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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招标后,中标商没有达到招标要求,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27 12:34
标题: 公开招标后,中标商没有达到招标要求,怎么处理?
公开招标后,中标商没有达到招标要求,怎么处理?

公开招标一个单子,后来采购单位不与中标商签订合同,调查发现中标商不符合采购单位招标要求,至于其中资格评审如何过关的就是匪夷所思了!

现在问题来了,废标重新招标还是递补第二家?

中标商的损失如何弥补??国家赔偿?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1-27 1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7 15:23
这个问题要看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问题还是评审专家评审的问题,或者是供应商的问题。


    像楼主所言“调查发现中标商不符合采购单位招标要求”,是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还是什么原因,如果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未能发现问题或者评审失误导致其中标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18号令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是中标供应商有违法行为,如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中的弄虚作假、行贿、串通投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等等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如果是采购人的原因不愿意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则由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是中标供应商原因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由该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1-27 16:09
调查发现中标商不符合采购单位招标要求,至于其中资格评审如何过关的就是匪夷所思了!】


这里涉及到关键问题,不交代清楚,别人不好出主意。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27 17:30
不管怎么样?都是采购中心的审核有问题!!
现在难道去查采购中心责任?还是?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5-11-27 18:31
不符合采购单位招标要求?啥意思?难道采购单位提的采购需求不够详细?还是需求提的对的,评委评审出问题了?说的不详细,大家也没办法出主意啊。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27 19:13
我想问的是,如果是以下两点情况,该如何分别处理:
1、专家团没有认真审核,导致中标商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比如说,招标文件上写明要兼容上级产品参数!但专家团没有认真审核,导致中标产品无法投入使用,采购人不与其签订合同!

2、政府采购中心由于工作疏忽,将招标文件重要事项漏项,导致采购失败产品!

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该分别如何处理?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28 09:13
大家帮个忙想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8 10:09
两种情况,可以采取一种共同的、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如实向监管部门汇报,请他们给指示,呵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5-11-29 21:25
就是帮监管部门想办法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1-30 08:16
这种事情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没有统一的解决办法。如果不涉及秘密或隐私,楼主不妨把项目具体情况说详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30 09:16
标题: 回 不羁的风 的帖子
不羁的风:就是帮监管部门想办法啊! (2015-11-29 21:25) 
监管部门是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也不会就凭招标人单方面的意见就进行处罚滴;

招标人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靠扑风做影的所谓“事实”来影响、干扰监管人员的工作,呵呵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12-4 14:52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5-11-27 14:46) 
是采购单位不与中标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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