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biaoye: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 .. (2015-11-11 09:40)
第十六条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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