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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0 14:33
标题: 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如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就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
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是法定期限内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请问:这样的投诉有效吗?或者说
这样的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受理吗?谢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0 14:39
不予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12 12:57
先异议;后投诉。这个是程序。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16 09:04
按目前的规定,投标人对需先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先提出异议的,投诉肯定不会被监管部门受理。但投标人可以对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还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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