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bidboy: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或单独设立的。
比如北京市就只有人社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财政部门没有设立单独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因此目前北京市的项目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 (2015-11-24 13:33)
绘图1.jpg (75 KB, 下载次数: 323)
大力:为了直观一点,我绘图来表达:综合评标专家库可以包括各类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有可能与其他专家库有“交叉”,【不再用绘图来表示了】 (2015-11-24 13:40)
第三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mrqbb:赞同。一个地方没必要建立多个库,如果都是地方政府部门你建,我也建,专家人员还是那些人,却偏要建两个,不需花钱吗?劳民伤财。有一个综合评标专库就得了,由利益部门共同管理就行了。有些部门不愿放,都明白原因的。 (2015-11-24 14:02)
哟切客闹:这样想岂不是双重标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设立分类标准由发改委来定,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标准分类品目一致?有些部门不愿意放,那也是法律赋予的,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有的部门想拿权,也不能靠人力为之,否则法律法规要之何用,地方政府一纸批文全部否决,何不提 .. (2015-11-24 14:10)
大力:回复帖子碰到点障碍 当前,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未实施。国家级层面的专家库并未形成系列的成熟的标准。 在地方,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就只能由财政部门一家牵头组建,财政部 .. (2015-11-24 14:35)
mrqbb:我反对的是重复建设。不由发改牵头也可,由财政,或由建设,或由协会等等,都可以。一个国家或一个省要通盘考虑,这将是一个趋势。国家平台体系统一了,再直白点儿,交易中心统一了,还需要建设若干个专家抽取系统吗?是否是浪费?我相信国家、各省也会这么做的。 (2015-11-24 14:45)
哟切客闹: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来源于标法实施条例,其法律效力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同,主要适用于各行业(建筑、水利、交通以及非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并且根据上位法及标法实施条例84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2015-11-24 14:54)
大力:财政部的权限是挺大的,可是在他实现预定的功能之前怎么办?一直等下去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 (2015-11-24 15:09)
哟切客闹:这和发改委一样的,当年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的时候,要求全国都是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也不是一夕之间完成的,难道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发改委的标准文件马上就能用?就像国务院公共资源整合平台文件要求的那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 .. (2015-11-24 15:19)
大力:发改委在这方面还是有点成就滴,发改委至少组织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可是,财政部组织编制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标准文件都在哪呢?
另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标准采购文件,又都在哪儿 .. (2015-11-24 15:38)
匆匆一瞥:安徽发改委的库里有服务类,也有货物类,列举几个。一、B02医疗器械 B0201医疗器械
二、B01机械、设备类 B0110农业机械; 三、C02公共咨询 C0201咨询服务
(2015-11-24 15:34)
哟切客闹:
建议你去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这个分类比发改委的还要具体 为何不能采用 如果觉得两个重复浪费为何不使用财政部门专家库?双重标准,最合适的还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该如何就如何。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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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是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
上述两条规定, |
大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发布,3月1日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 (2015-11-24 16:0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
bob1511:应该弄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不是综合专家库的一部分。不能单从字面上去判断。有些地区都将审批职能集中,采购办的职能划归到审批局,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不是财政局,变为审批局。所以还应具体分析。 (2015-11-24 16:32)
大力: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 (2015-11-24 16:59)
大力:习大大不管是从窗口买庆丰包子还是厨房购买,包子温度可能会有差别,味道和解饿的差别能够有多大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1-24 17:03)
大力:庆丰包子没有因为是习大大购买就特制,普通百姓购买的庆丰包子,也还是那个味道。 从采购人角度来看,要获取是是合法的专家,管不了他们是从哪里抽取得来的。专家库怎么监管,上下级如何分工,是财政部门自己系统内部的事情,还是把留给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厅去讨论吧, .. (2015-11-24 17:22)
大力:很现实的问题,也很难解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专家库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作为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招标,专家库又该是财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库,如果两个专家库是独立的、采购人是任选其一,必然和另一个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释义也许能够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但 .. (2015-11-24 17:59)
大力:两法之争由来已久,不想再讨论了。 个人觉得政府采购法这项规定,有“掩耳盗铃”的嫌疑,又不敢明确不是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开标、投标、监管、违法惩罚还得把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比如小汽车、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等,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1-24 20:37)
