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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备选方案的最终评标价 [打印本页]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1-7 22:23
标题: 讨论备选方案的最终评标价
发一贴讨论:《1号令》中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备选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备选方案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者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应当被否决。凡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高于主选方案的,该备选方案将不予采纳。”
其中“凡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高于主选方案的,该备选方案将不予采纳。”一条值得讨论。凡是提供的备选方案,往往具有优化的性质。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评审时,应该着重评审其备选方案具有哪些优化特点。一般说,凡经优化了的方案或配置,在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必然在工艺上或设备材料方面有更先进的技术投入,因此价格可能要高于其主选方案,当然也可能低于其主选方案。但是,对其备选方案的最终评标价只要掌握在不能高于排名第二家投标人的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即可,如果不高于第二家,其高于自身主选方案的备选方案价格就应该接受。这样的选择对于招标人最终有利,而不应被不采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8 19:48
请教一下,该中标人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招标人各自以何种方式进行确认?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1-8 21:2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请教一下,该中标人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招标人各自以何种方式进行确认? (2015-11-08 19:48) 
首先是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各家的主选方案进行评审。如果是最低评标价法,主选方案评标价格最低的才有机会对其提交的备选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的因素和标准仍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准。备选方案因在技术优化或配置优化,其评标价格上升是很可能的。为保证对其他投标人的公平,其备选方案经评审的评标价格只要不高于排名第二家投标人的主选方案,对其他投标人是公平的。而如果招标人决定有意选择这样的备选方案也会给项目带来技术和配置上的更先进的成果。至于“招标人各自以何种方式进行确认”,应完全是由招标人自己对技术和经济上的考量来自行决定。如果认为这样的备选方案虽然带来了技术和配置上的进步,但和价格上升结果在经济上不值得接受,当然可以决定不采纳此备选方案,投标人无权强迫其备选方案被必须被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8 22:12
谢谢回复。
没有接触过国际招标投标,有一个疑问,感觉很困惑,招标人是先确定中标人还是中标方案。

比如说,按照楼主设定的情况,有可能碰到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方案,总体优于排序第一的候选人首选方案,则招标人该如何抉择?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1-9 11:0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谢谢回复。
没有接触过国际招标投标,有一个疑问,感觉很困惑,招标人是先确定中标人还是中标方案。

比如说,按照楼主设定的情况,有可能碰到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方案,总体优于排序第一的候选人首选方案,则招标人该如何抉择? (2015-11-08 22:12) 
1)严格说招标人在评审阶段评审的是投标人的方案(proposal),按评审的结果最后确定中标人(winner)。
2)如果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标,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的封皮上分别明确标示:主选方案(main bid)和备选方案(alternetive bid)。开标时,应唱出各家主、备选方案的分别相应报价及其他应唱内容。投标人开始只评选各投标人的主选方案,只有主选方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其备选方案才有资格被评选。
3)主选方案排名靠后的投标人的备选方案即使再优秀,甚至优于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主选方案也没有资格被评选。
4)招标人有权最后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主选方案或备选方案做出选择。其备选方案不必然被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2:04
按照4楼说法,是否可以把问题简化为同一个投标人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之争?

楼主提出的是备选方案的最终评标价不能高于排名第二家投标人的主选方案的评标价

个人猜想,为确保中标,投标方必须首先确保主选方案;对于性能、工艺改进比较强的机电设备来说,一般成本会降低很多,报价的主动权在该投标方;前一段时间看过政府采购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例子,日资品牌不是不能确保成交,只是要保护自己的商业利润比例,这样一来,即使是同一家公司的不同部门,也存在相互博弈的过程:生产部门要产量,销售部门要市场占有率,财务部门要长期利润。1号令规定这条是想要“逼迫”所有的投标方降低主选方案的投标价。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妥当[s:84]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1-9 15:3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按照4楼说法,是否可以把问题简化为同一个投标人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之争?

