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本身,是依靠相关人员过去取得的经验、产品或成果,对特定的项目提出的预定的“未来”;从哲学角度来看,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专家、投标人都有可能会出错,能够控制的只是错、漏会少一些。想要不犯错误,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
感觉很头痛的话题: |
哟切客闹:这就好比吃饭可能噎死 何必吃饭
外出可能有交通事故 何必外出
一个意思
古人有句老话 因噎废食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为什么需要立法规范,就是因为可能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人为因素,才需要以法制的力量进行规范调整
....... (2015-11-11 14:08)
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决定的,有的是一次性采购(如采购某设备或提供某项服务,有的是某单位长时间的专项服务(如审计局对该地区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标后审计跟踪服务,不可能为了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就招一家供应商,那一年审计局啥也别干,就干招标选择供应商了)有的是要与原采购货物规格、技术等对接而追加的,有的比如一个市的公车保险、保养维修,或者材料供应,公务饭店、公务会议场所、银行等服务项目,如果仅选择一个中标供应商泽缺乏竞争达不到良好的服务质量且一家企业也完不成全市服务工作,如果每个采购单位针对普遍需要的供应(如小额单次购买的办公设备,可能有的单位一次就买一台电脑几千块)以及服务(如公车保险、维修、银行服务)都进行一次采购缺乏效率,浪费时间财力物力,重复采购,所以才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必要。像协议供货还需要货比三家,在中标供应商里同类货物需要比较的。只选择一家供应商完成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某项货物供应或服务,不切实际,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竞争啊、服务啊),该公司也是不可能一家完成全部供应或服务的,即使可以更会造成该地区的完全垄断,对其他同行不公,对社会发展经济不利。这也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很大的区别所在。 |
我把这段话总结为“十全十美的政府采购并不存在”,呵呵 |
大力:哟切客闹在帖子“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回复内容,
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 .. (2015-11-28 11:00)
哟切客闹:假如有十全十美,那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可能在当时某项规定比较适用,但到了某一阶段又有滞后性了,事务都是动态发展的,所以需要修改还完善,否则招标投标法出台后还要出台那么多的规章、实施办法,这么多年还在不断完善更新干嘛呢,问题 .. (2015-11-28 11:09)
大力:我提出的问题是方法论的问题,即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是有效的,你会发现:即使是所有的参与单位、人员都是诚信的,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况且是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的整个过程中。。。。。
(2015-11-28 11:20)
哟切客闹:同样当时出台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当时进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也是为了应对各种情况(竞争、服务、效率、人力物力财力、避免重复采购等等)的最适宜方式(或许是当时最适宜的方法),而且好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也是问题产生原因之一,协议供货要求在至少三家供应商优惠律基础上进 .. (2015-11-28 11:28)
大力:[s:84]
我把这段路理解成,正是由于招标投标方式存在在弊端,才诞生了其它的政府采购的方式;这些新的采购方式,会面对新的问题或障碍,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的过程中的修正,试图在今后的采购中完善,但仍然不能彻底解决采购方式的问题
....... (2015-11-2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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