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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级和区县级能发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1 14:39
标题: 市级和区县级能发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吗?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D.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我看到很多市级发布2016年目录,这个合法吗?县区级能发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 14:4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 15:4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被授权的机构是可以制定的。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1 17:11
学习了。谢谢![s:89] [s:33]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1 17:19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了公开招标数额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再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尤其不得自行降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释义第五条最后一句话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1 17:24
释义第五条第一大点最后一句: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自行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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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 17:41
标题: 回 迷印晓普 的帖子
迷印晓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了公开招标数额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再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尤其不得自行降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释义第五条最后一句话 (2015-12-01 17:19) 
03年的出台的释义,太滞后了。尤其是实施条例出台后,对政府采购法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关于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详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2 09:10
我说的释义就是今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释义呀[s:30]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2 09:19
标题: 回 迷印晓普 的帖子
迷印晓普:我说的释义就是今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释义呀[s:30]  (2015-12-02 09:10) 
这段释义内容还没仔细看,如果这样的话,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工作量就增加了,而且会很头疼,不同级别,或同一级别不同县市发展水平都是不一样的,哪能一概而论。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2 09:26
发布机构应当是省级政府授权的,不矛盾的。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2 10:45
授权的机构应该是怎样的机构呢?不会是市级或县级的政府吧?[s:90]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3 11:17
那么授权的机构就是市级或县级政府吗?一般都是市级或县级政府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s:64]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2-3 13:17
北京市是有区县目录和标准的,一般是在市本级目录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部分调整。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2-5 21:52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本意,应该是不可以的。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9 13:32
[s:58] 我也是这个想法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16 11:36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多年来,在制定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上,国有国家标准,省及设区市也有自已的标准,县区也有标准,甚至许多乡镇也制定标准。从以上情况来看,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制定过低、过滥;监管过多、过滥。这些无疑是对建设单位采购行为的妄意干涉,无疑是增加了建设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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