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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生产厂家、代理商报名的情形 [打印本页]

作者: 洛水    时间: 2015-11-12 17:32
标题: 关于生产厂家、代理商报名的情形
关于生产厂家、代理商报名的情形

生产厂家报名参加了某个采购活动,但是有一家代理商拿到了该生产厂家某款产品的授权,来报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还应该让代理商报名吗?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5-11-12 19:12
第一次听到这种事。好像只能厂家参加,楼下继续回答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5-11-12 21:01
看你公告怎么要求的,是只能制造商报名还是?对于这种情况,你公告没有规定怎么认定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12 21:46
这要看招标文件约定了
作者: 新手1    时间: 2015-11-13 11:17
报名应该是没问题,只要投标的产品不是同一规格型号应该也可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1-13 12:57
1 如果两家单位没有政府采购需要限制投标的情形,法规是不禁止的。
  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 另外还需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规定了。
作者: 洛水    时间: 2015-11-16 10:56
招标文件中也只是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 但现在是生产商、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项目,只是所投报的设备型号不同。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1-16 14:40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差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
委托一家代理商
参加。否则,
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招标文件没写清楚话,个人认为也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对这两家的投标文件进行同样标准的评审,符合中标条件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1-17 10:03
对于招标投标而言,对于无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而言,似乎法律法规提到的只是:”邀请“。


没有看到 “报名”之说。


我们诸多部门,借此开展的“报名”活动,有没有法律依据 ??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1-17 10:04
标题: 回 洛水 的帖子
洛水:招标文件中也只是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 但现在是生产商、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项目,只是所投报的设备型号不同。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2015-11-16 10:56)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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