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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写是对供应商实行了歧视性待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gdxiaoqq    时间: 2015-12-2 11:51
标题: 这样写是对供应商实行了歧视性待遇吗
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已中标的主要产品厂商不再叁与或授权经销商叁与本次招标。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12-2 11:54
应该不属于,参考分标段招标中同一供应商不得多次中不同分包标段的例子。
当然,如果是不同项目的话应当不得限制供应商投标。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2-2 15:00
“工程建设需求”和“主要产品”怎么界定?

既然首次招标可以中标的供应商说明是采购人认可的产品,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参加之后的项目投标啊? 所谓的配套使用性能更加稳定怎么理解啊……?
作者: gdxiaoqq    时间: 2015-12-2 16:46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工程建设需求”和“主要产品”怎么界定?

既然首次招标可以中标的供应商说明是采购人认可的产品,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参加之后的项目投标啊? 所谓的配套使用性能更加稳定怎么理解啊……? (2015-12-02 15:00) 
项目分多标段,有些标段重招。工期任务紧,原中标产品生产赶不上工程进度。这算合理理由写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5-12-3 08:33
不合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限制、排斥供应商投标。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2-3 09:28
原中标产品生产赶不上工程进度,牵强吧,什么产品还没点库存啊……

如果真是定制产品只需在《招标文件》中强调交货期,加大延期交货的罚则,供应商自会定夺是否在参与或者调整生产线工作效率。

直接拒绝第一次中标的单位再次投标不妥。鉴于您的二次重新招标我记得有一种情况是第一次的中标单位违规造成项目一次招标失败,该单位不得在参加重新招标活动。具体法条需要找一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2-3 13:22
如果招标人实在担心可以对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产能进行考察或评标中设定评价指标。
中国大多产品都产能过剩,否则李总理,习总怎么都急着推销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3 16:25
这样写有点限制供应商投标。首先供应商能否满足项目的要求,供应商有自己的判断,其次评委有对其履约能力的评价,在其次可以在合同中对担心的地方进行约束。
        对于兼投不兼中的项目毕竟没有限制其投标,对于您这个项目与第一次招标的项目应该属于不同的两个项目,直接限制其投标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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