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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处理废标应慎重 [打印本页]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6-27 16:24
标题: 处理废标应慎重
http://www.ccgp.gov.cn 2007-06-26 15:28:55.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所谓废标,就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或招标信息发布后,或招标文件发售后,或开标评标后,实际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因达不到三家的最低法定要求,使招标采购失败。出现这种情况后,采购人往往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让其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有的采购监管部门还能查看前期招标资料后,弄清失败原因,再作决定;但是也有少数监管部门,大笔一挥,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这样一来,往往给少数不良采购人和供应商有机可趁,他们利用不足三家这一“正当理由”,想方设法达到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目的,为违法违规操作打开“方便之门”。为此,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不足三家投标问题上必须要慎重,防止不轨行为的发生。

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不足三家废标的,一般分为“三种”情形,针对每种情形,应该认真分析成因,正确制定采购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广不广,公开程度怎么样。第三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在有关媒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保证潜在供应商能够有足够时间看到,并准备好报名资料。在审查上述内容基础上,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重新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入门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请他们参与投标,从而满足三家的最低法定要求,保证招标采购活动顺利实现。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导致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履约后,中标供应商一时难以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第三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量体裁衣,有指定品牌嫌疑,有意无意的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第四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在审查上述内容基础上,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一起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找出症结,应依据财政部第18号令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办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单位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采购人自己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做到科学严谨、规范完整,充分体现公正合理性、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附加任何歧视性条款,不要利用采购人的强权意思,设置不合理要求。如应项目特殊,对投标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通过编制一份规范合理的招标文件,让供应商有信心、有希望,激发他们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情形三:开标后,经过专家评审,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是不是过多过滥,让投标人稍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其次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合理可行。很多采购人为了让意中人中标,都是按照意中人的可以提供的资料、业绩等事项设置打分标准,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第三要检查采购人、评标专家有无因为意中人报价过高,中标无望。而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挑刺,人为造成废标假象,达到重新招标的目的。在审查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要正确理解判断和处理好应予废标的情形。如果在招标、投标、评标中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的。如采购人与意中供应商串通,排挤其他供应商;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打分标准不合理。或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可以宣布废标,要求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如果在招标、投标、评标中采购的公正性没有受到影响的,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但有两家或一家资格条件、项目性能都符合招标人要求,且报价合理,没有超过招标人期望值的,笔者认为,不要轻易废标,评标专家应继续评审,并最好确定一名中标人,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陈永康)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6-28 09:49
事关生死,的确应该慎之又慎啊!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6-28 13:27
废标应慎重,但更应该规范,不能投标人多,废标就随意,投标人少,废标就慎重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7-2 09:01
楼上真是一针见血!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7-2 10:00
没错,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随便废 [s:5]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2 20:10
废了再改单一,毛腻。或者一看相中的公司没优势,宣布废标,很多投标单位差不多就是吃哑巴亏了。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4 14:39
投标人多竞争激烈评标就严格   投标人少了评标就马马虎虎  (例外:投标人数过多  30家以上  专家评的头的大了就不会太严格)
作者: alian7489    时间: 2007-7-5 13:09
很多公司就是利用这种废标进行处理已达到个人中标的目的,故意弄个不符合标书的内容被费标,让真正想来投标的单位无法进来,因为门槛太高,又不能投诉(对歧视性条款是无效质疑),苦于这些让不法分子就有机可乘,主管部门真该出来管管!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6 15:29
歧视性条款是无效质疑?设立歧视性条款是违反招投标法的。投标方可以投诉。
作者: pengdj74    时间: 2008-4-17 15:26
目前的评标时间太短、招标文件不规范而出现模棱两可等情况,使得评标过于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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