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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david8812345    时间: 2015-11-6 10:12
标题: 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
一个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投标人不足3个,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后(已降到最低)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3个,这种情况下可采取直接发包么?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5-11-6 10:50
“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后(已降到最低)”--不太理解。通常某一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底线应该是确定的,楼主的这种说法是否意味着原来人为提高资质要求?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1-6 11:10
政府采购工程不可以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1-6 20:58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6 21:08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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