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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境外注册和境内注册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dy4794    时间: 2015-12-3 13:52
标题: 请问:境外注册和境内注册问题
        在一些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
:供应商需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在境外注册,就不可以参加投标,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所以,想问下朋友们,对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中,可以要求其必须为境内注册或者境外注册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3 14:16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根据这两条,尤其是工程和服务,除非及其特殊情况,都应该由本国供应商提供。货物相比而言进口产品可能性更大一些。
再结合财政部18号令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可以知道外国供应商参加我国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才可以,否则应当是本国供应商。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项目则明确规定境内外独立法人属于可以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
详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号的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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