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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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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2keroro
时间:
2007-6-18 10:15
标题:
试用期合理吗?
某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用户在项目要求中提出试用期3个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签合同,但是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是试用期中中标商能提供令用户满意的服务(服务标准细则在标书中有要求)。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如试用期间中标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书要求,所签合同是否就不能生效?那用户是需要再次招标还是按第一次招标结果和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商签合同?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6-18 10:17
试用合理 但是试用时间是不是有点太长了 [s:8]
作者:
52keroro
时间:
2007-6-18 10:37
主要是试用不合格怎么办,如果只要不是用户事先沟通好的投标商他们都说不合格怎么办呢?虽然标书里的服务标准写的比较细,但是服务这种东西只要想挑毛病还是很容易的吧。而且涉及到中标结果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他是否可以是有条件的,试用不合格就可以推翻中标结果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6-18 13:19
这个试用期的评判无法确定标准,因此大多是主观判断,因此没有可操作性。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6-20 10:59
这个试用期不合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质量撒,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就违约哦!
作者:
52keroro
时间:
2007-6-20 16:06
我也觉得试用期不是很合理,首先有可能使中标通知书成为一纸空文;其次主观性太强,中标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6 16:06
这样做不合法吧。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7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采购人可以签订正式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要是中标单位在3个月内不符合规定,那合同就无效那是显然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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