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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可研单位和设计单位可以是同一家吗? [打印本页]

作者: zgthdnr    时间: 2015-11-24 16:40
标题: 求助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可研单位和设计单位可以是同一家吗?
各位老师:

               我承接了一个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招标,可研报告已编制完成,将要进行设计招标阶段,请问在进行设计招标时的供应商回避名单中是否要将编制可研报告的单位纳入?是否有法律文件支撑此问题的判定?谢谢!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1-24 17:23
财库[2011]59号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JPG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17:44
不需要回避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具体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table]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table]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table]

财政部办公厅[/table]2015年9月7日[/table]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1-25 11:53
秦志龙以前有一个文章:
法律角度
  从法律上讲,“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或部分)的其他采购活动”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这两条,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或部分)的投标活动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公正的基本原则,因为该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和熟悉程度显然要高于其他供应商。
  所以说,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招标人应在该项目下一步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其进行“禁赛”。
技术角度
  从技术上讲,允许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或部分)的其他采购活动是有利于项目建设的。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是考虑到了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知识面广、需要多个部门配合,采购人很难提出一个恰如其分的项目需求,加之许多采购人仍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较大的信息系统项目,从提出设想、提交项目建议书,到进行可行性研究,再到当地信息委、发改委批准,最后经财政部门落实项目预算,没有一两年是不可能完成所有立项手续的,而采购人由于受人员、时间和精力等方面的限制,也必须借助外力。
  第三,对于前期未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要在看到招标文件后的20天内完成一份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文件,这几乎是天方夜谭,因为供应商能在20天内吃透采购需求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更何况许多供应商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就看到招标文件。
  第四,虽然每个项目前期都要花费大量时间,但真正进入采购程序后,时间都相当紧迫。所以,不是说没有参与前期工作的供应商技术、能力不够,而是实际操作中他们没有充分的时间去了解、分析和掌握项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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