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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国内首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告案结果预测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0-23 11:01
标题: 对国内首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告案结果预测
对国内首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告案结果预测



一、原告不能输,即使是输了行政诉讼,该公司还需进一步的民事诉讼


可能会有律师界的大腕对案件感兴趣,并愿意免费介入


参考帖子:见国内首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告案续 别让改革推高交易成本  【转贴】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509




二、被告不能输


被告后面是当地政府的,正在试点中的公共资源平台,涉及到的是地方政府公信力、公共资源改革的内容及方向
原告方的法律工作人员能力略显不足


参考帖子:


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你怎么看?  【转贴】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449


、结果预测:

双方和解


欢迎参与,敬请说出理由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0-23 11:31
应该有一个定论性的东西,如哪些方面违规了。毕竟引起了广泛关注。就算和解,不能避免新的单位提出诉讼。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0-23 11:55
那就再和解,就不一定要法院再介入啦啦啦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0-30 16:41
和解的面大,毕竟核心问题在于那5%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0-31 20:48
驳回起诉的可能性最大,进不了实体审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0-31 21:25
当初法院不受理问题会好解决,受理后法官就左右为难啦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11-5 09:49
幻想用法律手段解决部门权利问题不现实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5 10:09
涉及到公共资源交易的这一块内容,不只是司法的问题,还涉及到立法、执行、落实等方面。

尽管没有系统的学习过行政方面的法规,总是感觉原告提出的诉求没有找准相关法律法规的“点”,个人建议原告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妥当、是否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等方面来提出诉求,效果会更好一点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1-14 09:56
转一下以前在另一帖子的回复,供参考。这个诉讼可能会被驳回起诉。你这些诉求应该具体到某一次具体的招标代理行为,不能泛泛而谈。交易局是中介平台,不是行政单位,作行政诉讼被告可能有问题。这个公司是 想~自杀吗?还想在这个省混不? 前面从程序上分析这个案子存在的问题,再说说实体上的问题。一是代理机构进评标现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评标是基本原则,监督机构让谁进入评标现场是从保证评标独立客观公正角度考虑,代理机构也是提供服务,你不进入评标现场不更好?你想进去,是想进去干什么?二是保证金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收保证金,但是最后要退本金还要退利息,你代理机构去争取收取权一是资格不够,二是没有实体权利损害,只是潜规则中没退利息,法律也不应保护。三是招标文件费用,按条例规定只收印刷费、邮寄费,网上下载不收费,事实上都收了约1000元每份,到法院就讲法律,真只准你收这两样费了,形成判例,到时整个行业恨死你。三是场地租赁费,别人当然要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还是要收回成本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14 10:30
原告方提出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被告方、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也要听中央的正确领导,也要依法行政,这方面不应该有特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14 10:39
网上下载不收费,事实上都收了约1000元每份,到法院就讲法律,真只准你收这两样费了,形成判例,到时整个行业恨死你。三是场地租赁费,别人当然要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还是要收回成本噻。

招标代理收费,收取了不应该得到的收入,

因为网上下载不收费(是有规定,大家都习惯,为什么不能收取呢?),就收招标代理费,不能因为你有成本就向有收人的错误的对象收钱!


别人错了,并不证明你对了,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14 10:47
重要的再说一遍,最为难的是法官,争取调解、和解 。
双方各自对照法律,自查自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25 08:29
大力在另外一个帖子“”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驳回  原因何在  今日采购舆情 【转贴】 的中的回复,转发过来,





从我个人原来的想法,该法院接了一个不该接的“官司”,法官不能判两家中的任何一家败诉,参考我原来的帖子“


对国内首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告案结果预测



从结果来看,我预测
结果没有“实现”,是由于法院的用了这么长时间才发现问题的实质,只是他们的“太极拳”打得太久了,现在事件重新回到了“起点”,单纯从字面意义上看,法院还是寄希望原告提请民事诉讼,即使是原告再次提出民事诉讼,我估计还是和现在差不多的结果,是由于法官被法律、行政法规给“绕进去”了,不能再保持独立身份了,呵呵
这个问题已经相当于逻辑上的“悖论”了,光是靠法律法规很难解决或者说是彻底解决,
继续努力

