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1:37
标题: 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2015年6月9日发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为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或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需要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批准。


专家的评标评审费、隔夜评标评审住宿费,由项目单位按有关标准支付,项目单位与其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发布,3月1日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2:35
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3:1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肆意违背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1-24 13:33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或单独设立的。


比如北京市就只有人社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财政部门没有设立单独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因此目前北京市的项目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3:3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3:40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或单独设立的。
比如北京市就只有人社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财政部门没有设立单独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因此目前北京市的项目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 (2015-11-24 13:33)
随着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除非财政部门规定特殊情形外,都需要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个人认为会像前几年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一样,逐步要求各省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对该省的市级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逐步整合,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动态管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3:42
为了直观一点,我绘图来表达:
综合评标专家库可以包括各类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有可能与其他专家库有“交叉”,
不再用绘图来表示了


注:图片中最后一个“阶段”应改成“分类”,图片就不更换了

绘图1.jpg (75 KB, 下载次数: 323)

绘图1.jpg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3:5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为了直观一点,我绘图来表达:综合评标专家库可以包括各类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有可能与其他专家库有“交叉”,【不再用绘图来表示了】 (2015-11-24 13:40)
这个我并不赞成您的观点。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法律依据是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其分类标准是发改委,管理办法由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组建主体是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法律依据是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其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仅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管理主体为各省级财政部门,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本质区别。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不包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二者法律依据、设立主体、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以及评审项目均不相同,综合评标专家库主要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家抽取,其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调整范围仅限于招标方式,并不包含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招标仅仅是六种中采购方式之二。而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明确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包含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及明确规定如下:


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再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以及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评审专家需要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财政部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专家整合部分,也明确规定: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连接,推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工程评标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审。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发改委及地方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是你中有我,互相涵盖的一个库,其设立法律依据、设立主体、主管部门、特殊情况规定以及评审项目均不相同。




作者: mrqbb    时间: 2015-11-24 14:0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赞同。一个地方没必要建立多个库,如果都是地方政府部门你建,我也建,专家人员还是那些人,却偏要建两个,不需花钱吗?劳民伤财。有一个综合评标专库就得了,由利益部门共同管理就行了。有些部门不愿放,都明白原因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4:10
标题: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赞同。一个地方没必要建立多个库,如果都是地方政府部门你建,我也建,专家人员还是那些人,却偏要建两个,不需花钱吗?劳民伤财。有一个综合评标专库就得了,由利益部门共同管理就行了。有些部门不愿放,都明白原因的。 (2015-11-24 14:02)
这样想岂不是双重标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设立分类标准由发改委来定,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标准分类品目一致?有些部门不愿意放,那也是法律赋予的,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而有的部门想拿权,也不能靠人力为之,否则法律法规要之何用,地方政府一纸批文全部否决,何不提议废除相关条款。某部门有小国务院之称,什么都管,什么都想拿。


公共资源改革乱象不就是因为某些部门牵头,地方乱来。逼着国家顶层设计出台纠正。


安徽自创监管模式,有的地方将政府采购监管权从财政部门非法剥夺;


现在省级搞一个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法律明明规定了主管部门,搞那么多监管部门干嘛。


