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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提出”二次评标“概念,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5-12-6 20:18
标题: 招标人提出”二次评标“概念,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招标人提出”二次评标“概念,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今天刚刚结束的一宗工程,一共三家单位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其中两家单位废标,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一致认为竞争不足,重新招标。之后,招标人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次评标“(个中原因工期太紧,又属重点项目)。


请问,是否有这种情况,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大家不吝赐教。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6 20:45
招标人是想改变废标的状况呢,还是评标的结果呢?[s:90]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5-12-6 21:1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招标人是想改变废标的状况呢,还是评标的结果呢?[s:90]  (2015-12-06 20:45) 
他们想弄成不废标。很明显已经结果无所谓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08:25
哦,谢谢回复!

不知道这个项目是不是走政府采购流程,否决投标和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是如何要求的?


先抛砖引玉

如果是站在政府采购监管角度,给招标人的选择途径推荐如下;

1、按照评标专家的意见,招标人重新招标

2、专家们没好意思说,三个投标文件都不咋的,否决了两个,还是给招标人客气的,所以啊,招标人要主动重新招标。

3、投诉评标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要求推翻评标意见,监管部门审查不成立,招标人执行重新招标。
4、投诉评标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要求推翻评标意见,监管部门审查成立,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综合上述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招标人纵有千条妙计,结果只有一个,乖乖地重新招标,呵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5-12-7 08:40
工期太紧等原因应在评标阶段向评标委员会说明,等评标结果出来以后再反映就晚了。除非可以找到其他更为充足的理由可以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欠妥。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7 09:19
主管部门让它继续评呗!评出来也是同样的结果,看他怎么办[s:269]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7 10:00
看来是陪标的标书太不认真了,把专家给惹恼了,重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10:0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看来是陪标的标书太不认真了,把专家给惹恼了,重来! (2015-12-07 10:00) 
这个不一定,也许招标人和个别评标专家以前有过节,故意刁难招标人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10:15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主管部门让它继续评呗!评出来也是同样的结果,看他怎么办[s:269]  (2015-12-07 09:19) 
要是招标人在投标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不是也可以?招标人可以说不懂,主管部门可不敢啊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5-12-7 13:37
套用范伟的话,陪标,严肃点!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5-12-7 13:44
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7 13:4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要是招标人在投标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不是也可以?招标人可以说不懂,主管部门可不敢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法律,法律是一旦颁布生效,就得遵守、执行,而不管你懂不懂。你招标人敢在投标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我主管部门就敢依法处理你招标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13:55
回楼上,我的意思是说,主管部门不敢说不懂啊!内容来自[/color么么哒][手机版]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7 15:1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回楼上,我的意思是说,主管部门不敢说不懂啊!内容来自[/color么么哒][手机版]
敢处理招标人的地方主管部门还真的很少见[s:31]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2-7 1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15:44
这个问题目前还不是定论,从楼主发帖在“工程招标”来看,这个项目的情况,最大可能是不需适用政府采购法,

欢迎楼主补充、回答我在3楼提出的两个问题。谢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8 08:54
评标委员会已经做出决定,只能重新招标了。
不过看来一共三家,重新招标效果也好不到哪里去。
个人觉得监督机构应该敦促招标人看看有无歧视性或指定意中人条款,再重新来过,不然二次失败,就是招标人说了算了,前面的两次都是扯。。。。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5-12-8 11:08
招标人如果认为评标委员评标有错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评甚至违法,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标,而不能仅以一句“工期紧”就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甚至必须评标中标候选人来。。。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2-8 11:40
很人都没有看懂楼主的意思。楼主想表达:废了两家,只剩一家,没有否决所有投标人,可不可以产生中标侯选人,而不影响工期。招标人想推翻评委认为的不具竞争性,认为投标的方案很不错之类,而继续产生中标人。


          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8 11:49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很人都没有看懂楼主的意思。楼主想表达:废了两家,只剩一家,没有否决所有投标人,可不可以产生中标侯选人,而不影响工期。招标人想推翻评委认为的不具竞争性,认为投标的方案很不错之类,而继续产生中标人。


          标 .. (2015-12-08 11:40) 
这种可能性比较大,但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是否给与了专家相应的授权才能确定。

楼主的回复,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招标人“中意”的投标人,可能是被“否决”掉的两家投标人中的一个。这方面建议大家就不用去浪费心思了。呵呵。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5-12-8 11:49
谢谢大家的意见,我说一说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该工程是属于联合体投标,工程评标时,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最基本的联合体协议,这两家单位均未提供,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仅以这一项连综合打分都未进行,我觉得评标委员会还是没有错的。只是招标人提出这种“二次评标”(不是第二次招标的那个评标)概念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8 11:50
启动“重新评标”需要依法,“工期紧”不能作为理由。如确实工期紧,是否可以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签订合同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8 11:55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招标人如果认为评标委员评标有错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评甚至违法,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标,而不能仅以一句“工期紧”就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甚至必须评标中标候选人来。。。 (2015-12-08 11:08) 
招标人的想法还是可以有的,5555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支持、监管部门是否同意,是另外一回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8 12:06
要求重新评标必须是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评标,而且要有证据,工期紧不是理由,所以不会被批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这个是实质性条件,所以没有提供“共同投标协议”是真的要被淘汰滴。但不是合同。中标后才牵扯到联合体合同。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8 12:46
标题: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
谢谢大家的意见,我说一说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该工程是属于联合体投标,工程评标时,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最基本的联合体协议,这两家单位均未提供,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仅以这一项连综合打分都未进行,我觉得评标委员会还是没有错的。只是招标人提出这种“二次评标”(不是第二次招标的那个评标)概念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委委员会都没有错,哪来的重新评标?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是招投标法要求的实质性、强制性条件。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8 17:47
要搞清什么是否决投标就行了,请楼主闭门思过3分钟,哎!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8 18:02
标题: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谢谢大家的意见,我说一说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该工程是属于联合体投标,工程评标时,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最基本的联合体协议,这两家单位均未提供,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仅以这一项连综合打分都未进行,我觉得评标委员会还是没有错的。只是招标人提出这种“二次评标” .. (2015-12-08 11:49)
未按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否决投标条款之一,因此评委会按规定否决其投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在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程序进行评标,没有出现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导致影响评标结果且无法通过补救手段拟补的,是不能进行重新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table]
作者: 外公家的牛肉松    时间: 2015-12-8 18:26
违法违规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5-12-9 06:31
另类分析,招标文件规定可以联合体投标,这两投标人独立投标,要什么联合体协议?除非投标人也是联合体投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9 09:1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未按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否决投标条款之一,因此评委会按规定否决其投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在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程序进行评标,没有出现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导致影响评标结果且无法通过补救手段拟补的,是不能进行重新 .. (2015-12-08 18:02)
从楼主已经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都没有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更没有形成违法事实。所以,依法重新评标的前提并不存在。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9 10:3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从楼主已经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都没有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更没有形成违法事实。所以,依法重新评标的前提并不存在。

其实这个招标人就是本来没事非要给自己找事。从目前楼主给出的信息看,整个过程、交易各方全部是依法依规进行的本次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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