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感觉不正常啊,
是不是设定了投标报名或资格预审的程序? (2015-12-01 08:32)
大力:万一那家说不来的又来了呢?
除了等待,我想不出什么好办法。 (2015-12-01 09:07)
sophie:现在大部分地方已经不再报名了,都是网上下载文件,直到开标当天才直到有几家。你是哪里的?还在用这么古老的方式? (2015-12-02 16:53)
汪才华:
这种情况也遇到过,作为业主要充分调动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积极性,又不能给任何潜在投标人承诺或中途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感谢楼主@大力 ,呵呵 |
把楼上的帖子内容倒转 一下, |
原:最后,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目前制约我国招投标发展的顽疾。 |
大力的意见,制约 |
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 |
这方面我看过gzztitc,laochan等人的历史帖子,相信很多的网友也曾经看过。 |
在没有招标投标法之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前,那时候还没有所谓的诚信体系,大家都认为那时候的招标是真实、可行的,没有流于形式的招标。今天,我们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了,但却更失望了! |
我们在强调客观原因的同时,往往看到的情况并不完整,还有就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的条件下,我们的观点、视角并未保持始终一致。 |
其次,我想说的,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打个比方,一个设计招标(要求的资质是综合甲,全国就那么四十来家吧,而且综合甲并不是专业上万能的)从发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40日,发售时间是5日,有三家购买了招标文件,到第10日,一个潜在投标人发函写明考虑到人员安排问题,不参与投标,三家少一家的情况下,我是否还要再等一个月?(不要首先就考虑调动积极性的问题,这种决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因素太多了)既然,此潜在投标人确定不参与投标,那么我觉得招标人就应该确认后宣布招标失败,并发通知,然后主动去考虑为何会产生此失败问题,考虑清楚再立刻发出招标公告。难道宣布招标失败后,那个单位说我人手够了,我继续参与投标。如果这样,我觉得就是我后面,也是我一直说到的一个问题。 |
大力的意见:楼主提到了“ |
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 |
”,我也赞同。 |
但是,后面的举例,是个例,在是特殊情况下,并没有代表性,因为,同样的招标,也有可能是有数百家单位来投标。 |
而且,后面的举例,是站在了招标人或招标人的立场上,会有些片面,呵呵,因为楼主没有介绍,各位参与讨论的网友也没有提及到,投标人购买过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后,却不来投标了,真正的问题往往是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如付款条件、结算、不合理的工期等。 |
并且,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不是仅仅为了保护个别招标人的权利,而是要保护国家、集体、各个招标人、投标人等共同的权利,涉及到的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等,如个别招标人在充分发挥自己享有权利的时候,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可以质疑及投诉; |
使得个别投标人具有了更高的权利,超越了这个招标人的“初衷”。 |
原来的最先: |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大家都在这个论坛讨论问题很久,都很熟悉招投标,所以不应在此咬文嚼字。)原则上是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再宣布招标失败。 |
改成最后: |
原则上是投标截止来了, |
再开标 |
,即使是竞争不充分,也并不意味着招标的完全失败, |
呵呵。 |
从楼主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楼主包括其他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并不害怕真正的招标失败,但却担心自己组织的招标不会成功!你所需要的不是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何执行,而是,领导、同事们的帮助、理解、鼓励及宽容。 |
再次,谢谢楼主,向各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朋友们致敬! |
shids84:以上各位所说的都没有问题,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考虑。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 .. (2015-12-0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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