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boy:政府采购按照法律法规必须公开的内容就必须公开,不考虑利弊。
法规没有要求必须公开的,采购人可以自行斟酌利弊考虑。 (2015-11-06 09:37)
标途: 通过法规条文,我们可以知道什么可以做、应如何做、什么不可以做,但并不一定能直接得出为什么的结论,“为什么”往往有赖于结合上下文,甚至综合理解相关法规才能得出,而这样的结论往往是见仁见智的。
“为什么”可以争论,但该怎么做不容含糊。 (2015-11-06 10:32)
哟切客闹:中标结果公告法定内容不包括所谓打分表,有的地方规定需要全部公布各项评分细项,其实是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嫌疑。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 .. (2015-11-06 11:45)
only1u:利大于弊,反了吧。哥咱别说法条,探讨一下利弊呗。 (2015-11-06 11:47)
玻璃人:请问您是干什么工作的?您在工作生活中就没违法过吗?
凡是只讲法律,不讲利弊,那政府采购外行不是也能做么?
....... (2015-11-06 10:18)
jiayw:1、专家问题
主要是由于专家库系统、专家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专家进出通道等一系列问题造成的。而法律肯定是前瞻性和理想型,而不能只注重当下和实际情况。
....... (2015-11-06 08:52)
tnt770404:说实话公布评委名单真是弊大于利。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大多是区域性的,甚至是一县一库。你公布专家名单后投标人太容易公关了,另一方面专家秉公直言了,也容易受到打击报复。 (2015-11-07 09:46)
tnt770404: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科学些,不公布评委名单。不过政府采购如果是大项目,适用招投标程序,按招投标法不公布评委名单也不违法吧? (2015-11-07 10:02)
bidboy: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 (2015-11-07 19:48)
tnt770404: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015-11-07 21:39)
bidboy: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 (2015-11-07 19:48)
only1u:咱不是讨论有没有法律规定,是讨论合理性。公布名单的意义何在? (2015-11-09 09:22)
tnt770404:可能是想提高透明度,全民监督,预防腐败,但一些高居庙堂的哪知基层操作的实际情况,结果事与愿违,投标人太狡猾,按图索骥,反而增加了腐败的可能性。 (2015-11-0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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