你说工程招标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各行业部门监管也就罢了,还在法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面再搞一个综合监管部门,不是某部门管的事,现在他也插一杠子,甚至规定投诉处理可向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出发点太明显。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4:35
回复帖子碰到点障碍  当前,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未实施。国家级层面的专家库并未形成系列的成熟的标准。 在地方,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就只能由财政部门一家牵头组建,财政部门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来共同组建、管理、考评,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至少可以减少对评审专家的重复认证、考评。当然,建成的综合专家库也就可以供不同法律法规条件下的采购进行抽取、使用。   具体到特定的项目,某个或某些专家是否是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条件或能力,是要在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及实施中去落实;如,不能让工程类的专家,去评医药类的政府采购等。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mrqbb    时间: 2015-11-24 14:45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样想岂不是双重标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设立分类标准由发改委来定,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标准分类品目一致?有些部门不愿意放,那也是法律赋予的,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有的部门想拿权,也不能靠人力为之,否则法律法规要之何用,地方政府一纸批文全部否决,何不提 .. (2015-11-24 14:10)
我反对的是重复建设。不由发改牵头也可,由财政,或由建设,或由协会等等,都可以。一个国家或一个省要通盘考虑,这将是一个趋势。国家平台体系统一了,再直白点儿,交易中心统一了,还需要建设若干个专家抽取系统吗?是否是浪费?我相信国家、各省也会这么做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4:5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复帖子碰到点障碍  当前,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未实施。国家级层面的专家库并未形成系列的成熟的标准。 在地方,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就只能由财政部门一家牵头组建,财政部 .. (2015-11-24 14:35)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来源于标法实施条例,其法律效力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同,主要适用于各行业(建筑、水利、交通以及非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并且根据上位法及标法实施条例84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可以参照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其次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调整范围为招标方式,不包含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再次在之前回复中已经说明,标法实施条例对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评标项目主要就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至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招标法规定特殊情况外都在在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根据上位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包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评审专家是否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没有硬性规定,而今年3月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除财政部规定情形外均要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不言而喻。最后改实施条例已经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为财政,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规定的我想已经很明确很详细,接下来看财政部如何修改之前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后财政部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通知亦明确各省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得分类标准早已出台),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整合,推动与与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信息共享。注意与工程评标专家不是整合而是信息共享,最后明确必须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5-11-24 14:57
法律,是1+1=2的事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5:07
标题: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我反对的是重复建设。不由发改牵头也可,由财政,或由建设,或由协会等等,都可以。一个国家或一个省要通盘考虑,这将是一个趋势。国家平台体系统一了,再直白点儿,交易中心统一了,还需要建设若干个专家抽取系统吗?是否是浪费?我相信国家、各省也会这么做的。 (2015-11-24 14:45)
并没有重复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用于工程评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从该库种随机抽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位工程建设,不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两个库针对评审项目、法律依据,设立主题、主管部门都不尽相同。
在当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标法实施条例与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效力一致,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办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标法实施条例地84条已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
如果法律的制定部门,国家机关都不能依法执行,着市场,社会也跟着就乱了。即使您认为没必要重复建设,部门博弈,那也是博弈后得结果,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没有修改废除之前应当依法进行,何况不是什么难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5:0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来源于标法实施条例,其法律效力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同,主要适用于各行业(建筑、水利、交通以及非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并且根据上位法及标法实施条例84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2015-11-24 14:54)
财政部的权限是挺大的,可是在他实现预定的功能之前怎么办?一直等下去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至少我是没有见过、听说过财政部有现成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那是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工程都停下来,等标准文本颁布了再招标?呵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5:1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财政部的权限是挺大的,可是在他实现预定的功能之前怎么办?一直等下去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 (2015-11-24 15:09)
这和发改委一样的,当年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的时候,要求全国都是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也不是一夕之间完成的,07年出台一次,11年12月还在编制出台新文件。难道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后,发改委的标准文件一直不用修改?就像国务院公共资源整合平台文件要求的那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另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其标准招标文件也应当按照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采用发改委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哪会有什么影响,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之前从没有全国统一文件,在财政部标准文件出台前自然是平稳过渡,有啥用啥。如有不解可以看一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09页对于标准招标文件尚未出台前的说明。释义原话是:在财政部尚未发布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自行编制招标文件。
道理都是相同的,平稳过渡,试想法律法规怎么可能会加一句在标准文件编制完成之前平稳过渡,毕竟不是一个指导文件。标法实施条例也是如此规定的吧。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5-11-24 15:34
安徽发改委的库里有服务类,也有货物类,列举几个。一、B02医疗器械    B0201医疗器械
二、B01机械、设备类 B0110农业机械;  三、C02公共咨询 C0201咨询服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5:3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和发改委一样的,当年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的时候,要求全国都是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也不是一夕之间完成的,难道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发改委的标准文件马上就能用?就像国务院公共资源整合平台文件要求的那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 .. (2015-11-24 15:19)
发改委在这方面还是有点成就滴,发改委至少组织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可是,财政部组织编制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标准文件都在哪呢?
另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标准采购文件,又都在哪儿呢?

