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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难题,中标商无法满足采购单位要求!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11 10:41
标题: 难题,中标商无法满足采购单位要求!怎么办?
难题,中标商无法满足采购单位要求!怎么办?


一个中标书发布几个月了,采购单位至今未和供应商签订合同,原因如下:


中标书发布后,采购单位才发现中标商所用系统,和采购单位上级系统不一致!导致上下无法兼容!故不和供应商签订合同!

但中标商说采购单位不配合其工作!


经过调查,发现采购单位上级有明文规定参数和合格企业,但是招标时没有拿出来!导致目前尴尬局面!
现在双方争执不下!现在怎么解决?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1-11 15:26
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TXT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pinghuishi    时间: 2015-11-11 17:35
静等高人回答,我也学习一下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11 19:57
采购当事人由于采购文件不全影响中标结果,问题是已经中标的人怎么办?会轻易退出吗?不赔偿对方损失吗?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5-11-11 20:08
协商,适当赔偿损失,修改招标参数重新招标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11 21:19
适当赔偿损失,法规法例有这一条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1-12 09:04
经过调查,发现采购单位上级有明文规定参数和合格企业,但是招标时没有拿出来!
为什么没拿出来?没拿出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招标?招标的参数是怎么出来的?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12 10:07
现已查明,中标商的一些条件不符合标书要求!不知道最后怎么又中标了!

现在怎么办?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1-12 10:12
你是谁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12 11:16
楼主提供的信息零零散散,也看不出整个事情脉络
作者: pengyulinglf    时间: 2015-11-12 11:17
同意4楼的意见,发了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到达,合同成立条件成立,那么应该是按照合同法去执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按照楼主说的情况,应该属于合同法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为了使合同双方能有效友好协商解除,应该积极沟通。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其他法律途径;
另外,建议实际操作是让业主出面主动沟通,并出示相关规定文件,并免去相关费用(如中标服务费等)。作为服务供应商,为了以后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应该会考虑的。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12 11:19
开始是没有经过具体调查,听了片面之言,现在经过调查,发现中标商没有满足标书要求,奇怪中标商是怎么中标的!

如果出现这个情况,该怎么处理?作为监管单位的话!是递补第二名还是废标重招?
作者: 树叶上的猪    时间: 2015-11-12 16:54
请评委重新复核。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5-11-12 19:18
发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是不是招标商知道采购单位未提供具体参数之后呢,让人怀疑是故意找茬啊。所谓赔偿损失,如果中标人已经开发了这个系统,或者说这个系统是唯一性的,只能在这个采购项目上用,该怎么赔偿?真的很难估计。反正采购单位的责任是跑不了了,关键是赔偿中标单位,确实不好协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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