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如果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就条例 |
|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 |
| 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是法定期限内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请问:这样的投诉有效吗?或者说 |
| 这样的投诉 |
|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受理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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