按照您的推理,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组建的专家库都是违法的;同样的道理,由于没有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采购文件采购,所有的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也都是违法的,只要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政府采购,必定是违法的政府采购;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5:44
这是个“有”和“无”的问题,不是“好”与“更好”的问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5:4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发改委在这方面还是有点成就滴,发改委至少组织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可是,财政部组织编制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标准文件都在哪呢?
另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标准采购文件,又都在哪儿 .. (2015-11-24 15:38)
还是那句话,中国招标来源于世行亚行招标,而中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更晚从无到有,我想发改委的文件也是历经几次修改,从无到有,更是借鉴亚行世行招标文件等经验。其次您将专家库与标准招标文件相比有点混要概念,政府采购标准招标文件还没编制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已经解释出台前可以自行编制,非有意而为之。况且这仅是时间问题。一旦正式出台,则必须使用,这与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一样,均为强制性规定,何故厚此薄彼,双重标准,无非是时间问题而已。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是03年左右就已经出台,已有12年,全国各省基本上都设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已经设有运行好几年,法律法规又有明确规定,但现在地方政府一纸批文人为规定不在其中抽取自然是不符合规定,是人为违反强制性规定,人为废止使用。
另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存在受影响,仍然用的是发改委那套文件,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仅编制标准招标文件,不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您拿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来说,不是无端给财政部门增加工作量吗。
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不像工程招标投标一样九龙治水,需要发改委作为协调牵头部门,自然而然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大家为何对于财政和发改委两个部门是厚此薄彼,双重标准呢,明明规定的内容如专家库、标准招标文件从本质上说没有区别,你说财政出于部门利益,发改委何尝不是,既然法律法规已定,人为拒不执行或抵触又有何意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5:51
标题: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安徽发改委的库里有服务类,也有货物类,列举几个。一、B02医疗器械    B0201医疗器械
二、B01机械、设备类 B0110农业机械;  三、C02公共咨询 C0201咨询服务

 (2015-11-24 15:34) 
建议你去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这个分类比发改委的还要具体 为何不能采用 如果觉得两个重复浪费为何不使用财政部门专家库?双重标准,最合适的还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该如何就如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6:02
标题: Re: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哟切客闹:

建议你去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这个分类比发改委的还要具体 为何不能采用 如果觉得两个重复浪费为何不使用财政部门专家库?双重标准,最合适的还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该如何就如何。


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发布,3月1日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获取专家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是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上述两条规定,
并未明示政府采购专家库必须由财政部门组建。

你这里偷换了概念,把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库,变成了财政部门组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


