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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否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种评标方法? [打印本页]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1-19 10:33
标题: 能否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种评标方法?
能否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种评标方法?

在招标文件里面列明了两种评标方法,在开标时再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种方法评标,可以么?  


是否与 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冲突?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1-19 11:18
看似公平,但感觉不公正。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是两种办法一定有一种对招标人更有利。二是这样做会导致投标人无法有针对性的准备投标文件,不利于招标人对中标人的选择。招标人对自己不负责任嘛。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1-19 11:43
别这么麻烦了,随机抽个中标人算了[s:30]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19 12:00
这种事情,Laochan做过深入研究,他的专著我还没有看完,[s:84]
作者: ch98888    时间: 2015-11-19 13:42
同1楼看法!~针对具体案件肯定有较合适的评标方法,为什么要选两个?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1-19 13:43
作者确实是CRAZY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5-11-19 14:15
开评时抽取评标办法的作法是错误并且严重违法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看,在招标文件中写入两个以上评标办法显然不科学更不合理。评标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在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的重要文件,不同的招标项目适用的评标办法不尽相同。综合评估法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按最终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内容基本上与综合评估法一致,技术标一般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在技术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最终以投标价格作为决定中标人的唯一因素。
通过两种评标办法的简单对比可以看出,采用承机抽取确定评标办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5-11-19 15:16
让参与人在不知道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就开始游戏,这谁挺会玩啊……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5-11-19 16:41
投标人本来就要根据招标文件做针对性的投标,2个方法是不是会把招标人自己绕进去。个人觉得是不行的。想顺便问一下,如果招标文件里约定开标时再确定商务报价的基数按最低价还是按平均值,也来抽取,这算不算是2个评标方法?
wjjst版主说的铁道部的情况,算不算违背上位法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5-11-19 17:10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这两种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
,不要理解错了,一般此种是商务评分方式,那条规定只允许有一种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19 18:45
一种还呼啦不过来,还两种。理解不了。咋就这么多想创新滴。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5-11-20 14:52
个人认为可以尝试,一种评标办法很容易让投标人围死,而非法中标。

请问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有效避免围标吗,答案是什么大家心里都有数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1-20 20:58
到了极致,就是抽签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1-20 21:00
就是让你猜不透最终的结果,招标就显得出达到了目的?!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1-24 16:06
引用按照九楼
投标人本来就要根据招标文件做针对性的投标,2个方法是不是会把招标人自己绕进去。个人觉得是不行的。想顺便问一下,如果招标文件里约定开标时再确定商务报价的基数按最低价还是按平均值,也来抽取,这算不算是2个评标方法?

wjjst版主说的铁道部的情况,算不算违背上位法。
以及曹锦江:
到了极致,就是抽签了。



我发表这个问题的时候是想到:其实目前很多地方在开标的时候抽取从多个系数中抽取一个系数,参与到评标公式上,难道不是变相的多个评标标准了(或者叫评标方法)?系数的不同结果也不同啊,其实就不是完全确定了的标准,这类的算是比较隐蔽的手段吧,此类的做法多数是为了防止围标,或增加围标成本的不得已之举吧.你们觉得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1-24 16:21
一看此种方法就是为了防止串标围标的。增加了中标的随机性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串标围标。即多做几种方案,多参加几家中标的概率才更大。到最后就是串标围标防不了,成本还会上升,报价还会提高。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5-11-26 17:20
法无禁止皆可为。
所以,个人认为没有违法。

至于是否科学合理,存在问题。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9 10:43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引用按照九楼:投标人本来就要根据招标文件做针对性的投标,2个方法是不是会把招标人自己绕进去。个人觉得是不行的。想顺便问一下,如果招标文件里约定开标时再确定商务报价的基数按最低价还是按平均值,也来抽取,这算不算是2个评标方法?
wjjst版主说的铁道部的情况,算不算违背 .. (2015-11-24 16:06)
其实围标的存在基础,就是现场查处挂靠、分包和转包多为象征性或是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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