另外推荐帖子:


兰州中院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不是行政机关驳回起诉!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607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25 08:35
个人分析,
中海建为了企业、行业及国家利益,不得不继续把“状”告下去,输赢已经不重要了
法院包括法官,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也会继续支持原告。
“被告”可能采取解决办法,修改原有的规定,反正本来就是有违法嫌疑的,纠正后就没有继续实施旧规定的必要了,呵呵;另外还可以的一类“耍赖”的手段,单位更名,更换主要领导或负责人等等,进而让“被告人”消失。




作者: harlanxuzh    时间: 2015-12-25 11:41
如果说是结果预判的话,我也分享我的一篇文章吧。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ac760a1018fc05a2#rd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25 13:34
标题: 回 harlanxuzh 的帖子
harlanxuzh:如果说是结果预判的话,我也分享我的一篇文章吧。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ac760a1018fc05a2#rd (2015-12-25 11:41)
虽然我不是很熟悉法院的受理流程,但从结果看,只要法院不受理或驳回,原告都没有什么经损失,我个人建议中海建按照中级法院的提示,先向省级高院申请行政诉讼,如省高院不受理的话,继续向向更高一级的法院。。。。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2-30 20:2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虽然我不是很熟悉法院的受理流程,但从结果看,只要法院不受理或驳回,原告都没有什么经济损失,我个人建议中海建按照中级法院的提示,先向省级高院申请行政诉讼,如省高院不受理的话,继续向向更高一级的法院。。。。
(2015-12-25 13:34)
信你的,碰得头破血流,还不知为什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1 09:12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tnt770404:

信你的,碰得头破血流,还不知为什么

对于您这种无理要求,我表示拒绝接受:中海建既不是人,也不是喵星人或汪星人,它不听我的话;而且,它没有脑袋,也没有身体,所以让它头破血流------我做不到。要不您换个简单点儿的要求,把这三个字写在纸上,随着河水漂吧,这个能力我还是有滴!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1-4 09:14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搞清楚还分析得头头是道,岂不贻笑大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4 09:20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搞清楚还分析得头头是道,岂不贻笑大方? (2016-01-04 09:14)
谢谢批评,我以后会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同时说明一下:我应用的是科学辩证法中的科学验证方法,不是行政许可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4 09:42
关于法官难做的说法,是借鉴了科学辩证法中的科学验证、科学解释的方法,这方面是结合具体的案例,作了一点“探索”,自我感觉还有点“生硬”,一般人都会有的难以接受;我分析其中的原因就是:
一方面我的理解和解释还不是很到位,如果是对于行政许可法更熟悉一些就会更好一点,就如18楼网友提到的那样;
另一方面就是我们常见的解释都是经历反复验证后才能够得到更多的人员认可,如电子绕着原子核旋转的路径和范围,要通过后续更多的检验才能得以证明或得以否定,法官也是社会人,对于心理学我也没有研究过,只能说揣测。

从结论来说,个人既想让预测的结果实现,但是又怕它实现,很纠结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6-1-4 09:58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上级管理部门是否属于行政机构呢?
作者: lovelace100    时间: 2016-1-4 11:06
就目前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隶属甘肃省人民政府,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请21楼自行判断。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6-1-4 17:17
标题: 回 lovelace100 的帖子
lovelace100:就目前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隶属甘肃省人民政府,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请21楼自行判断。 (2016-01-04 11:06) 
呃,原来认为是有什么综合监管机构管理着这个交易中心,想让投诉者换个思路诉讼呢,但查了下,这个交易局还真是直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那要是换成这个被告,还真是不好搞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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