【我下班了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6:0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发布,3月1日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 (2015-11-24 16:02)
您看一看您自己标的红字 62条最后一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就已经出台,在实施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规章也会作进一步的调整修改,但目前修改之前以此为准。其次您也了解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如何抽取,财政部门对于专家库的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管理,申请入库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资源整合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借助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库建库。这一系列的规定视而不见么,不论是财政自己整合建库还是借助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库建库,这建库主体始终是财政部门。
另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33页,阐述了政府采购专家库情况,第134页也明确说明财政部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您还认为我偷换概念了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确实是由财政部门建立并对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1-24 16:32
应该弄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不是综合专家库的一部分。不能单从字面上去判断。有些地区都将审批职能集中,采购办的职能划归到审批局,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不是财政局,变为审批局。所以还应具体分析。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6:34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应该弄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不是综合专家库的一部分。不能单从字面上去判断。有些地区都将审批职能集中,采购办的职能划归到审批局,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不是财政局,变为审批局。所以还应具体分析。 (2015-11-24 16:32)
不仅仅是字面意思,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必然是两个分开的专家库,其适用评审项目(一个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即标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程建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组建部门(一个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一个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财政部门)、法律依据(一个是标法实施条例,一个是采购法实施条例)、专家分类标准(一个是发改委制定分类标准,一个是财政部制定分类标准)等都不相同。
所以国务院63号文对于专家资源地区整合,特意采用了评标、评审专家加以区分,且由于行政法规规定,在法规未修改之前国务院也不可能下文件规定两库合并。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6:59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可以,不是必须的意思。 很多地方政府采购没有专门的集中采购结构,财政部门不一定独立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还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是代理机构专家库初审合格的专家,只要审核通过,专家的身份就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有个别未通过审查合格的专家,并不代表专家库不合法规。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这种情况下,先有专家库,后有的财政部门管理,有先后顺序。 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库内容和重点不一样,就算是有了监管部门,还需要代理机构进行专家的管理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7:03
习大大不管是从窗口买庆丰包子还是厨房购买,包子温度可能会有差别,味道和解饿的差别能够有多大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7:0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 (2015-11-24 16:59)
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代理机构不是行政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管理,干脆政府采购法修改,让代理去做主管部门算了。
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句,这是主体关键: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而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是可以对自身专家进行初审,具体可不可以主管部门决定。因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是财政,按规定最终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和认定。不论是财政对本地区专家资源整合建库,还是借助代理机构专家资源建库,这建库主体都是财政部,而不是所谓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能主次不分。再者借助这词,您懂得,也就是借你现有的专家资源而已,拿到我这个专家库里,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并不是代理机构原有的那个库,两个概念,可能有部分代理机构的专家资源,也可能有社会征集专家资源,也有可能有自我举荐报名、单位组织报名等等。
其次这办法03年出台,随着实施条例出台,必然进行修改,就像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的9部委23号令一样,与上位法不符的部门规章进行统一修正,届时等新的办法出台后便知晓,不管如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是明确规定的,难道您认为代理机构行驶的是行政管理权力?代理有这权利他自己都得乐。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7:1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习大大不管是从窗口买庆丰包子还是厨房购买,包子温度可能会有差别,味道和解饿的差别能够有多大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1-24 17:03)
问题是习大大要求依法治国,却没制定一部法律规定其买包子应当在庆丰包子铺还是厨房。这怪习大大咯,依法治国不对?为毛要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二为一或统一规定岂不更好,但这就是现实,现实法律法规规定如此。
觉得法律制定不合理,繁琐重复可以向人大反映,而不是自我解读,自己找借口拒不执行或抵触,这都可以,那么合肥模式也是有理由了,九龙治水管理不力,我公管局统管,效率结果质量一把抓,财政、国土、国资委、发改委、建设部、水利局等靠边站,怎么提高效率怎么提升管理怎么办,如果都这样,对于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都要找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推脱,那么合肥模式也是对的,他们也是在现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础上,甚至是将有关法律法规推翻,一纸批文弃之不理或地方立法,以地方法规否定上位法,目的之上。提出并执行多年的所谓改革,并因此而沾沾自喜,达到某某效果,提高效率,防止腐败等等等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7:22
庆丰包子没有因为是习大大购买就特制,普通百姓购买的庆丰包子,也还是那个味道。   从采购人角度来看,要获取是是合法的专家,管不了他们是从哪里抽取得来的。专家库怎么监管,上下级如何分工,是财政部门自己系统内部的事情,还是把留给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厅去讨论吧,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7:2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庆丰包子没有因为是习大大购买就特制,普通百姓购买的庆丰包子,也还是那个味道。   从采购人角度来看,要获取是是合法的专家,管不了他们是从哪里抽取得来的。专家库怎么监管,上下级如何分工,是财政部门自己系统内部的事情,还是把留给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厅去讨论吧, .. (2015-11-24 17:22)