匆匆一瞥:安徽发改委的库里有服务类,也有货物类,列举几个。一、B02医疗器械 B0201医疗器械
二、B01机械、设备类 B0110农业机械; 三、C02公共咨询 C0201咨询服务
(2015-11-24 15:34)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从来就不是一刀两断彼此没有关联得关系,先有招标投标法,(虽然其主要规范工程招标),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所以政府采购在进行招标时也是适用于该法,但因为政府采购法出台,涉及新法旧法、一般法特别法关系,政府采购招标时, .. (2015-11-24 21:2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曾亮亮 卢成 |
6月3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完成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在条例出台之前,不少人呼吁,当务之急是合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涉及公共采购的法律,或者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中,而不是急着出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但著名政府采购法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指出,这两类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误读两法的结果。他认为,目前频繁出现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问题,主要是政府采购制度不统一造成的。他主张应当从统一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宜简单合并两部法律。 |
《招标投标法》比《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广 |
于安说,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和商事合同的订立方式。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使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因此,这就意味着该法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政府采购或者公共采购,任何基于自愿原则的交易都可以使用招投标方式。 |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利用商业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使用招标投标方式,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解决政府采购效率和廉洁问题的主要措施。因此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制度。比如招标、投标、定标三个基本环节,是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时必须遵守的。 |
因此于安认为,《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比《政府采购法》广。如果从取消招标投标法的角度进行两法合并,将使一般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失去基本法律依据,而只剩下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了,这不利于国家合同制度的发展。“主张将《招标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的观点过于狭隘,忽视了招标投标具有一般合同订立方式的属性。” |
公共采购与政府采购不宜混淆 |
目前,不少人认为《政府采购法》不能规范工程采购行为,主要在于《招标投标法》将这块内容抢去了,于安指出,这种观点比较狭隘,应当进行分析。 |
于安认为,《招标投标法》的立法重点是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在国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些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于安分析,这个规定涉及了三类合同的订立:普通的民事商事合同、公共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现在的问题就出在把除普通民事商事合同之外的两类合同混淆了,例如有关主管部门为执行这条规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它行政规定,对公共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就没有进行区分。 |
于安说,将公共采购与政府采购混淆起来,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事项,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特点;二是对两方面的法律规范和保护都不彻底。“按照一个规则来管理政府采购事项与非政府采购的公共事项,是目前招投标领域出现问题的根源。” |
于安认为,从政府采购的角度看,需要剥离出来的并不是第三条规定的所有项目,而只是政府采购的项目。剥离的根据应当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主体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三方面都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就应当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范畴,将这部分内容从《招标投标法》中划分出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就是合法的、必要的。 |
制度统一先行 监管权统一后行 |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项目的规定对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工程项目的区分不明晰,导致目前政府工程采购中的不少尴尬局面。因此,于安指出,改革的起点应当是统一政府采购制度,而不是首先从行政监管权统一做起。 |
于安告诉记者,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必须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法》中。只有利用统一的制度,清晰地将政府采购事项从其它招投标事项中划分出来,才会改变那些因界限划分不清造成的行政职权冲突和腐败行为。只有统一的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
“目前,制度统一的重要障碍在于人们常常将制度统一与监管权统一相混淆。如果将行政监管权放在第一位来考虑,那么部门之间的监管权争夺将阻碍制度统一的进程。”行政职权在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实施权,法律应当是确定行政监管体制的前提。行政部门监管权的配置,应当服从于实施法律的需要。因此,统一的制度并不一定带来监管权的统一行使,这在我国行政体系中是常例。 |
于安认为, |
监管权的统一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根据法律实施的需要考虑。当然,行政监管权的分离,会增加行政协调的成本。协调成本与统一监管权之间的选择,是一个行政政策问题,而不是行政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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