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
但现在问题是剩下的两家投标人却有一家不愿意参与竞争性谈判,请问该项目如何进行下去? |
1、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与剩下一家投标人进行谈判来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依据是采购人按照74号27条要求向其发出了谈判邀请,至于供应商响应与否是供应商的问题,应该继续。 |
2、另一种意见认为剩下一家不能进行竞争性谈判,还要继续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公告再继续按程序走 |
3、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 |
不知以上做法哪一种合法合规,还是有其他的做法?并说明理由,谢谢 |
sunzhengqi: 现在问题是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也符合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评标过程中只有两家符合,但其中一家放弃,根据18号令(一)条规定,财政部门也能批单一来源采购。可否?为什么[s:125] [s:125] [s:56] [s:72] (2015-11-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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