您这观点我部分表示赞同,如何分工由财政部门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或修改现有管理办法。但对于采购人不管专家从哪抽来也是有问题的,实施条例明确第六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有权不可任性,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自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权利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尤其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事项,而且采购人不够专业才会需要代理机构的存在,代理如果不清楚则是不够专业,没有帮采购人规避风险,尤其是这种不是很复杂的事情,而这个责任一般情况下还是采购人承担,谁让他是委托人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17:59
很现实的问题,也很难解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专家库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作为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招标,专家库又该是财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库,如果两个专家库是独立的、采购人是任选其一,必然和另一个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释义也许能够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但也不能回避这个问题。相对而言,组建符合两法甚至是更多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要求的专家库,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和方向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8:1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很现实的问题,也很难解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专家库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作为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招标,专家库又该是财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库,如果两个专家库是独立的、采购人是任选其一,必然和另一个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释义也许能够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但 .. (2015-11-24 17:59) 
并不冲突,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得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所以其评标专家选择夜应按照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招标采购工程市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种抽取。两法合并最好,免得麻烦,可这也是现实,两法不修改、不合并,依据两法实施条例组建的两个专家库如何合并呢,最多也就是各自整合,两库专家信息资源共享,擅自合并就与法律法规就有冲突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4 20:37
两法之争由来已久,不想再讨论了。 个人觉得政府采购法这项规定,有“掩耳盗铃”的嫌疑,又不敢明确不是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开标、投标、监管、违法惩罚还得把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比如小汽车、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等,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21:2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两法之争由来已久,不想再讨论了。 个人觉得政府采购法这项规定,有“掩耳盗铃”的嫌疑,又不敢明确不是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开标、投标、监管、违法惩罚还得把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比如小汽车、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等,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1-24 20:37)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从来就不是一刀两断彼此没有关联得关系,先有招标投标法,(虽然其主要规范工程招标),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所以政府采购在进行招标时也是适用于该法,但因为政府采购法出台,涉及新法旧法、一般法特别法关系,政府采购招标时,两法适用先后有所区别。
后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招标仅仅是其六种采购方式之二,所以两法第二条看似有冲突,但根据立法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以及同一事项同一机关制定法律新法优于旧法,但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时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也依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问题),所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在招标时首先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这一点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亦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现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监督主管部门、邀请招标程序、保证金、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资格预审公告、评审专家、中标公告制度、时间、内容、行政处罚、电子化采购、合同备案、采购文件存档等等,因为政府采购法体系另有规定,所以从其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对于招标程序如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密封、逾期送达拒收、开标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密封情况、开标唱标纪录程序、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定义等等并没有另有规定,所以这些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非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也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即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另有规定,也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因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种亦明确规定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论财政部门是否愿意,法理基础在那,所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诉时也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种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依据视为串通投标的有关规定情形进行处理,因为这些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未另有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5 08:12
标题: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安徽发改委的库里有服务类,也有货物类,列举几个。一、B02医疗器械    B0201医疗器械
二、B01机械、设备类 B0110农业机械;  三、C02公共咨询 C0201咨询服务

