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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潜在投标人不参与投标的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5-12-1 08:24
标题: 有关潜在投标人不参与投标的案例
有关潜在投标人不参与投标的案例      

        论坛各位前辈,我最近碰到一个案例,有点不明白的,想请教下各位。


        (1)公开招标出售招标文件,共有四家单位前来购买。在投标截止前17天,有两家单位先后发邮件并电话通知我们招标人,他们不来参加投标了。那这种情况下,我算是招标失败吗?如果算是那么我就要重新发二次公告。


        (2)如果四家中只有一家购买了招标文件后申明不参加投标,那么后续的相关资料还要发给他吗?


          望各位老师解答下,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 08:32
感觉不正常啊,
是不是设定了投标报名或资格预审的程序?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5-12-1 08:4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感觉不正常啊,
是不是设定了投标报名或资格预审的程序? (2015-12-01 08:32)
实际上我上次碰到的是五家单位购买,一家单位后来不来了。我就想展开一下,如果有上述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 09:07
万一那家说不来的又来了呢?

除了等待,我想不出什么好办法。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5-12-1 09:1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万一那家说不来的又来了呢?

除了等待,我想不出什么好办法。 (2015-12-01 09:07)
大力老师说的对,我上次碰到过这种单位,所以我想分两个问题请教下:
(1)如果发售招标文件因缺少一家而不满足三家的招标条件,那是否应该继续等待到开标那天?
(2)如果缺少一家仍是满足招标条件的,那么后续资料(如澄清文件等)是否还要继续发给不参加投标的单位?
因为我国法律不严密,社会诚信度又不高,所以望大力老师及其他前辈给点经验之谈。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 09:37
我没有组织过招标,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只能说“抱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 10:21
1、投标人退出招标要有纸质的东西。当不足三家时,将情况、资料如实反映给行政监督,由其决定。(此情况下,实质响应招标不足三家,可以认定招标失败)
2、投标人退出后,后续资料应发给投标人(资料属于招标文件一部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先与其沟通是否需要或者在其退出函上进行说明。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 10:49
建议按未接到任何通知处理。一是可能说不来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间截止前他又来了,你会很被动,二是开标前还可能有其他潜在投标人购买文件并参与投标。所以等到投标截止时间后再依法处理。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12-2 09:00
投标人如果仅仅是打电话或发邮件并不能作为正式通知,建议楼主在截标时间到来之前,按照法定的程序继续自己的工作,即便是投标单位说他不参与投标了,有关答疑澄清的文件也是要发给所有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想要确定投标人是否真的放弃投标,可以关注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其次,如果投标人真的不来参与投标,投标单位是否满足三家的要求,也要等到截标时间为止才能确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2 09:41
不知道楼主具体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是多长,我以前看到的很多发售期限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的前一天,投标或不投标,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也不说,未知数就比较大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5-12-2 16:53
现在大部分地方已经不再报名了,都是网上下载文件,直到开标当天才直到有几家。你是哪里的?还在用这么古老的方式?
作者: moment    时间: 2015-12-2 17:19
碰到说不来的潜在投标人,我一般都是让对方发传真确认不参加了。至于标前澄清,还是继续发给已经声明不参加投标的。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5-12-3 16:08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现在大部分地方已经不再报名了,都是网上下载文件,直到开标当天才直到有几家。你是哪里的?还在用这么古老的方式? (2015-12-02 16:53)
我也不知道为啥传到后来就变成报名了。。。
题干说的很清楚嘛,购买招标文件后,再来说不参与投标的。
痛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痛恨的心情用痛恨的方式表达出来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4 12:29
递交了投标文件才叫投标人,没递交投标文件、仅仅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只能叫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来不来投标,完全看潜在投标人自己的决策,个人觉得不通知招标人“我们不来投标了”都是可以的。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12-4 15:09
让购买标书要放弃投标的单位出具书面”弃标函“,明知道会因为招标失败,还等到开标,这不是浪费纳税人的时间吗?
作者: 炭烤奥利奥    时间: 2015-12-6 23:16
楼上说得对,我们一般让发公司盖公章的弃标函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2-7 12:58
这种情况也遇到过,作为业主要充分调动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积极性,又不能给任何潜在投标人承诺或中途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7 13:53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这种情况也遇到过,作为业主要充分调动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积极性,又不能给任何潜在投标人承诺或中途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赞同。建议以后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后,除在法定媒介和招标人自愿发布的媒介刊登公告外,应通过电视、微信、微博、陌陌、易信、QQ、MSN、ICQ等传播招标信息,在各地张贴横幅标语、贴小广告、租用宣传车、通过高音喇叭广播、广场舞蹈、广场上去吼等等渠道不断公开宣传招标信息……以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的积极性和信息知晓面。[s:269][s:269]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2-8 15:55
不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决定也还是可以改变的!
除非是购买文件的不足3家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已经截止,否则你应该等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如果递交投标文件的不足3家才能宣布招标失败。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12-9 13:22
比较积极的做法:动员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要傻等,也可以再次登招标公告。
注意:即时过了销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那么原来放弃投标的那两家,他们在投标截止之前仍可以改变决定,继续投标!所以千万不能宣布招标失败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5-12-9 14:09
以上各位所说的都没有问题,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考虑。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大家都在这个论坛讨论问题很久,都很熟悉招投标,所以不应在此咬文嚼字。)原则上是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再宣布招标失败。
        其次,我想说的,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打个比方,一个设计招标(要求的资质是综合甲,全国就那么四十来家吧,而且综合甲并不是专业上万能的)从发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40日,发售时间是5日,有三家购买了招标文件,到第10日,一个潜在投标人发函写明考虑到人员安排问题,不参与投标,三家少一家的情况下,我是否还要再等一个月?(不要首先就考虑调动积极性的问题,这种决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因素太多了)既然,此潜在投标人确定不参与投标,那么我觉得招标人就应该确认后宣布招标失败,并发通知,然后主动去考虑为何会产生此失败问题,考虑清楚再立刻发出招标公告。难道宣布招标失败后,那个单位说我人手够了,我继续参与投标。如果这样,我觉得就是我后面,也是我一直说到的一个问题。
         最后,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目前制约我国招投标发展的顽疾。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9 14:23
感谢楼主@大力  ,呵呵

