居主导地位,如何计算合格投标人? [打印本页]

作者: gdxiaoqq    时间: 2015-10-3 17:06
标题: 多品目(或集成)采购,其中一个产品居主导地位,如何计算合格投标人?
请教各位老师,政府采购中,多品目(或集成)采购,其中一个产品居主导地位,那么,是否需要按38号文的精神?招标文件可否写成:所投产品全部是同一制造商,按一家计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0-4 21:30
对于多品目的采购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
如果有十几品目都要求三个制造商或三个型号,那可能几乎无法完成采购了。
作者: gdxiaoqq    时间: 2015-10-5 00:14
二楼老师,您好!项目中有一个产品居主导地位,是否必须满足三个品牌?为了规辟采购失败,招标文件写成:“所投产品(含主产品与附属产品)全部是同一制造商,按一家投标人计”是否会被质疑?违规了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0-5 15:50
标题: 回 gdxiaoqq 的帖子
这个需要具体况具体分析,没有严格的规定,对采购及使用有利为原则吧。
作者: 497949956    时间: 2015-10-8 11:21
有个案例可以参考:
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号)
作者: gdxiaoqq    时间: 2015-10-8 13:51
楼上老师:您好!看了这个案例,三个产品中化学品吸附材料无论是价格,评分指向都不占主导地位,不按一家计很正常。我想了解的是关于集成采购中,有一项产品价格,评分指向占主导,资格条件中也针对此产品设定了授权,那么,关于此类如何计算?目前能找到相关地方文件的有河北,浙江,广州等地,虽然标准不一,但均设定了限值,超出明确按一家投标人计。如河北集成项目核心产品投标价超20%即算一家,广州规定必须满足三个品牌。但也有省份对此无明文规定,各招标公司按自身理解来操作,对于无明文规定的省份,一旦遇质疑投诉,法律上哪边会占据主动呢?
作者: kidding    时间: 2015-10-8 14:37
如有质疑,单列一个分包采购就是。 主要是整体项目在做到物有所值。
作者: gdxiaoqq    时间: 2015-10-8 16:51
楼上老师:无法单列,其余产品中,大多为主产品配套设施,甚至原本为一套,拆散单列。剩另2个产品为主产品功能的补充,金额也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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