(2015-11-24 15:34)
我个人认为这也不是所谓专业是否完全包含的问题,同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比综合评标专家库还要细,因为法律依据不同,均有强制性规定,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评审专家除国务院财政规定情形外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规定的很明确了。大家不能双重标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大家觉得很赞,因此政府采购工程不能实行集中采购,需按照招标法规定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同样的标法实施条例84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为何却熟视无睹呢。找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抵触或拒不执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5 09:4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从来就不是一刀两断彼此没有关联得关系,先有招标投标法,(虽然其主要规范工程招标),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所以政府采购在进行招标时也是适用于该法,但因为政府采购法出台,涉及新法旧法、一般法特别法关系,政府采购招标时, .. (2015-11-24 21:20)
建议学习laochan的帖子:

《政府采购法》,一部多余的法律!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52

另:
于安: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不宜合并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68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曾亮亮 卢成


  6月3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完成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在条例出台之前,不少人呼吁,当务之急是合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涉及公共采购的法律,或者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中,而不是急着出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但著名政府采购法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指出,这两类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误读两法的结果。他认为,目前频繁出现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问题,主要是政府采购制度不统一造成的。他主张应当从统一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宜简单合并两部法律。


  
《招标投标法》比《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广


  于安说,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和商事合同的订立方式。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使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因此,这就意味着该法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政府采购或者公共采购,任何基于自愿原则的交易都可以使用招投标方式。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利用商业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使用招标投标方式,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解决政府采购效率和廉洁问题的主要措施。因此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制度。比如招标、投标、定标三个基本环节,是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时必须遵守的。


  因此于安认为,《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比《政府采购法》广。如果从取消招标投标法的角度进行两法合并,将使一般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失去基本法律依据,而只剩下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了,这不利于国家合同制度的发展。“主张将《招标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的观点过于狭隘,忽视了招标投标具有一般合同订立方式的属性。”


  
公共采购与政府采购不宜混淆


  目前,不少人认为《政府采购法》不能规范工程采购行为,主要在于《招标投标法》将这块内容抢去了,于安指出,这种观点比较狭隘,应当进行分析。


  于安认为,《招标投标法》的立法重点是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在国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些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于安分析,这个规定涉及了三类合同的订立:普通的民事商事合同、公共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现在的问题就出在把除普通民事商事合同之外的两类合同混淆了,例如有关主管部门为执行这条规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它行政规定,对公共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就没有进行区分。


  于安说,将公共采购与政府采购混淆起来,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事项,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特点;二是对两方面的法律规范和保护都不彻底。“按照一个规则来管理政府采购事项与非政府采购的公共事项,是目前招投标领域出现问题的根源。”


  于安认为,从政府采购的角度看,需要剥离出来的并不是第三条规定的所有项目,而只是政府采购的项目。剥离的根据应当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主体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三方面都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就应当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范畴,将这部分内容从《招标投标法》中划分出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就是合法的、必要的。


  
制度统一先行 监管权统一后行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项目的规定对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工程项目的区分不明晰,导致目前政府工程采购中的不少尴尬局面。因此,于安指出,改革的起点应当是统一政府采购制度,而不是首先从行政监管权统一做起。


  于安告诉记者,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必须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法》中。只有利用统一的制度,清晰地将政府采购事项从其它招投标事项中划分出来,才会改变那些因界限划分不清造成的行政职权冲突和腐败行为。只有统一的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目前,制度统一的重要障碍在于人们常常将制度统一与监管权统一相混淆。如果将行政监管权放在第一位来考虑,那么部门之间的监管权争夺将阻碍制度统一的进程。”行政职权在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实施权,法律应当是确定行政监管体制的前提。行政部门监管权的配置,应当服从于实施法律的需要。因此,统一的制度并不一定带来监管权的统一行使,这在我国行政体系中是常例。


  于安认为,
监管权的统一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根据法律实施的需要考虑。当然,行政监管权的分离,会增加行政协调的成本。协调成本与统一监管权之间的选择,是一个行政政策问题,而不是行政法律问题。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11-26 16:33
跟了很长时间,把帖子都看完了。
说实话,这种理论滞后于现实,理论打架的帖子看着很累,尤其是好几个人的办公室,静不下来的时候,因为理论性很强。


说几个观点:
1、贴主的意思,政府采购行为应该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现实做不到。
2、别人的意思,就这样“稀里糊涂”或者说适应环境,进行下去,不要管那么多,想那么多。
3、争论来争论去,问题又都归结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与发改委为主导的招投标领域部门的矛盾了。(其实我们的改革也面临相同的问题,不碰根源的东西,突破很难)


我的观点:
支持贴主,理解贴主,但是
1、政府采购工作,首要的要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为依据,政府采购也是一种政府行为,应该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的理念。这种程序性的工作,不能轻易创新,不能轻易“改革”。
2、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残酷的。我们都是在理想和现实中挣扎着前行。发发牢骚可以,工作还得干。


版主最后一篇文章也很有启示。
跟人感觉,政府采购法应该是规范政府采购内部审批、流程等一部法律,具体的采购方式,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既可以用法来规范,也可以用法规、部门规章来规范,而不应将采购方式等规定写在政府采购法中。
政府采购法一出台,它的条文思路就错了,(没有很好的协调发改委为首的招标投标行为)然后一直围绕着这部法律打转。个人意见。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