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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下)【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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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5-12-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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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下)【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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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下)
栏目: 理论探索,电子报 时间:2015-12-03 20:19:42 发布:管理员
【摘要】
“互联网+政府采购”大家谈
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下)
■ 八奋 胡文淑
笔者以为,政府采购电商化、信息化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五大模块。同时,在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一个原则:即内容法定,严守边界。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笔者将信息化内容分成用户管理模块、信息发布模块、电子采购模块、验收及诚信记录模块、电子档案模块等。具体如下:
一是用户管理模块。包括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功能、业务流程等的开发。这一块工作特别要区分好开发边界,诸如单位内部审核、内控工作等,应交由各单位内部的办公系统完成,全国统一账户只提供标准化流程。同时,区分不同的业务,实行互联网线上统一和线下统一分步走策略,对适合线上统一的,如公告发布、报表汇总等,则通过线上功能开发完成业务的统一。
二是信息发布模块。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政策法规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的公开,可以通过发布界面模版化设计与适当个性拓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信息发布的标准化,以及实现智能化查询。
三是电子采购模块。按六种采购方式分别按操作流程进行标准化、模版化设计,实现电子化、智能化评审,并对采购文件分类进行模版化。部分占用网络资源较多功能,如远程评标等,可以采取引入独立软件,数据回传等方式,灵活实现,不盲目追求大一统、多而全的模式。
四是验收诚信模块。内容包括验收报告、履约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对供应商是否应在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的问题,笔者以为应坚持内容法定原则,减少供应商注册内容。总之,注册及诚信管理应坚持内容法定,体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并对供应商广撒网的事前管理,转变为有针对性的事后管理。
五是档案模块。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采购涉及需要归档的文档,按规范要求,整理制作成电子档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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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9期4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0823
作者:
zxc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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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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