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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招标的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0-29 10:29
标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招标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招标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0-29 11:58
都不干预和插手吗?不明白了。。。。。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5-10-29 13:33
领导不指示,那活怎么干?[s:90]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10-29 14:58
想防治腐败的意愿是美好的,但方法太粗糙,至少应该说明是不当干预,不然谁都不敢说话,更多项目会停滞不前,市场就更加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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