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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告对投标人资质要求的描述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9 12:52
标题: 公告对投标人资质要求的描述
    某工程的招标公告中首先详细描述了工程情况,然后这样明确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的资质应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请教各位:
这样
是否符合
30号令第十四条(六)的规定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9 13:57


楼主提出的规定涉及的内容:

参考资料及来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字体: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9 14:00
上述的资料说明是“招标人”,不对劲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9 14:05
找到一个正常的,是说“投标人”了,怎么还有这方面问题,没搞懂,不知道楼主是看到这两个版本中的哪一个?


七部委局 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http://www.njsl.gov.cn/cslm/jbjsc/ztb/gzzd/201405/t20140512_2825363.html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和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9 14:45
其实,类似这样的表述,反映出一个更加深层次的问题:一些规定里的内容,让不同的人出现不同的解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规定成了让执行规定的人、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人、制定规定的人互相探讨语文问题的东西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9 15:16
本意也为“投标人”的。呵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0 08:40
这样的写法,是一种很狡猾的做法,规避了被投诉的风险,把答案放在评标时公布,但是评委不是资质方面的专家,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0 09:4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这样的写法,是一种很狡猾的做法,规避了被投诉的风险,把答案放在评标时公布,但是评委不是资质方面的专家,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2015-12-10 08:40) 
那评标的专家也不是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招标文件中还要求投标人提供审计报告呢,不是更看不懂了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0 09:5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那评标的专家也不是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招标文件中还要求投标人提供审计报告呢,不是更看不懂了吗? (2015-12-10 09:46)
我可以要求你提供,看不看与你无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0 10:14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我可以要求你提供,看不看与你无关
(2015-12-10 09:52)
同样的道理,那投标人给出了专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能不能看懂、够不够用,也是专家自己的事情,呵呵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0 10:39
个人认为这种表述不违法,但确实对评标委员会专业水平的要求提高了,评委专业组成的范围更广,同时也提高了对交易平台咨询功能或平台运行机构能够提供的咨询服务水平要求。就是评委要由多个专业(行业)的专家组成,最好能够直接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否则应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借助交易平台或其运行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对证明文件作出认定。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0 13:50
这显然是不符合30号令的。招标人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应当是明确的。而不是评标的时候由评委来确定。比如这个项目要求是三级应当由招标人来确定,而不是评标时候由评委根据项目情况来确定应该是几级。这跟评委的专业化无关,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即否决。而不是评委先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需要的资质,然后在根据确定的资质去评标。
       题外话,难道招标人连项目需要什么资质都不能确定吗?这样写八成是有目的的。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10 13:52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
个人认为这种表述不违法,但确实对评标委员会专业水平的要求提高了,评委专业组成的范围更广,同时也提高了对交易平台咨询功能或平台运行机构能够提供的咨询服务水平要求。就是评委要由多个专业(行业)的专家组成,最好能够直接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否则应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借助交易平台或其运行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对证明文件作出认定。
建议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作出认定)、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证作出认定)、质监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作出认定、对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中该设备材料的质量检测检疫报告等材料作出认定)、建设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等作出认定)、交通部门(对交通行业的相关职业或资质、资格证书等作出认定)、水利部门(对水利行业的相关职业或资质、资格证书等作出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电子、通信等行业的相关职业或资质、资格证书等作出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证明材料、项目组人员的劳动合同等作出认定)、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业绩证明材料中的立项批文等作出认定)、财政部门(对财务审计报表作出认定)、教育部门(对项目组人员的学历证书作出认定)、公安部门(对身份证明材料作出认定)、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相关凭证、国企投标提交的国有资产相关证明材料等作出认定)、审判机关(对投标人可能提交的法律裁判文书作出认定)、检察机关(对投标人可能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等证明材料作出认定)……等等,到阁下提到的“交易平台或其运行机构”合署办公,所有交易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岗、无条件接受咨询并答复。[s:269][s: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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