楼主提出的是备选方案的最终评标价不能高于排名第二家投标人的主选方案的评标价

个人猜想,为确保中标,投标方必须首先确保主选方案;对于性能、工艺改进比较强的机电设备来说,一般成本会降低很多 .. (2015-11-09 12:04) 
1)“是否可以把问题简化为同一个投标人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之争?“
对于主选方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而言,是的。
2)”1号令规定这条是想要逼迫所有的投标方降低主选方案的投标价”?
可能是的。但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优化的备选方案可能会涨价,也可能会降价,由投标人决定报价。但因为评标的游戏规则所决定,其备选方案可以涨价,但如果超过第二家主选方案,它就不满足“最低评标价”者中标原则。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6:07
这里我考虑是否涉及到一种惯例或者是情况:及在定标之前,招标人是“强势”的,可选择的余地比较大;但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的选择权会更大;
举例来说,招标人可以“借口”首选方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如某个关键部件停产了或某部件无法及时交货造成整个货物交付期拖延,来迫使招标人接受备选方案,同时还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1-9 17:0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这里我考虑是否涉及到一种惯例或者是情况:及在定标之前,招标人是“强势”的,可选择的余地比较大;但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的选择权会更大;
举例来说,招标人可以“借口”首选方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如某个关键部件停产了或某部件无法及时交货造成整个货物交付期拖延,来迫使招标人 .. (2015-11-09 16:07) 
1)如果招标人最终选择是主选方案中标,则签署的合同是主选方案合同,与备选方案再无关系。
2)中标人中标后,如果提出主选方案因自身原因无法供货,想再迫使招标人采用备选方案,实际上构成了合同违约。
3)总之,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标的,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只要签署了合同,就与另一个方案再无任何关系。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1-11 10:59
在下不解,问几个问题:
一、只有国际招标才有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的做法吗?应该是所有招标都可以吧。
二、“……招标文件允许备选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这话有点拗口,从字面上看,在下觉得奇怪,明明都允许提交备选方案了,那怎么又只以主选方案来评呢?那备选方案又拿来干什么,拿来好吃吗[s:269] ?能详细解释下吗?
三、主选方案、备选方案与最后的中标、合同签订究竟应怎么理解相关关系?能详细解释下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11 11:54
标题: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1)如果招标人最终选择是主选方案中标,则签署的合同是主选方案合同,与备选方案再无关系。
2)中标人中标后,如果提出主选方案因自身原因无法供货,想再迫使招标人采用备选方案,实际上构成了合同违约。
3)总之,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标的,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只 .. (2015-11-09 17:01)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理解是这个样子的(所用的词语会有不规范、不严谨或不恰当的地方,请谅解):

1、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靠他的首选方案,击败了其它投标人。
2、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违法的情况,已经把问题简化到招标人和第一中标候选人之间了,至于其他的中标候选人,只能做备胎了;
3、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已经生效,双方责权利有了明确的文字依据。
4、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双方确定选择首选方案、备选方案。这个权利应该给招标人比较合理。
5、对于投标人来说,招标人允许他提出备选方案,是投标文件提出备选方案的前置条件。从理论和实践落实出发,备选方案不是投标文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6、按照1号令的要求,对于投标人来说,至少从投标报价来说,备选方案是不如首选方案的,但是否在实质上会不利于这个中标人,也就是在楼主位置提出这个话题讨论的原因。
7、备选方案到底是实质性有利于招标人还是中标人,这个问题是很难回答的,即使是在个例中也是很难对两个方案就行比较的。
8、从内容和程序上来说,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候选人的首选方案或备选方案,是可行的,
但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受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及自身技术或经验的限制,难以抉择啊!
9、招标投标本身,是依靠相关人员过去取得的经验、产品或成果,对特定的项目提出的预定的“未来”;从哲学角度来看,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专家、投标人都有可能会出错,能够控制的只是错、漏会少一些。想要不犯错误,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真的让人头痛啊!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1-12 16:55
同意。想强调其中几点:
1)是否接受“备选方案”投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2)接受“备选方案”的,投不投“备选方案”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3)评审委员会对“备选方案”的评审需拿出是否“有利于招标人”的咨询意见;
4)是否选择该“备选方案”由招标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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