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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设计资格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5-10-26 10:20
标题: 请教关于设计资格的问题
各位朋友:有一栋住宅楼地上十一层、地下两层(两层均为车库,高度超过2、2米),那么设计单位能由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的单位设计吗?2007设计规模划分标准中,住宅宿舍仅说了层数,但未具体说明是否包含地下部分。而2011《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房屋层数的解释,应该是包含了地上和地下(高度超过2、2米)两部分。大家如何理解,那么丙级资质的单位是否具有设计资格?谢谢了
作者: zrgy_dxh    时间: 2015-10-26 11:00
个人理解,应该包含地下。不含地下层数时,通常描述为地上XX层。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0-26 11: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四十)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0-26 14:39
能否摘录一下
2011《住宅设计
规范
》关于层数的说明?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5-10-26 14:50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TQzRBGHByloTftU13Ya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作者: zrgy_dxh    时间: 2015-10-28 13:25
从4.0.5条规定“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可推出:住宅楼自然层数包含地上和地下自然层数。

另,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中关于工程层数的解释,是用于业绩口径,而在承包工程范围中则未提及层数,故此说法可否套用于设计资质范围,还有待商榷。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0-28 13:31
偶个人倾向于理解成为:单纯看2007设计资质标准,有地下室的工程,要由乙级及以上的设计单位来完成,不能由丙级的设计单位来完成。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5-11-12 08:43
请输入描述2007
我又看了下上述划分表,赞成大力老师的解读。谢谢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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