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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种做法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lnjp    时间: 2015-12-4 09:55
标题: 这种做法合理吗?
这种做法合理吗?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试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库中选择,采取自行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式。


(一)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从代理机构库中择优自行确定;
(二)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特殊情况,由公管委决定采用其他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审批后,项目单位即可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选择确定一个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进行预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负责组织选取活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选取工作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部门、项目单位、被选定的代理机构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存档。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不能连续承接项目的代理业务,即在随机抽取获得项目的代理服务权后,一周内不再参加下个项目的代理机构选定活动。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作者: lnjp    时间: 2015-12-4 10:13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到底在谁手?[s:72] [s:58]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5 14:30
合理呀!让所有入库单位都有机会获取招标代理的机会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5 14:34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不用担心得罪哪个领导,或者是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省心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5-12-5 17:1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合理呀!让所有入库单位都有机会获取招标代理的机会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2-05 14:30) 
任何招标代理,不管水平能力如何,诚信度如何,不管多大多重要的项目,都“公平”的享有中选机会,貌似公平,然则是最大的不公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5 19:26
楼主是问这些规定是不是合理,我觉着这些规定是合理的,所以就说是合理的,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2-5 21:48
  1.这种做法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请论坛版主在答疑时,经过慎重思考后给出有理有据的答案,尽可能少一些随心所欲的回答,以免误导坛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6 08:46
zzj0102版主,冤枉啊! 把帖子发在招标师之家的网友,要么是招标师,要么就是准备报考招标师的,哪一个不知道这条规定啊!即便是想误导他们,也做不到啊,哈哈 可是人家为什么还是要在招标师之家提出呢?有这种设立代理库的,不只是这一个县,还有很多地方,甚至是省级、地级市也有不少地方有同类的规定,起草这些规定的都是专门的监管部门,还要经过地方领导组织的联席会议讨论,并经过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的审查,这些人哪个的不懂招标投标法?要是一点都不合理,怎么会颁发? 作为咱们全国参加招标师考试的专家,你就给大家说说你自己的意见吧! 万一我在考场上碰到这个问题,也好有个标准答案,不是吗? 谢谢啦! 坐等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lxhhez    时间: 2015-12-6 09:12
这种做法确实是不合法,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却知法犯法,我们这边也是用这种办法,而项目单位完全懂招标投标法的人几乎没有,上级叫咋弄就咋弄,认为上级就是法。
招标投标市场应该彻底整治一下了。不然的话,也许永远不会公平下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6 09:31
如果是个别的地方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简单地用一句不合法来解释,有这种规定的地方多了呀!   即便是普通的公务员,也是过五关斩六将进入的,很多政府部门及项目单位的领导,还是硕士、博士以上的学历,大学和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还经常和他们交流,说他们不懂,哈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6 11:49
前几年就看到,不少招标代理机构是按照指导价的2到4折在竞争,个别企业直接免收招标代理服务费;企业的开销逐年在加大,你不愿意降价,别人愿意减价,甚至是打破头,一味的恶意竞争下去,拿什么给招标代理人员发工资、付水电费?从防止恶意竞争角度来说,得到保护的是这个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2-6 23:2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zzj0102版主,冤枉啊! 把帖子发在招标师之家的网友,要么是招标师,要么就是准备报考招标师的,哪一个不知道这条规定啊!即便是想误导他们,也做不到啊,哈哈 可是人家为什么还是要在招标师之家提出呢?有这种设立代理库的,不只是这一个县,还有很多地方,甚至是省级、地级市也 .. (2015-12-06 08:46) 
如果大力版主认为坛友们是在明知故问,不予理会就是了,作一些随心所欲的答疑是不太适宜的,毕竟论坛里的新手也有很多。版主给出的答案,会让很多新人朋友认为是权威答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08:3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如果大力版主认为坛友们是在明知故问,不予理会就是了,作一些随心所欲的答疑是不太适宜的,毕竟论坛里的新手也有很多。版主给出的答案,会让很多新人朋友认为是权威答案。 (2015-12-06 23:24)
好的,建议我会注意的,这个回复是在手机版上看到的最新帖子,没有看到发至哪个版块的。

一般我在帖子中,包括评分中都不会强调版主身份,毕竟没有谁说版主就必须是专家,再说了也有不少网友也会炮轰我的帖子,呵呵。

其实这些理由都是看那些提出这些通知、规定的报道中看来的,虽然这些规定有点“任性”,但也不能否认其确实有其合理成分。
大城市里面的情况,和一些小地方的情况有很大差别。我曾经听人介绍,一个县城里面的招标,招标代理费用只有3、4千块钱,如果是一次性成功了还好,要是再来重新招标,都不够专家费,招标代理还要“倒贴”,现实往往就是这么“骨感”,唉,招标代理机构都不容易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08:56
前一段时间,看过一本科学辩证法的书,有些感想。
如果是法律把条条框框都规定好了,大家直接执行就好了;正是由于现实中存在着不同的规定或实际状况,个人思维中也会有不同的想法,这都是是正常情况,不管说还是不说,都是存在的。在招标投标领域,招标人和投标方的想法,不可能完全一致;前一段时间,看政府采购的报道里面,惠普故意不中标(大意,说法不严谨,竞争性磋商方式),要是意见完全一直的话,也就不要讨论了,就得撇开市场经济这个前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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