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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一奇:原告递状子,须出示被告身份代码!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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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0-25 10:43
标题:
皖西一奇:原告递状子,须出示被告身份代码! 【转贴】
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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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皖西一奇:原告递状子,须出示被告身份代码!
作者:
犀风
2015-10-2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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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会
文学
生活
说的是亲闻皖西地界的事儿!
前些日子朋友小聚,有女士席间聊天称,她去当地基层法院递诉状,本以为很容易,因为现在上面要求“有案必立”。但结果是:一连拖了两天也未递掉诉状。因为法院要求她“必须”和所有原告一样,将被告的身份代码复印件材料随卷附上。如果被告是组织机构,原告得提供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与含有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的复印件;如果被告是个人,则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你原告敢于与法院较真,那你至少也得提供被告代码。否则——还是不收诉状!
我难以相信地问:可能吗?据我的印象,法律似无这一规定,而只是要求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代码复印件,何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代码甚至复印件?如果这样要求原告,几个案子可立?何处不是“河清海晏,四处升平”?再说,咱国家越来越扣紧“依法治国”,并在加紧进行诉讼改革,还在下文要求各级法院“有案必立 ”,怎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呢?
我以为这一定是这位女士完全不懂法,以致于对于法院的要求,理解上出了问题。而那位女士坚称不是!
于是席间有认识法院朋友的“和事佬”,当即热情电话代问,后又将手机转我,直接问。结果我得到的这位内部人士的答复是——确实如此!而且如此“办法”已非一朝两夕,“维稳时代”即已开始!
我电话说 :那这种做法,往好听里说,是为了压制诉讼;往不好听说,是逼百姓无路,只有上访; 往半好听半不好听说,是法院自行设计的见不得阳光的减少自己麻烦的“措施”!
那边电话传来了笑声……
我再问:这种立案“传统”,既与历来的法律法规明显不合,与今天上面要求的“有案必立”大相抗衡,为什么还没有立即取消呢?
电话那头的“内部人士”苦笑着说:唉,老弟,你不知道,不要说你有这样的质疑,我们天天都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来吵,法官们也是个个头痛!记得有个当事人直直地逼问过自己 :“我担保朋友借钱,他没按时还,我受到经济牵连,现在诉被告,你们却要我出具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你们平时处朋友,都会有对方身份复印件的?或至少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还有,我欲告政府部门,而他们的组织机构代码,使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很轻松的就隐蔽了。正常的公开办法,根本就查不到他们的组织机构代码。除非你再通过权力部门找权力部门!这是利民依法还是妨民违法”?
我电话问:既然违法、害人又害已,为什么还不改呢?
他电话里回:因为这不是基层法官和法院能解决的。
我大惑!
对方电话里解释说:所以还能继续执行,因为基层法院也有挡箭牌——当事人吵到一定时候,一旦我们告诉他,这是全省法院网络系统的统一规定,基层法院如果填不了被告方的身份代码,这个案子就无法通过电脑网络上报上去,就立不了案时,当事人大多一听也就没了脾气。因为他们也清楚,他们不可能在一个基层地方,改变安徽全省法院自上而下的统一网上立案要求……。而你若往上找法院,人家根本就懒得理你——你的案子又不在那里!
我说:所以这么个违法不利人也不利己的“传统”做法,就是这么“光明正大”地继续着了?
是呀,对方大笑说,兄弟如果你有能耐将全省立案规矩改变了,你不只是百姓的大青天,也是我们基层法院的大青天了!
电话挂了,这位内部人士言之真伪,且作“天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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