把楼上的帖子内容倒转 一下,


原:最后,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目前制约我国招投标发展的顽疾。

大力的意见,制约
制约我国招投标发展的顽疾,并不是
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

这方面我看过gzztitc,laochan等人的历史帖子,相信很多的网友也曾经看过。

在没有招标投标法之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前,那时候还没有所谓的诚信体系,大家都认为那时候的招标是真实、可行的,没有流于形式的招标。今天,我们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了,但却更失望了!

我们在强调客观原因的同时,往往看到的情况并不完整,还有就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的条件下,我们的观点、视角并未保持始终一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9 14:39
原帖子内容:

其次,我想说的,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打个比方,一个设计招标(要求的资质是综合甲,全国就那么四十来家吧,而且综合甲并不是专业上万能的)从发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40日,发售时间是5日,有三家购买了招标文件,到第10日,一个潜在投标人发函写明考虑到人员安排问题,不参与投标,三家少一家的情况下,我是否还要再等一个月?(不要首先就考虑调动积极性的问题,这种决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因素太多了)既然,此潜在投标人确定不参与投标,那么我觉得招标人就应该确认后宣布招标失败,并发通知,然后主动去考虑为何会产生此失败问题,考虑清楚再立刻发出招标公告。难道宣布招标失败后,那个单位说我人手够了,我继续参与投标。如果这样,我觉得就是我后面,也是我一直说到的一个问题。


大力的意见:楼主提到了“
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
”,我也赞同。

但是,后面的举例,是个例,在是特殊情况下,并没有代表性,因为,同样的招标,也有可能是有数百家单位来投标。

而且,后面的举例,是站在了招标人或招标人的立场上,会有些片面,呵呵,因为楼主没有介绍,各位参与讨论的网友也没有提及到,投标人购买过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后,却不来投标了,真正的问题往往是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如付款条件、结算、不合理的工期等。

并且,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不是仅仅为了保护个别招标人的权利,而是要保护国家、集体、各个招标人、投标人等共同的权利,涉及到的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等,如个别招标人在充分发挥自己享有权利的时候,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可以质疑及投诉;
使得个别投标人具有了更高的权利,超越了这个招标人的“初衷”。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9 14:51
原来的最先: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大家都在这个论坛讨论问题很久,都很熟悉招投标,所以不应在此咬文嚼字。)原则上是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再宣布招标失败。


改成最后:

原则上是投标截止来了,
再开标
,即使是竞争不充分,也并不意味着招标的完全失败,
呵呵。

从楼主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楼主包括其他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并不害怕真正的招标失败,但却担心自己组织的招标不会成功!你所需要的不是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何执行,而是,领导、同事们的帮助、理解、鼓励及宽容。


再次,谢谢楼主,向各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朋友们致敬!


最后,强调一点,个人建议、仅供参考;但,我却希望你能来听,叮咚!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12-14 13:20
标题: 回 shids84 的帖子
shids84:以上各位所说的都没有问题,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考虑。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 .. (2015-12-09 14:09)
为何不能在法定的截止期限之外延长时间,延长发售时间,尤其现在是招投标快餐,你延长了,或许就有更多的投标人来参与。若你都按照法定的最短时间,那就只能靠运气了。此外,若你的时间比法定的长,潜在投标人也会觉得这个招投标不是在走过场,是真希望有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来投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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